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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凱元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凱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薛凱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南高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而就罰金刑部分,因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元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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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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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殺傷力之槍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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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4 月;併│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不 含 沒 收 )│科罰金新臺幣4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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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間至106 年│107 年1 月20日15時40│107 年4 月20日20時許│
│ │2 月27日(聲請書記載│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
│ │為106 年2 月27日) │96小時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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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1406號 │字第1545號 │字第22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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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914 │107 年度虎簡字第397 │108 年度虎簡字第14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7 年10月11日 │108 年1 月7 日 │108 年3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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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4915│107 年度虎簡字第397 │108 年度虎簡字第14號│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12月12日 │108 年2 月11日 │108 年4 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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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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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219 號(108 年度執│第766 號(108 年度執│第1528號 │
│ │緝字第218 號) │緝字第219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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