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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上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6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又按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但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尤其我們必須面對長期自由刑可能帶來的弊端,所以對犯罪的期間、種類、頻率、犯罪行為本身的惡性因素仍要全盤考慮,進一步決定在個案中是從重累加或從輕累加。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各罪(詳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均經判決科刑分別確定乙節,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自無不合。
再者,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已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0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附表編號4 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6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則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應於有期徒刑1 年以上,5 年9 月以下。
㈡、爰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性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參以各次犯行之時間差距、施用毒品者具有成癮性,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並佐以本次聲請如附表編號1 至2 及編號4 至10所示之罪,已經各該判決定應執行刑在案,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應適用之法律(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蔡明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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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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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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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 (不含沒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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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4 日 │106 年8 月20日 │104 年10月5 日(聲請書誤 │
│ │ │ │載為104 年5 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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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203、2278│106 年度毒偵字第2203、2278│107 年度撤緩毒字第141號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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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06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06 號 │107 年度訴字第5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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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7 年2 月27日 │107 年2 月27日 │107 年7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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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判 決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06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06 號 │107 年度訴字第517 號 │
│ ├───┼─────────────┼─────────────┼─────────────┤
│ │日 期│107 年3 月19日 │107 年3 月19日 │108 年8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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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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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 │
│ │ 度執字第992號 │ 度執字第992號 │度執字第2796號 │
│ │②編號1 至2 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2 號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 年2 月 │ 期徒刑1 年2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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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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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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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1月 │
│ (不含沒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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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5 月23日 │106 年5 月17日 │105 年5月15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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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3 、│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3 、│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3 、│
│ │ │374 、375 、376 、377 、37│374 、375 、376 、377 、37│374 、375 、376 、377 、37│
│ │ │8 、379號 │8 、379號 │8 、3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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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107 年度訴字第966 號 │
│ ├───┼─────────────┼─────────────┼─────────────┤
│ │日 期│108 年1 月9 日 │108 年1 月9 日 │108 年1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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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判 決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
│ ├───┼─────────────┼─────────────┼─────────────┤
│ │日 期│108 年1 月28日 │108 年1 月28日 │108 年1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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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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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
│ │ 度執字第601 號 │ 度執字第601 號 │ 度執字第601 號 │
│ │②編號4 至10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 至10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 至10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3 年8 月 │ 期徒刑3 年8 月 │ 期徒刑3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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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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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不含沒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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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20日 │106 年3 月15日 │105 年9 月2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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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3 、│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3 、│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3 、│
│ │ │374 、375 、376 、377 、37│374 、375 、376 、377 、37│374 、375 、376 、377 、37│
│ │ │8 、379號 │8 、379號 │8 、3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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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107 年度訴字第966 號 │
│ ├───┼─────────────┼─────────────┼─────────────┤
│ │日 期│108 年1 月9 日 │108 年1 月9 日 │108 年1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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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判 決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
│ ├───┼─────────────┼─────────────┼─────────────┤
│ │日 期│108 年1 月28日 │108 年1 月28日 │108 年1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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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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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
│ │ 度執字第601 號 │ 度執字第601 號 │ 度執字第601 號 │
│ │②編號4 至10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 至10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 至10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3 年8 月 │ 期徒刑3 年8 月 │ 期徒刑3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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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 │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3 日 │ │ │
│ │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3 、│ │ │
│ │ │374 、375 、376 、377 、37│ │ │
│ │ │8 、379號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 │ │
│ ├───┼─────────────┼─────────────┼─────────────┤
│ │日 期│108 年1 月9 日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判 決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966號 │ │ │
│ ├───┼─────────────┼─────────────┼─────────────┤
│ │日 期│108 年1 月28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 │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 │ │
│ │ 度執字第601 號 │ │ │
│ │②編號4 至10號已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3 年8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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