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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袁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袁涼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並移付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9 月2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60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並於同年10月30日確定後,於107 年5 月17日入監執行,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故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 年6 月1 日,而受刑人業於108 年6 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於108 年6 月4 日向本院為本件聲請,係在受刑人出監並執行完畢之後,故本件即無再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聲請人前開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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