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凱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19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凱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凱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顏凱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2 年 │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4 月26日 │107 年8 月19日(聲請書誤載│ │
│ │ │為107 年8 月18日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7 年度偵字第3439號 │107 年度偵字第5525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58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925 號 │ │
│ ├───┼─────────────┼─────────────┼─────────────┤
│ │日 期│107 年10月31日 │108 年4 月29日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58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925 號 │ │
│ ├───┼─────────────┼─────────────┼─────────────┤
│ │日 期│107 年12月3 日 │108 年5 月20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
│ │執助字第19號 │執字第1999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