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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峻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61、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具保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由被告吳峻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形式上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具保出所,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已非處於羈押之狀態,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必要,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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