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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宛頤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執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宛頤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宛頤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分別就編號1-12號及編號13-15 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林宛頤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紙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
惟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㈡受刑人林宛頤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09 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緝字第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11、12各別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2 年6 月);
附表二所示之罪其中附表二編號1 、2 至3 各別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1 年4 月)。
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附表一: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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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2日 │106年12月4日7時30 │106年12月4日7時35 │
│ │ │分 │分 │
├──────┼─────────┼─────────┼─────────┤
│ 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106 年度偵│南投地檢106 年度偵│南投地檢106 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5618號 │字第5618號 │字第5618號 │
├─┬────┼─────────┼─────────┼─────────┤
│最│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後├────┼─────────┼─────────┼─────────┤
│事│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9號 │107年度易字第9號 │107年度易字第9號 │
│實├────┼─────────┼─────────┼─────────┤
│審│ 判決 │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7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確├────┼─────────┼─────────┼─────────┤
│定│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9號 │107年度易字第9號 │107年度易字第9號 │
│判├────┼─────────┼─────────┼─────────┤
│決│判決確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8 年度執│(同左) │(同左) │
│ │更字第277 號(編號│ │ │
│ │1 至11號經南投地院│ │ │
│ │108 年聲字第209 號│ │ │
│ │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 年10月)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7年5月10日 │107年6月8日 │107年6月3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3804號 │字第3804號 │字第3804號 │
├─┬────┼─────────┼─────────┼─────────┤
│最│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後├────┼─────────┼─────────┼─────────┤
│事│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97號│107年度訴字第697號│107年度訴字第697號│
│實├────┼─────────┼─────────┼─────────┤
│審│ 判決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確├────┼─────────┼─────────┼─────────┤
│定│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97號│107年度訴字第697號│107年度訴字第697號│
│判├────┼─────────┼─────────┼─────────┤
│決│判決確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同左) │(同左) │(同左)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7年5月12日 │107年5月10日 │107年5月10日 │
├──────┼─────────┼─────────┼─────────┤
│ 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107 年度偵│南投地檢107 年度偵│南投地檢107 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4107號 │字第4107號 │字第2982號 │
├─┬────┼─────────┼─────────┼─────────┤
│最│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後├────┼─────────┼─────────┼─────────┤
│事│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594│107年度審易字第594│107年度審訴字第365│
│實│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 │107年11月19日 │107年11月19日 │107年12月4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確├────┼─────────┼─────────┼─────────┤
│定│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594│107年度審易字第594│107年度審訴字第365│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 │107年12月14日 │107年12月14日 │108年2月23日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同左) │(同左) │(同左)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107年5月10日 │107年5月10日 │107年6月3日 │
├──────┼─────────┼─────────┼─────────┤
│ 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107 年度偵│南投地檢107 年度偵│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2982號 │字第2982號 │字第5139號 │
├─┬────┼─────────┼─────────┼─────────┤
│最│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雲林地院 │
│後├────┼─────────┼─────────┼─────────┤
│事│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65│107年度審訴字第365│107年度易字第1158 │
│實│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 │107年12月4日 │107年12月4日 │108年2月18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雲林地院 │
│確├────┼─────────┼─────────┼─────────┤
│定│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65│107年度審訴字第365│107年度易字第1158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 │108年2月23日 │108年2月23日 │108年3月11日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同左) │(同左)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
│ │ │ │字第1540號 │
└──────┴─────────┴─────────┴─────────┘
附表二: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4月28日 │104年3月29日 │104年3月29日 │
├──────┼─────────┼─────────┼─────────┤
│ 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104 年度偵│雲林地檢104 年度偵│雲林地檢104 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1890號 │字第4607號、106 年│字第4607號、106 年│
│ │ │度偵字第876號 │度偵字第876號 │
├─┬────┼─────────┼─────────┼─────────┤
│最│ 法院 │南投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後├────┼─────────┼─────────┼─────────┤
│事│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02│106年度易緝字第26 │106年度易緝字第2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 │104年8月25日 │107年1月26日 │107年1月26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南投地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
│確├────┼─────────┼─────────┼─────────┤
│定│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02│107年度上易字第321│107年度上易字第321│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 │104年9月30日 │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7日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同左) │
│ │字第2544號 │字第1796號(編號2 │ │
│ │ │至3 號經原判決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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