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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偉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97350 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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