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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桔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桔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桔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月;
編號3 、4 所示之罪,前經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編號5 、6 所示之罪,前經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
編號8 至16所示之罪,前經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則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應不得重於前開曾定應執行之刑加計附表編號7 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9年8 月。
本院衡酌附表編號1 至4 、6 所示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時間係於民國105 年5 月至11月間;
編號5 為持有毒品罪,犯罪時間於105 年11月間;
編號7 至16所示均為販賣毒品罪,犯罪時間於105 年8 月至106 年1 月間;
均屬與毒品相關犯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類等情狀,再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鍾桔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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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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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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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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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2 項 │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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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 年5 月9 日 │105 年5 月8 日 │105 年8 月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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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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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20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620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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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520號 │105 年度訴字第520號 │105 年度訴字第721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5 年12月2 日 │105 年12月2 日 │106 年2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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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520號 │105 年度訴字第520號 │105 年度訴字第721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2 月2 日 │106 年2 月2 日 │106 年3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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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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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二十公克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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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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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4 項 │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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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 年8 月24日 │105 年11月2日至3日 │105 年11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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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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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1877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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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721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33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33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2 月23日 │106 年4 月12日 │106 年4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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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721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33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33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3 月20日 │106 年6 月22日 │106 年6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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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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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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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7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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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 │第1 項 │第1 項 │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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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 年8 月26日 │105 年9 月19日 │105 年9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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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2071號、│106年度偵字第3384號 │106年度偵字第3384號 │
│ │ │第438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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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13 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19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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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13 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6 月6 日 │107 年10月31日 │107 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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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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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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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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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 │第1 項 │第1 項 │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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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8日 │105 年10月12日 │105 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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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3384號 │106年度偵字第3384號 │106年度偵字第33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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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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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10月31日 │107 年10月31日 │107 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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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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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2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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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 │第1 項 │第2 項 │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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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14日 │105 年11月15日 │106 年1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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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3384號 │106年度偵字第3384號 │106年度偵字第33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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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10月31日 │107 年10月31日 │107 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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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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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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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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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 │
│ │第1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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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 年1 月31日 │ │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3384號 │ │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7 月24日 │ │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定 ├────┼───────────┼───────────┼───────────┤
│ 判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10月31日 │ │ │
├────┴────┼───────────┴───────────┴───────────┤
│備 註│1.聲請書附表勘誤部分如下: │
│ │ ①編號2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5 年5 月9 日凌晨2 時35分」、編號5 之犯罪│
│ │ 日期誤載為「105 年11月2 日某時」,爰分別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 、5 │
│ │ 所示。 │
│ │ ②編號7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6 年度偵字第4388號」,爰更正如本裁│
│ │ 定附表編號7 所示。 │
│ │ ③編號14之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7 年8 月」,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4│
│ │ 所示。 │
│ │2.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20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 年1 月;編號3 、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721 號判│
│ │ 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編號5 、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
│ │ 字第133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編號8 至1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
│ │ 以107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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