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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智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1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文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執字第1948號執行筆錄各1 份附卷可參。
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60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在案、另如附表編號5至8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60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又附表編號5 、6 、7 、8 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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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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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毒品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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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3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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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①107年11月24日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2月13日 │②107年11月25日 │
│ │ │ │③108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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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2139號、108 年度偵字第111 號、第187 號、│
│ 年 度 案 號 │第447號、第448號、第465號、第608號、第705號、第903號、第106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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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160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8 號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8 年4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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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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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160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8 號 │
│判 決│ │ │
│ ├────┼──────────┬──────────┬──────────┤
│ │判 決│ 108年5 月20日 │ 108 年5 月20日 │ 108 年5 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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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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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 註 │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4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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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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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施用毒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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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8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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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07年11月15日 │ │ │
│ │②107年11月21日 │ │ │
│ │③107年11月24日 │ │ │
│犯 罪 日 期 │④107年12月2 日 │107年12月2 日 │107年10月30日 │
│ │⑤107年12月7 日 │ │ │
│ │⑥107年12月9 日 │ │ │
│ │⑦107年12月11日 │ │ │
│ │⑧108年1 月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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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2139號、108 年度偵字第111 號、第187 號、│
│ 年 度 案 號 │第447號、第448號、第465號、第608號、第705號、第903號、第106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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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160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8 號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8 年4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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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160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8 號 │
│判 決│ │ │
│ ├────┼──────────┬──────────┬──────────┤
│ │判 決│ 108年5 月20日 │ 108 年5 月20日 │ 108 年5 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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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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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4:應執行有期 │ │
│ 備 註 │徒刑4年 │編號5-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48號 │
│ │第194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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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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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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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2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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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107 年12月2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 1月 3日 │②108年1 月7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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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2139號、108 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1 號、第187 號、第447號、第448號、第│ │
│ │465號、第608號、第705號、第903號、第106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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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
│ │ │ │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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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60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8 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8 年4 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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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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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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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60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8 號│ │
│判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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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5 月20日 │ 108 年5 月2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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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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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5-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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