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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陳志鴻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 日107 年度訴字第542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45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之再議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亦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裁判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再審,卻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說明,與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式不合,且本院無庸命補正,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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