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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虎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楊文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6 月3 日雲警虎偵字第10800065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文建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楊文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5 月25日上午8時17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鎮○○路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楊文建與被害人江永詮為朋友關係,於上記行為時、地,因細故以打巴掌之方式徒手毆打被害人江永詮。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楊文建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4幀。
㈢錄影譯文1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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