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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虎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陳曉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以雲警虎偵字第10800034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二款,有無抵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及第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移送人陳曉菁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移送,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本件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第1 、2 款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並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憲聲請書如附件),於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附件:釋憲聲請書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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