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虎簡,113,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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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志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868號),本院虎尾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所為之簡易判決(108 年度虎簡字第113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關論罪科刑欄、適用法條欄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部分,關於記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部分,均應補充更正引用法條為「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就適用法條欄並補充引用法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記載均係誤繕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並漏載引用法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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