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虎簡,186,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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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虎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 THI HOA(中文姓名:杜氏花,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O THI HOA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上偽造之「黃馨瑩」署押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係越南籍,為外國人,且已逾期居留臺灣,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查詢1 紙在卷可稽。

其並在我國境內觸犯本案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不宜任令被告在我國境內繼續居留,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其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另被告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上偽造之「黃馨瑩」署押2 枚,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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