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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269號
108年度虎簡字第86 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民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1 、292 、293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39號),本院合併審理,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民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案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裁定於大法官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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