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訴,108,2019061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號
108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宇


黃志傑





劉偉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110號、第6242號、第6911號、第771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 號、108 年度偵字第476 號、第537 號、第889 號、第902 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下午3 時20分許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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