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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號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幸聖智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幸聖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 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01 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前已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本案被訴部分詐欺犯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781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此部分可能屬於本院審理範圍,而有調閱該案卷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被告被訴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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