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犯罪事實
- 一、己○○持其所有HTC廠牌行動電話(搭配使用門號0000000
- 二、戊○○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各別犯意,分別
- 三、丙○○持其所有三星廠牌行動電話(搭配使用0000000000
- 四、丁○○持其所有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配使用0000000000
- 貳、證據能力
-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己○○部分:
- 二、被告戊○○部分:
- 三、被告乙○○部分:
- 四、被告丙○○部分:
- 五、被告丁○○部分:
- 肆、論罪科刑
- 一、被告己○○部分:
- 二、被告戊○○部分:
- 三、被告乙○○部分:
- 四、被告丙○○部分:
- 五、被告丁○○部分
- 六、沒收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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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1號
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 │
│ 告 許龍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被 告 林順興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中和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志憲
選任辯護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原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682號、第4341號、第4342號、第4385號、第4648號、第4753號、第4965號、第5023號、第5091號、第5810號、第5811號、第5815號、第4414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戊○○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乙○○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丙○○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丁○○犯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8、29、50所示之海洛因,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己○○、戊○○、乙○○、丙○○、丁○○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轉讓,且甲基安非他命並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入禁藥管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
一、己○○持其所有HTC 廠牌行動電話(搭配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晶片卡各1 張)2 支,作為聯絡工具,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9、11、12、14至3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9、11、12、14至36所示方式,為販賣毒品之行為;
與乙○○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方式,共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3所示方式,共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
另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7、38、40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37、38、40所示方式,為轉讓禁藥犯行;
復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方式,為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
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1所示時間、地點,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
嗣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上午6 時許,由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己○○位於雲林縣○○鄉○○村○○0 號之3 住處、豐安路15號居處,扣得如附表七編號1至19、21至27所示之物,另於同日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警室,於己○○身上扣得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之物。
二、戊○○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5、1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至5、10所示方式,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6至9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6至9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又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之方式,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又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
嗣於107 年5 月15日及6 月28日,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戊○○位於麥寮鄉施厝村施厝177 號之1 住處扣得如附表七編號28至49所示之物。
三、丙○○持其所有三星廠牌行動電話(搭配使用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1 支作為聯絡工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時間、地點,以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方式,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另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之方式,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又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9、10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嗣於107 年5月15日,為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七編號50、51所示之物。
四、丁○○持其所有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配使用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1 支作為聯絡工具,基於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之方式,幫助丙○○施用海洛因。
貳、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丙○○及辯護人爭執證人甲○○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而上開證人在警詢之陳述,並未經檢察官舉證證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 規定所列之事由存在,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證人甲○○在警詢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除上揭所述證據外,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各項言詞陳述及書面證據,檢察官、被告己○○、戊○○、乙○○、丙○○、丁○○、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及書面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並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檢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表示意見,對於證據能力之適格均未爭執,故採納上開證據方法,亦無礙於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此部分自得採為本案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另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因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依法亦應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己○○部分:㈠被告己○○對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4385號卷一第26頁至第39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151 頁至第157 頁反面;
聲羈89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
警373 號卷第2 頁至第5 頁;
警077號卷第5 頁至第8 頁反面;
警568 號卷第1 頁至第4 頁反面;
偵聲74號卷第29頁至第33頁),核與證人許樹雄、王怡雯、丙○○、顏榮政、廖文隆、林永騰、許誼達、雷文光、許錦清、戊○○、吳義文、趙晏俊、蔡榮聲、證人即被告乙○○之證述相符(見他75號卷一第61頁至第67頁、第70頁至第71頁、第72頁至第75頁、第83頁至第90頁反面、第97頁正反面、第102 頁至第107 頁反面、第117 頁至第118 頁、第120 頁至第124 頁反面、第133 頁至第134 頁、第136 頁至第139 頁反面、第141 頁正反面、第151 頁至第152 頁反面;
他75號卷二第1 頁至第5 頁反面、第14頁至第15頁反面、第17頁至第21頁反面、第32頁至第33頁、第49頁至第53頁反面、第60頁正反面、第70頁至第71頁反面、第73頁至第76頁反面、第89頁至第90頁;
警568 號卷第7 頁至第14頁反面;
偵5815號卷第39頁至第44頁;
警373 號卷第12頁至第26頁;
警611 號卷第1 頁至第14頁反面;
偵3682號卷二第59頁至第76頁、第79頁至第82頁),並有本院107 年聲監字第9 、58、286 、315 號、107 年聲監續字第98、200 、517 、1426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警440 號卷第374 頁至第379 頁、第382 頁正反面;
警568 號卷第15頁正反面;
警077 號卷第47頁正反面)、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440 號卷第16頁至第20頁、第23頁至第2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警440 號卷第385 頁至第388 頁)、如附表四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75號卷一第85頁至第87頁、104 頁至第105 頁、第121 頁至第122 頁、第137 頁至第138 頁;
他75號卷二第2 頁至第3 頁、第18頁至第19頁、第50頁至第51頁、第74頁至第75頁;
警077 號卷第51頁;
警338 號卷第4 頁;
警568 號卷第9 頁;
警611 號卷第3 頁),並有如附表七編號1至25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見被告己○○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之犯罪行為,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任意轉售他人,甘冒再次向他人購買時,遭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
而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既經政府公告列管,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販售,自無一定之市場行情或公定價格,是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有所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此,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經查,被告己○○與許樹雄、王怡雯、丙○○、顏榮政、廖文隆、林永騰、許誼達、雷文光、許錦清、戊○○、吳義文、趙晏俊、蔡榮聲等人,並無深交,衡情被告己○○並無可能平白贈送價格菲薄之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則被告己○○於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時、地,將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交付給許樹雄、王怡雯、丙○○、顏榮政、廖文隆、林永騰、許誼達、雷文光、許錦清、戊○○、吳義文、趙晏俊、蔡榮聲,並收取價金,其有從中賺取價差或量差,方與常情相符,況且被告己○○已自承販賣毒品確實有獲利等語(見警077 號卷第8 頁),堪信被告己○○於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時、地,交付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主觀上應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㈢被告己○○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起訴書雖記載販毒對象蔡宇家、許誼達,然此部分並無蔡宇家之證述,且依附表四編號17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係由許誼達與被告己○○連絡碰面,僅能認定交易對象為許誼達;
附表一編號25所示犯行,起訴書記載販毒對象為雷文光、吳義文,然此部分亦無吳義文之證述,依附表四編號25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係由雷文光持用之電話撥出與被告己○○連絡碰面,雷文光自陳該次交易有成功等語(見他75號卷二第75頁、第76頁),僅能認定交易對象為雷文光;
附表一編號31、32,起訴書雖記載販毒對象為吳義文,然依附表四編號31、32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係由雷文智與被告己○○見面、交易,吳義文亦為此等證述(見他75號卷二第70頁反面),故認交易對象為雷文智,因無礙案件同一性之判斷及被告己○○防禦權行使之範圍內,本院逕予更正,併此敘明。
㈣是被告己○○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戊○○部分:㈠被告戊○○對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611 號卷第1 頁至第13頁反面;
偵4385號卷一第114 頁至第115 頁反面;
聲羈89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
偵4385號卷一第160 頁至第161 頁反面、第163 頁正反面) ,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林志明、林幸招、雷安迪、丙○○、甲○○、張誌明、陳志豪、林建章、證人即受讓禁藥者乙○○等人之證述相符(見偵3682號卷一第44頁至第47頁反面、第62頁正反面、第68頁至第73頁反面、第88頁至第89頁、第91頁至第95頁反面、第102 頁至第103 頁、第107 頁至第110 頁反面、第122 頁至第123 頁、第125 頁至第128 頁、第132 頁正反面、第141 頁至第142 頁、第144 頁至第147 頁反面、第159 頁至第161 頁;
偵3682號卷二第59頁至第76頁、第79頁至第82頁、第93頁至第101 頁、第109頁至第110 頁、第121 頁至第123 頁;
偵3682號卷一第6 頁至第15頁反面、第38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117頁至第123 頁反面、第135 頁至第138 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440 號卷第80頁至第82頁反面、第85頁至第87頁)、本院107 年度聲監字第242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警440 號卷第380 頁正反面)、107 年聲監字第5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警440 號卷第382 頁正反面)、107 年聲監字第178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警440 號卷第383 頁正反面)、如附表五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611 號卷第8 頁反面至第12頁;
偵3682號卷一第127 頁第44頁反面、第45頁正反面第70頁至第71頁、第93頁反面、第108 頁反面、第145 頁;
偵3682號卷二第105 頁、第108 頁)在卷可憑,其中附表二編號4、7至16部分,依附表五編號4、7至1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戊○○雖非通話之一方,然通話之人提及「剛剛回來的時候,我有跟興仔拿」、「還是看你要不要先去找阿興」、「早上想說. . 我找阿興啦」、「你是不是匯給興哥58萬了」、「你不是過來在興仔這裡」等語,可以證明被告戊○○與附表二編號4、7至16所示之人應有碰面,足以佐證被告戊○○有與附表二編號4、7至16所示之人交易之自白,此外,復有販賣時使用如附表七編號41、42之鐵盒1 個、拉鍊包1 個扣案可證,足見被告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按販賣毒品本無一定價格,各次買賣之價格,可能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被告戊○○如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各次販賣行為,雖因未當場查獲販毒事實,無從查知其販賣毒品確實數量、純度,亦無從知悉販入之價格,以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有無「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
衡諸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量微價高,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倘非有利可圖,絕無甘冒重罰風險而為之之理。
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額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而諉無營利之意思,致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是被告戊○○所為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㈢是被告戊○○就附表二所示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乙○○部分:被告乙○○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見偵4385號卷一第117頁至第123 頁、第135 頁至第138 頁;
聲羈89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己○○、證人即購毒者顏榮政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4385號卷一第26頁至第39頁、第64頁至第66頁;
聲羈89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
偵聲74號卷第29頁至第33頁;
他75號卷一第136 頁至第139 頁、第141頁、第151 頁至第152 頁),並有本院107 年聲監續字第200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警440 號卷第376 頁)、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75號卷一第138頁)、0000000000號門號申登人資料(見他75號卷一第146頁)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乙○○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丙○○部分: ㈠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附表三編號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對於附表三編號2至10所示之犯行,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3682號卷二第6 頁至第14頁、第38頁至第41、第59頁至第76頁、第79頁至第82頁;
本院81號卷一第247 號頁至第299 頁),其坦承部分(即附表三編號2至10),核與證人丁○○、證人即受讓人張誌明、林建章之證述相符(見偵3682號卷一第68頁至第73頁、第88頁至第89頁;
偵3682號卷二第3 頁至第18頁、第41頁至第44頁;
毒偵1511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偵4648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35頁至第36頁;
偵4414號卷第43頁至第46頁),並有本院107 年聲監字第58號、178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警440 號卷第382 頁至第383 頁)、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聲搜281 號卷第38頁至第40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警440 號卷第392 頁)、如附表六編號2至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682號卷一第71頁、108 頁;
偵3862號卷二第5 頁至第13頁)、門號申登人資料(見警聲搜281 號卷第20頁;
偵3682號卷一第75頁、第114 頁;
偵3862號卷二第25頁)、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281 號搜索票(見警聲搜281 號卷第33頁)、扣押物照片(見偵3682號卷一第30頁、偵5023號卷第145 頁)在卷可憑,並有如附表七編號51所示之三星廠牌手機1 支扣案可證,足見被告丙○○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丙○○雖否認附表三編號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我跟甲○○是合資一起買的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丙○○是替甲○○代為向上游戊○○購買,購買後交付給甲○○,錢是甲○○交給戊○○的,被告丙○○主觀上沒有販賣圖利之意圖。
惟查: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107 年1 月29日18時54、59分許,打電話給被告丙○○後,於同日18時50分左右,在雲林縣麥寮鄉某土地公廟附近,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向丙○○購買新臺幣(下同)1 千元安非他命等語(見偵3682號卷一第122 頁反頁),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陳述,另證稱:見到面之後,我們在土地公廟聊天,我看到丙○○走進去土地公廟,出來之後就拿甲基安非他命給我,那個土地公廟很小,當時沒有其他人在等語(見本院81號卷二第101 頁至第116 頁),並未提及有合資情形,且參諸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甲○○與丙○○之對話為「你有空嗎?」、「有」、「我現在過去嗎?」、「一樣嗎?」、「1 」、「一樣昨天這裡」、「好啊好啊,我馬上過去」等語,於甲○○提及「一樣嗎?」、「1 」後,兩人隨即邀約碰面,並未談到合資或要轉向他人購買或再等一下等情形,而與證人甲○○所證稱之交易過程相符,況且證人甲○○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前科紀錄,有證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81號卷二第199 頁至第212 頁),證人甲○○可能有施用之需求,其所證述向被告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經過,應屬合理可信。
辯護人固為被告丙○○辯護如上,然證人甲○○曾於同年2 月2 日15時許,經由被告丙○○介紹向被告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即附表二編號6),被告丙○○於該次交易前,曾與被告戊○○通話,其向戊○○稱「我朋友下面等、我有跟他說、那個稍微憨奶憨奶啦,啊嚼檳榔啦,類似藍色50、90那種的」等語,隨後又與證人甲○○通話稱「我朋友等一下就下去了,他沒有很高啦,他等一下就下去,有點黑黑的這樣啦」(詳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通話內容),關於此等通話之目的,被告丙○○於警詢時自陳:甲○○是透過我向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偵3682號卷一第12頁),依其所陳並佐以上開通話內容,證人甲○○透過被告丙○○向被告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時,被告丙○○需要分別向被告戊○○描述對方外表「稍微憨奶憨奶啦,啊嚼檳榔啦」、向證人甲○○形容對方「沒有很高他等一下就下去,有點黑黑的這樣啦」,顯然雙方即被告戊○○、證人甲○○並不認識,亦未曾見面,被告丙○○才會如此向雙方陳述,可以證明於107 年2 月2 日之前,被告戊○○與證人甲○○應未見過面,自無107 年1 月29日18時許,證人甲○○向被告丙○○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後,自行交付價金給被告戊○○之情形,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信。
依前述,堪認被告丙○○有於上述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甲○○之犯行。
再遍觀本件卷證,被告丙○○與其販毒之對象甲○○間,未見有特別深厚情誼,關係尋常,被告丙○○洵無施惠於證人甲○○之動機,本件亦無具體事證可認被告丙○○係以取得毒品之原價無償轉讓給證人甲○○,故論斷被告丙○○販賣給證人甲○○部分,必係基於營利之意圖所為,應不違反一般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㈢是被告丙○○就附表三所示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五、被告丁○○部分:被告丁○○對於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犯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3682號卷二第3 頁至第18頁、第41頁至第44頁;
毒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
本院81號卷一第2478頁至第299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丙○○之證述相符(見偵3682號卷二第59頁至82頁),並有本院107 年聲監字第58號、第178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警440 號卷第382 頁至第383 頁)、如附表六編號2至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682號卷二第5 頁至第13頁)、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見偵3682號卷二第25頁)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丁○○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其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被告己○○部分: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給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而依「重法優於輕法」、「特別構成要件優於一般構成要件」之法理,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各有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特別規定,而應依該加重規定處罰者外,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0號、98年度臺上字第6982號、99年度臺上字第639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己○○轉讓禁藥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規定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情形,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㈡故核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2至5、7至10、17至21、23至29、31至34、3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附表一編號1、11至16、22、30、3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附表一編號37、38、40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
附表一編號39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附表一編號4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己○○上述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轉讓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一行為同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其為附表一編號37、38、40轉讓犯行前,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帶敘明。
㈢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10、13部分,分別與被告乙○○、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己○○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港交簡字第1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1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己○○犯罪情狀,認為無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死刑與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另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不於主文中為累犯之記載。
⒉被告己○○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6、39所示之罪,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並與上開累犯部分,先加後減之。
⒊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
被告己○○如附表一編號37、38、40所示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刑,則被告己○○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因藥事法並無轉讓禁藥者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之特別規定,被告己○○雖就該等轉讓禁藥之犯行偵審自白,然無從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一併敘明。
⒋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2 千萬元以下罰金。」
然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相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被告己○○如附表一編號2至5至10、17至21、23至29、31至34、36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後,其法定刑雖可減輕至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被告己○○販賣海洛因對象為9 人,金額由500 至5000元不等,是其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之販賣數量及獲取利益並非龐大,犯罪情節較諸販毒集團尚屬零星小額,以其情節而論,其惡性尚不如專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維生之販毒集團重大,且被告己○○遭查獲後即坦承全部犯行,經審酌以上各情,倘就被告己○○上開販賣海洛因之犯行,經以累犯加重其刑,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仍均須科處超過15年之有期徒刑,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量販賣毒品與不特定多數人施用,藉以牟取暴利之情有所區隔,是其如附表一編號2至10、17至21、23至29、31至34、3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對被告己○○此部分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並皆依法遞減之。
至被告己○○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11至16、22、30、35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經前開減刑後,尚無情輕法重之情形,本院認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
㈥爰審酌被告己○○所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轉讓海洛因、轉讓禁藥、持有大麻等犯行,戕害國人身心健康,使施用者陷於毒品之危害,更可能因購毒需求引發犯罪及社會問題,對他人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非輕,然考量被告己○○犯後坦承犯行,其為高中畢業之學歷,入監前以貼磁磚為業,已離婚,兒女均未隨同被告己○○居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酌以被告己○○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106 年12月至107 年6 月間,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其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己○○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戊○○部分:㈠核被告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5、1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附表二編號6至9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附表二編號17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戊○○上述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就附表二編號11至16部分,係一行為同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4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105 年9 月1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戊○○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被告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抵觸,除死刑與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中不為累犯之記載)。
⒉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並與上開累犯部分,先加後減之。
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檢察官已因被告戊○○之供述查獲附表二編號4、14第一級毒品之來源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4 月9 日雲檢永忠107 偵2940字第1089009342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81號卷一第349 頁至第350 頁),故就被告戊○○如附表二編號4、1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減輕其刑,此部分同時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之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遞減之(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⒋查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5、10至13、15、16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後,其法定刑雖可減輕至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被告戊○○售出海洛因對象為5 人,每次各500 至1500元,屬小額交易,是其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之販賣數量及獲取利益並非龐大,犯罪情節較諸販毒集團尚屬零星小額,以其情節而論,其惡性尚不如專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維生之販毒集團重大,且被告戊○○遭查獲後即坦承全部犯行,經審酌以上各情,倘就被告戊○○上開販賣海洛因之犯行,經以累犯加重其刑,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仍均須科處超過15年之有期徒刑,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量販賣毒品與不特定多數人施用,藉以牟取暴利之情有所區隔,是其如附表二編號1至3、5、10至13、15、16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對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5、10至13、15、16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並皆依法遞減之。
至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14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附表二編號6至9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經前開減刑後,尚無情輕法重之情形,本院認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之危險性,且令施用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輕則戕害個人身心,重則因缺錢購毒而引發各種犯罪,實在不可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入監前以電焊為生,與母親同住,未婚之家庭狀況,國中畢業之學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參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且不易回歸社會,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乙○○部分: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其與被告己○○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乙○○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7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103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乙○○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抵觸,除死刑與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中不為累犯之記載)。
⒉被告乙○○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上開累犯部分,先加後減之。
⒊查被告乙○○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後,其法定刑雖可減輕至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被告乙○○售出海洛因對象為1 人,金額為1000元,屬小額交易,且交易金額由被告己○○收取,是其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並未獲利,就犯罪情節而論,其惡性尚不如專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維生之販毒集團重大,且被告乙○○遭查獲後即坦承犯行,經審酌以上各情,倘就被告乙○○上開販賣海洛因之犯行,經以累犯加重其刑,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仍須科處超過15年之有期徒刑,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量販賣毒品與不特定多數人施用,藉以牟取暴利之情有所區隔,是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如科以1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乙○○與被告己○○共同販賣海洛因1 次,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戕害他人之身心發展,助長施用毒品歪風,本應予以嚴懲,惟念及被告乙○○坦承犯行,販賣之次數為1 次,犯罪所得由被告己○○收取,被告乙○○未實際獲利,其入監前從事貼磁磚工作,已離婚、無子女之家庭狀況,國中肄業之學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丙○○部分: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販賣」,係指有償之讓與行為,包括以「金錢買賣」或「以物易物」(即互易)等態樣在內;
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而在客觀上有以毒品換取金錢或財物之行為,即足當之,至於買賣毒品之金額或所換得財物之實際價值如何,以及行為人是否為因獲取價差或利潤,均不影響販賣毒品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588號判決參照)。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之轉讓毒品罪,係指基於移轉所有權之目的,將毒品或禁藥交付予受讓者,至於係無償轉讓或非基於營利意圖之有償轉讓,均無礙於轉讓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7328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丙○○係以等值甲基安非他命換取被告丁○○提供500 元之海洛因施用,雖為有償轉讓,但顯係以此方式來滿足自己施用毒品之需求,難認被告丙○○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顯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購成要件未合。
㈡是核被告丙○○所為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書誤載為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附表三編號2至8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附表三編號9、10所為,均係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為附表三編號1、9、10所示犯行時,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為附表三編號2至8轉讓犯行前,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帶敘明。
㈢被告丙○○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丙○○所犯附表三編號9、10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丙○○就附表三編號2至8所犯轉讓禁藥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縱被告丙○○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此部分犯罪,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丙○○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對於人體健康危害至鉅,且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被告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轉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給他人施用,所為實可非議,惟念及被告丙○○坦承部分犯行,入監前以貼磁磚為業,與母親、兄、嫂、高中之子同住,已離婚之家庭狀況,國中肄業之學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丁○○部分㈠核被告丁○○如附表三編號2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㈡被告丁○○各別所犯之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丁○○就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犯行,均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參與施用第一級毒品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丁○○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明知施用海洛因容易成癮,竟仍幫助他人購買海洛因施用,助長毒品氾濫,其所為未能正視毒品所可能對他人健康造成之戕害,及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應予非難,然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其幫助施用海洛因之對象僅為1 人,為原有施用毒品習性之人,並無廣為散發毒害之情,兼衡被告丁○○現以洗車為業,與父、母、奶奶同住,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參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且亦應考量罪責相當、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暨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
本院審酌被告丁○○所犯之各罪關係,其犯罪方式大多相同、對象同一,侵害法益種類大都相同,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㈠被告己○○部分: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2、3、20所示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有附表七所示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參,且為被告己○○於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該次販賣毒品所剩餘,已據被告己○○供陳在卷(見本院81號卷二第344 頁、第353 頁至第354 頁),此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罪中,對被告己○○宣告沒收銷燬之。
⑵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至1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有附表七所示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憑,且係被告己○○於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該次販賣毒品犯行後所剩餘,已據被告己○○供明在卷(見本院81號卷二第344 頁),此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該罪中,對被告己○○宣告沒收銷燬。
⑶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9所示之大麻,係第二級毒品,有附表七所示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可憑,且為被告己○○所有之物,為其自陳在卷(見本院81號卷二第34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罪主文中,對被告己○○宣告沒收銷燬之。
⑷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所示之電子磅秤1 臺、分裝袋1 包,係被告己○○所有供其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己○○陳明在卷(見本院81號卷二第345 頁),此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6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⑸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4所示之 HTC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 號晶片卡1 張)1 支,係被告己○○所有供其聯繫如附表一編號1、5、11、12、13、17、18、19、20、21、22、23、25所示犯行所使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5所示之HTC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1 支,係被告己○○所有供其聯繫如附表一編號2、3、4、7、8、9、10、14、15、16、24、26、27、28、29、30、31、32、33、34所示犯行所使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各該罪主文中,對被告己○○宣告沒收。
⑹被告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各該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實際取得如各該編號所示之販毒款項,已經被告己○○陳明在卷,此既為被告己○○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該罪項下,宣告沒收之,因未扣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至於如係以賒帳方式為之,被告己○○就此次犯行既未實際收取價款,自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
⑺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1、26、27所示之物,與本案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戊○○部分:⑴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1 支,係被告戊○○所有供其聯繫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犯行所使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此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各該罪主文中,對被告戊○○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9所示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係被告戊○○所有供其聯繫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犯行所使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此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該罪主文中,對被告戊○○宣告沒收。
⑵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示之鐵盒及拉鏈包,為被告戊○○所有供其販賣毒品所用,為其陳述明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附表二編號1至16主文中,對被告戊○○宣告沒收之。
⑶被告戊○○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各該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實際取得如各該編號所示之販毒款項,經被告戊○○陳明在卷,此既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該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⑷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8、29所示之海洛因,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含海洛因成分,為違禁物,被告戊○○自陳為其施用所剩餘,可認與其前述犯行無關,因檢察官於起訴書中一併請求宣告沒收銷燬,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另於主文中單獨諭知沒收銷燬。
⑸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0至35、36、37、43所示之物,被告戊○○陳稱係施用後剩餘等語,且已於被告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另案諭知沒收,而被告戊○○其餘扣案物無法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丙○○部分: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1所示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係被告丙○○所有供其聯繫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犯行所使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此部分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各該罪主文中,對被告丙○○宣告沒收。
⑵被告丙○○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實際取得如該編號所示之販毒款項,此既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丙○○宣告沒收,因未扣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⑶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0所示之海洛因,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含海洛因成分,為違禁物,被告丙○○自陳為其施用所剩餘,可證與被告丙○○前述犯行無關,因檢察官於起訴書亦另請求宣告沒收銷燬,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另於主文中單獨諭知沒收銷燬。
㈣被告丁○○部分: 未扣案由被告丁○○所使用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支,係被告丁○○所有供其幫助施用時聯絡使用,並有如附表六編號2至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己○○所犯罪行一覽表
┌─┬───┬───┬──────┬──────┬──────────────┐
│編│行為人│交易 │販賣: │行為方式 │主文(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對象 │⑴時間 │⑴持有門號 │ │
│ │ │ │⑵地點 │⑵方式 │ │
│ │ │ │⑶交易毒品 │ │ │
│ │ │ │⑷交易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
│1│己○○│許樹雄│⑴106 年12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7 日15時25│⑵己○○持上│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許樹雄所持│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0650│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 │ │ │ 8 之3號 │0533號行動電│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⑶甲基安非他│話連絡碰面(│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 │通話內容如附│ │
│ │ │ │⑷3,500元 │表四編號1)│ │
│ │ │ │ │,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給許樹雄,並│ │
│ │ │ │ │向許樹雄收取│ │
│ │ │ │ │左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
│2│己○○│王怡雯│⑴107 年1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7 日11時14│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捌年。 │
│ │ │ │ 分後不久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王怡雯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6888│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8 之3號 │5573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連絡│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3,000元 │內容如附表四│ │
│ │ │ │ │編號2),而│ │
│ │ │ │ │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海│ │
│ │ │ │ │洛因給王怡雯│ │
│ │ │ │ │,並向王怡雯│ │
│ │ │ │ │收取左列交易│ │
│ │ │ │ │金額,完成交│ │
│ │ │ │ │易。 │ │
├─┼───┼───┼──────┼──────┼──────────────┤
│3│己○○│王怡雯│⑴107 年1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0日16時30│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捌年。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王怡雯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6888│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8 之3號 │5573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碰面(│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3,000元 │通話內容如附│ │
│ │ │ │ │表四編號3)│ │
│ │ │ │ │,而於左列時│ │
│ │ │ │ │間、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給王│ │
│ │ │ │ │怡雯,並收取│ │
│ │ │ │ │左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
│4│己○○│王怡雯│⑴107 年1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30日17時33│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王怡雯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7405│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仟元之│
│ │ │ │ 8 之3號 │0043號行動電│星辰點數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碰面,│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⑷5,000 元( │而於左列時間│徵其價額。 │
│ │ │ │ 以星辰點數│、地點,販賣│ │
│ │ │ │ 57萬點換算│海洛因給王怡│ │
│ │ │ │ 現金4,000 │雯,王怡雯以│ │
│ │ │ │ 元及賒帳1,│轉讓左列星辰│ │
│ │ │ │ 000元) │點數充作價金│ │
│ │ │ │ │之方式完成交│ │
│ │ │ │ │易,但王怡雯│ │
│ │ │ │ │尚賒帳1,000 │ │
│ │ │ │ │元未給付。 │ │
├─┼───┼───┼──────┼──────┼──────────────┤
│5│己○○│王怡雯│⑴107 年2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20日17時34│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捌年。 │
│ │ │ │ 分11秒後之│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 某時 │與王怡雯所持│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⑵雲林縣麥寮│用門號097405│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鄉瓦村瓦│0043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8 之3號 │話連絡碰面(│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⑶海洛因 │通話內容如附│ │
│ │ │ │⑷3,000元 │表四編號5)│ │
│ │ │ │ │,而於左列時│ │
│ │ │ │ │間、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給王│ │
│ │ │ │ │怡雯,並收取│ │
│ │ │ │ │左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
├─┼───┼───┼──────┼──────┼──────────────┤
│6│己○○│丙○○│⑴107 年1 月│己○○於左列│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30日19時至│時間、地點,│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 │ │ 20時許 │先以賒帳方式│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所│
│ │ │ │⑵雲林縣麥寮│,販賣甲基安│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
│ │ │ │ 鄉瓦村瓦│非他命、海洛│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 8 之3號 │因給丙○○,│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⑶甲基安非他│丙○○再於同│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海洛因│日20時後稍後│ │
│ │ │ │⑷1,500元、5│,給付左列金│ │
│ │ │ │ 00 元 │額給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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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己○○│顏榮政│⑴107 年3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4 日6 時30│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顏榮政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0685│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8 之3號 │529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碰面(│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1,000 元 │通話內容如附│ │
│ │ │ │ │表四編號7)│ │
│ │ │ │ │,而於左列時│ │
│ │ │ │ │間、地點見面│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給顏榮政,顏│ │
│ │ │ │ │榮政則以工資│ │
│ │ │ │ │抵扣之方式支│ │
│ │ │ │ │付價金,完成│ │
│ │ │ │ │交易。 │ │
├─┼───┼───┼──────┼──────┼──────────────┤
│8│己○○│顏榮政│⑴107 年3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6 日5 時40│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顏榮政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0685│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8 之3號 │529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碰面(│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1,000元 │通話內容如附│ │
│ │ │ │ │表四編號8)│ │
│ │ │ │ │,而於左列時│ │
│ │ │ │ │間、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給顏│ │
│ │ │ │ │榮政,顏榮政│ │
│ │ │ │ │則以工資抵扣│ │
│ │ │ │ │之方式支付價│ │
│ │ │ │ │金,完成交易│ │
│ │ │ │ │。 │ │
├─┼───┼───┼──────┼──────┼──────────────┤
│9│己○○│顏榮政│⑴107 年3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3日7時許 │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⑵雲林縣崙背│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 鄉下街村「│與顏榮政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666 檳榔攤│用門號090685│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529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碰面(│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1,000 元 │通話內容如附│ │
│ │ │ │ │表四編號9)│ │
│ │ │ │ │,而於左列時│ │
│ │ │ │ │間、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給顏│ │
│ │ │ │ │榮政,顏榮政│ │
│ │ │ │ │則以工資充抵│ │
│ │ │ │ │價金之方式,│ │
│ │ │ │ │完成交易。 │ │
├─┼───┼───┼──────┼──────┼──────────────┤
││己○○│顏榮政│⑴107 年3 月│⑴0000000000│己○○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乙○○│ │ 25日19時許│⑵乙○○接聽│,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⑵雲林縣崙背│己○○上開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 鄉下街村「│所示門號,而│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666 檳榔攤│與持用門號09│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00000000號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動電話之顏榮│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1,000元 │政聯絡碰面(│ │
│ │ │ │ │通話內容如附│ │
│ │ │ │ │表四編號10)│ │
│ │ │ │ │,並於左列時│ │
│ │ │ │ │間與己○○一│ │
│ │ │ │ │同前往左列地│ │
│ │ │ │ │點,由己○○│ │
│ │ │ │ │交付海洛因給│ │
│ │ │ │ │顏榮政,收取│ │
│ │ │ │ │左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
││己○○│廖文隆│⑴107 年1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10日14時時│⑵己○○持上│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
│ │ │ │ 21分55秒後│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 某時 │與廖文隆所持│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⑵雲林縣麥寮│用門號093996│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 鄉住宅附近│183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紅綠燈下 │話連絡碰面及│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⑶甲基安非他│交易事宜(通│ │
│ │ │ │ 命 │話內容如附表│ │
│ │ │ │⑷2,000元 │四編號11)│ │
│ │ │ │ │,而於左列時│ │
│ │ │ │ │間、地點,販│ │
│ │ │ │ │賣甲基安非他│ │
│ │ │ │ │命給廖文隆,│ │
│ │ │ │ │並向廖文隆收│ │
│ │ │ │ │取左 │日6 時3 │
│ │ │ │ │額,完成交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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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廖文隆│⑴107 年1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14日13時21│⑵己○○持上│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
│ │ │ │ 分49秒後某│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 時 │與廖文隆所持│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⑵雲林縣麥寮│用門號093996│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 鄉泰順路某│183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處 │話連絡碰面及│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⑶甲基安非他│交易毒品事宜│ │
│ │ │ │ 命 │(通話內容如│ │
│ │ │ │⑷2,000元 │附表四編號1│ │
│ │ │ │ │2),而於左│ │
│ │ │ │ │列時間、地點│ │
│ │ │ │ │,販賣甲基安│ │
│ │ │ │ │非他命給廖文│ │
│ │ │ │ │隆,廖文隆賒│ │
│ │ │ │ │欠之金額,則│ │
│ │ │ │ │於數日後支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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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廖文隆│⑴107 年1 月│⑴0000000000│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真實姓│ │ 25日16時40│⑵己○○持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
│ │名不詳│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之成年│ │⑵雲林縣麥寮│與廖文隆所持│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男子 │ │ 鄉泰順路某│用門號093996│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 處 │183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甲基安非他│話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 │內容如附表四│ │
│ │ │ │⑷2,000元 │編號13),│ │
│ │ │ │ │再委由有犯意│ │
│ │ │ │ │聯絡之真實姓│ │
│ │ │ │ │名不詳之成年│ │
│ │ │ │ │男子,於左列│ │
│ │ │ │ │時間、地點見│ │
│ │ │ │ │面,販賣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給廖│ │
│ │ │ │ │文隆,再收取│ │
│ │ │ │ │左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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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林永騰│⑴107 年1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25日15時20│⑵己○○持上│有期徒刑肆年。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林永騰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6390│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8 之3 號│7295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甲基安非他│話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 │內容如附表四│ │
│ │ │ │⑷3,000元 │編號14),│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給林永騰,並│ │
│ │ │ │ │收取左列交易│ │
│ │ │ │ │金額,完成交│ │
│ │ │ │ │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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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林永騰│⑴107 年3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15日22時30│⑵己○○持上│有期徒刑肆年。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林永騰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6390│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8 之3 號│7295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甲基安非他│話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 │內容如附表四│ │
│ │ │ │⑷3,000元 │編號15),│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給林永騰,並│ │
│ │ │ │ │向林永騰收取│ │
│ │ │ │ │左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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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林永騰│⑴107 年5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16日13時5 │⑵己○○持上│有期徒刑肆年。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林永騰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豐安路15│用門號096390│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號 │7295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甲基安非他│話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 │內容如附表四│ │
│ │ │ │⑷3,000元 │編號16),│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給林永騰,並│ │
│ │ │ │ │向林永騰收取│ │
│ │ │ │ │付左列交易金│ │
│ │ │ │ │額,完成交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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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許誼達│⑴107 年5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1日23時許│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 鄉豐安路15│與使用門號09│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號 │00000000號行│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⑶海洛因 │動電話之許誼│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⑷1,000元 │達連絡碰面,│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見面,│ │
│ │ │ │ │販賣海洛因給│ │
│ │ │ │ │許誼達,並向│ │
│ │ │ │ │許誼達收取左│ │
│ │ │ │ │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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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許誼達│⑴107 年5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3日21時55│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許誼達持用│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豐安路15│之000000000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號 │號家用電話連│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絡碰面(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1,000元 │內容如附表四│ │
│ │ │ │ │編號18),│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海洛因給許誼│ │
│ │ │ │ │達,並向許誼│ │
│ │ │ │ │達收取左列交│ │
│ │ │ │ │易金額,完成│ │
│ │ │ │ │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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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許誼達│⑴107 年5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4日20時19│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 │ 分16秒後某│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 時 │與許誼達所持│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⑵雲林縣麥寮│用門號097576│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 │ │ 鄉豐安路15│056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號 │話連絡碰面(│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⑶海洛因 │通話內容如附│ │
│ │ │ │⑷500元 │表四編號19│ │
│ │ │ │ │),而於左列│ │
│ │ │ │ │時間、地點,│ │
│ │ │ │ │販賣海洛因給│ │
│ │ │ │ │許誼達,並向│ │
│ │ │ │ │許誼達收取左│ │
│ │ │ │ │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
├─┼───┼───┼──────┼──────┼──────────────┤
││己○○│許誼達│⑴107 年5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5日22時5 │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許誼達所持│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豐安路15│用門號097576│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 │ │ 號 │056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碰面(│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500元 │通話內容如附│ │
│ │ │ │ │表四編號20│ │
│ │ │ │ │),而於左列│ │
│ │ │ │ │時間、地點,│ │
│ │ │ │ │販賣海洛因給│ │
│ │ │ │ │許誼達,並向│ │
│ │ │ │ │許誼達收取左│ │
│ │ │ │ │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
├─┼───┼───┼──────┼──────┼──────────────┤
││己○○│許誼達│⑴107 年5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7日20時10│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許誼達所持│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7576│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8 之3 號│056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1,000元 │內容如附表四│ │
│ │ │ │ │編號21),│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海洛因給許誼│ │
│ │ │ │ │達,並向許誼│ │
│ │ │ │ │達收取左列交│ │
│ │ │ │ │易金額,完成│ │
│ │ │ │ │交易。 │ │
├─┼───┼───┼──────┼──────┼──────────────┤
││己○○│許誼達│⑴107 年5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18日17時5 │⑵己○○持上│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許誼達所持│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7576│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 8 之3 號│056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甲基安非他│話連絡交易事│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 │宜(通話內容│ │
│ │ │ │⑷2,000 元 │如附表四編號│ │
│ │ │ │(起訴書誤載│22),而左│ │
│ │ │ │為1,000元) │列時間、地點│ │
│ │ │ │ │,販賣甲基安│ │
│ │ │ │ │非他命給許誼│ │
│ │ │ │ │達,並向許誼│ │
│ │ │ │ │達左列交易金│ │
│ │ │ │ │額,完成交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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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許誼達│⑴107 年5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20日11時30│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許誼達所持│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豐安路15│用門號097576│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號租屋處 │056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 1,000 元 │內容如附表四│ │
│ │ │ │ │編號23),│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見面,│ │
│ │ │ │ │販賣海洛因給│ │
│ │ │ │ │許誼達,並由│ │
│ │ │ │ │己○○扣抵許│ │
│ │ │ │ │誼達、林信旭│ │
│ │ │ │ │各500 元工資│ │
│ │ │ │ │之方式,完成│ │
│ │ │ │ │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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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雷文光│⑴107 年5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23日3 時50│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雷文光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豐安路15│用門號096151│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 │ │ 號 │2545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500元 │內容如附表四│ │
│ │ │ │ │編號24),│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海洛因給雷文│ │
│ │ │ │ │光,並向雷文│ │
│ │ │ │ │光收取左列交│ │
│ │ │ │ │易金額,完成│ │
│ │ │ │ │交易。 │ │
├─┼───┼───┼──────┼──────┼──────────────┤
││己○○│雷文光│⑴107 年6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5 日18時15│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雷文光所持│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豐安路15│用門號096151│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 │ │ 號租屋處 │2545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500元 │內容如附表四│ │
│ │ │ │ │編號25),│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海洛因給雷文│ │
│ │ │ │ │光,並向雷文│ │
│ │ │ │ │光收取給付左│ │
│ │ │ │ │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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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雷文光│⑴107 年6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7 日0 時40│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20所│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雷文光所持│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
│ │ │ │ 鄉豐安路15│用門號096151│表七編號22、23、25所示│
│ │ │ │ 號 │2545號行動電│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通話│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⑷500元 │內容如附表四│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編號26),│,追徵其價額。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海洛因給雷文│ │
│ │ │ │ │光,並向雷文│ │
│ │ │ │ │光收取左列交│ │
│ │ │ │ │易金額,完成│ │
│ │ │ │ │交易。 │ │
├─┼───┼───┼──────┼──────┼──────────────┤
││己○○│許錦清│⑴107 年1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31日19時5 │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許錦清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6688│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
│ │ │ │ 63號附近│9256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4,000 元 │內容如附表四│ │
│ │ │ │ │編號27),│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海洛因給許錦│ │
│ │ │ │ │清,並向許錦│ │
│ │ │ │ │清收取左列交│ │
│ │ │ │ │易金額,完成│ │
│ │ │ │ │交易。 │ │
├─┼───┼───┼──────┼──────┼──────────────┤
││己○○│許錦清│⑴107 年2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4日19時43│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捌年。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許錦清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6688│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63號附近│9256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3,000元 │內容如附表四│ │
│ │ │ │ │編號28),│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海洛因給許錦│ │
│ │ │ │ │清,並向許錦│ │
│ │ │ │ │清收取左列交│ │
│ │ │ │ │易金額,完成│ │
│ │ │ │ │交易。 │ │
├─┼───┼───┼──────┼──────┼──────────────┤
││己○○│許錦清│⑴107 年2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7日傍晚 │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捌年。 │
│ │ │ │⑵雲林縣麥寮│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 鄉瓦村瓦│與許錦清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63號附近│用門號096688│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⑶海洛因 │9256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⑷3,000元 │話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內容如附表四│ │
│ │ │ │ │編號29),│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海洛因給許錦│ │
│ │ │ │ │清,並向許錦│ │
│ │ │ │ │清收取左列交│ │
│ │ │ │ │易金額,完成│ │
│ │ │ │ │交易。 │ │
├─┼───┼───┼──────┼──────┼──────────────┤
││己○○│戊○○│⑴107 年3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22日21時50│⑵己○○持上│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戊○○所使│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施厝村施│用000000000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 厝177 號之│號家用電話連│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1 │絡(通話內容│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⑶甲基安非他│如附表四編號│ │
│ │ │ │ 命 │30),而於│ │
│ │ │ │⑷2,000 元 │左列時間、地│ │
│ │ │ │ │點見面,販賣│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給戊○○,並│ │
│ │ │ │ │向戊○○收取│ │
│ │ │ │ │左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
││己○○│雷文智│⑴107 年2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起訴│ 1 日11時許│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書誤載│⑵雲林縣麥寮│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為吳義│ 鄉瓦村瓦│與吳義文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文) │ 8 之3 號│用門號096631│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⑶海洛因 │586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⑷1,000元 │話連絡關於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文智前往交易│ │
│ │ │ │ │事宜(通話內│ │
│ │ │ │ │容如附表四編│ │
│ │ │ │ │號31),而│ │
│ │ │ │ │與雷文智於左│ │
│ │ │ │ │列時間、地點│ │
│ │ │ │ │碰面,販賣海│ │
│ │ │ │ │洛因給雷文智│ │
│ │ │ │ │,並向雷文智│ │
│ │ │ │ │收取左列交易│ │
│ │ │ │ │金額,完成交│ │
│ │ │ │ │易。 │ │
├─┼───┼───┼──────┼──────┼──────────────┤
││己○○│雷文智│⑴107 年2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起訴│ 2 日21時許│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書誤載│⑵雲林縣麥寮│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為吳義│ 鄉瓦村瓦│與吳義文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文) │ 8 之3 號│用門號096631│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⑶海洛因 │586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⑷1,000元 │話連絡雷文智│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前往交易事宜│ │
│ │ │ │ │(通話內容如│ │
│ │ │ │ │附表四編號3│ │
│ │ │ │ │2),而於左│ │
│ │ │ │ │列時間、地點│ │
│ │ │ │ │與雷文智碰面│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給雷文智,並│ │
│ │ │ │ │向雷文智收取│ │
│ │ │ │ │左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
││己○○│吳義文│⑴107 年2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3日18時50│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吳義文所持│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鄉瓦村瓦│用門號096631│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 │ │ 8 之3 號│5869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碰面(│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500 元 │通話內容如附│ │
│ │ │ │ │表四編號33│ │
│ │ │ │ │),而於左列│ │
│ │ │ │ │時間、地點,│ │
│ │ │ │ │販賣海洛因給│ │
│ │ │ │ │吳義文,並向│ │
│ │ │ │ │吳義文收取左│ │
│ │ │ │ │列交易金額,│ │
│ │ │ │ │完成交易。 │ │
├─┼───┼───┼──────┼──────┼──────────────┤
││己○○│吳義文│⑴107 年2 月│⑴0000000000│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9日21時許│⑵己○○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
│ │ │ │ 鄉瓦村瓦│與持用門號09│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65號 │00000000號行│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⑶海洛因 │動電話之吳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⑷1,000元 │文連絡(通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內容如附表四│ │
│ │ │ │ │編號34),│ │
│ │ │ │ │而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販賣│ │
│ │ │ │ │海洛因給吳義│ │
│ │ │ │ │文,並向吳義│ │
│ │ │ │ │文亦收取左列│ │
│ │ │ │ │交易金額,完│ │
│ │ │ │ │成交易。 │ │
├─┼───┼───┼──────┼──────┼──────────────┤
││己○○│趙晏俊│⑴107 年5 月│己○○於左列│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22日20時25│時間、地點,│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
│ │ │ │ 分許 │販賣甲基安非│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至18所示│
│ │ │ │⑵雲林縣麥寮│他命給趙晏俊│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
│ │ │ │ 鄉豐安路15│,並向趙晏俊│七編號22、23所示之物均沒│
│ │ │ │ 號 │收取左列交易│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⑶甲基安非他│金額,完成交│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命 │易。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⑷2,000 元 │ │價額。 │
├─┼───┼───┼──────┼──────┼──────────────┤
││己○○│蔡榮聲│⑴107 年2 月│己○○於左列│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9 日中午12│時間、地點,│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時許 │販賣海洛因給│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2、23所│
│ │ │ │⑵雲林縣麥寮│蔡榮聲,並向│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罪所得│
│ │ │ │ 鄉豐安路15│蔡榮聲收取左│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全部或一│
│ │ │ │ 號 │列交易金額,│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沒收時,追│
│ │ │ │⑶海洛因 │完成交易。 │徵其價額。 │
│ │ │ │⑷1,000 元 │ │ │
├─┼───┼───┼──────┼──────┼──────────────┤
││己○○│蔡榮聲│⑴同上時間 │被告於左揭時│己○○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
│ │ │ │⑵同上地點 │間、地點,無│刑柒月。 │
│ │ │ │⑶甲基安非他│償轉讓裝有甲│ │
│ │ │ │ 命 │基安非他命之│ │
│ │ │ │⑷無償轉讓 │玻璃球吸食器│ │
│ │ │ │ │給蔡榮聲施用│ │
│ │ │ │ │。(尚無證據│ │
│ │ │ │ │證明已達淨重│ │
│ │ │ │ │10公克以上)│ │
├─┼───┼───┼──────┼──────┼──────────────┤
││己○○│林永騰│⑴107 年3 月│己○○於左揭│己○○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
│ │ │ │ 15日22時許│時間、地點,│刑柒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無償轉讓裝有│ │
│ │ │ │ 鄉瓦村瓦│甲基安非他命│ │
│ │ │ │ 8 之3 號│之玻璃球吸食│ │
│ │ │ │⑶甲基安非他│器給林永騰施│ │
│ │ │ │ 命 │用。(尚無證│ │
│ │ │ │⑷無償轉讓 │據證明已達淨│ │
│ │ │ │ │重10公克以上│ │
│ │ │ │ │) │ │
├─┼───┼───┼──────┼──────┼──────────────┤
││己○○│乙○○│⑴107 年3 月│己○○於左揭│己○○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25日20時許│時間、地點,│有期徒刑捌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無償轉讓裝有│ │
│ │ │ │ 鄉豐安路15│海洛因之注射│ │
│ │ │ │ 號 │針筒給乙○○│ │
│ │ │ │⑶海洛因 │施用。(尚無│ │
│ │ │ │⑷無償轉讓 │證據證明淨重│ │
│ │ │ │ │已達5 公克以│ │
│ │ │ │ │上) │ │
├─┼───┼───┼──────┼──────┼──────────────┤
││己○○│趙晏俊│⑴107 年5 月│被告於左揭時│己○○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
│ │ │ │ 22日20時25│間、地點,無│刑柒月。 │
│ │ │ │ 分許 │償轉讓甲基安│ │
│ │ │ │⑵雲林縣麥寮│非他命給趙晏│ │
│ │ │ │ 鄉豐安路15│俊施用。(尚│ │
│ │ │ │ 號 │無證據證明已│ │
│ │ │ │⑶甲基安非他│達淨重10公克│ │
│ │ │ │ 命 │以上) │ │
│ │ │ │⑷無償轉讓 │ │ │
├─┼───┼───┼──────┼──────┼──────────────┤
││己○○│ │⑴107 年6 月│己○○於左列│己○○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28日前之某│時間,以不詳│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日 │方式自綽號大│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9所示之物│
│ │ │ │⑵雲林縣麥寮│胖之成年男子│沒收銷燬之。 │
│ │ │ │ 鄉豐安路15│,取得大麻1 │ │
│ │ │ │ 號 │包而持有之。│ │
│ │ │ │⑶大麻 │嗣於107 年6 │ │
│ │ │ │ │月28日6 時許│ │
│ │ │ │ │,在左列地點│ │
│ │ │ │ │為警搜索而查│ │
│ │ │ │ │獲。 │ │
└─┴───┴───┴──────┴──────┴──────────────┘
附表二:戊○○所犯罪刑一覽表
┌─┬───┬───┬──────┬──────┬──────────────┐
│編│行為人│交易 │⑴時間 │行為方式 │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 │
│號│ │對象 │⑵地點 │⑴持有門號 │ │
│ │ │ │⑶交易毒品 │⑵方式 │ │
│ │ │ │⑷交易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1│戊○○│林志明│⑴107 年4 月│⑴0000000000│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25日12時許│⑵戊○○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 鄉施厝村施│與林志明所持│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厝177 號之│用門號095802│所得新臺幣伍佰元、不詳廠牌行│
│ │ │ │ 1 三樓房間│5661號行動電│動電話壹支(含0九0六九0八│
│ │ │ │ 內(起訴書│話連絡碰面後│四二二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
│ │ │ │ 誤載為雲林│,於左列時間│,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縣麥寮鄉施│、地點,販賣│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厝寮大廟)│海洛因給林志│ │
│ │ │ │⑶海洛因 │明,林志明亦│ │
│ │ │ │⑷500 元 │給付左列交易│ │
│ │ │ │ │金額給戊○○│ │
│ │ │ │ │,完成交易。│ │
│ │ │ │ │(通話內容如│ │
│ │ │ │ │附表五編號1│ │
│ │ │ │ │) │ │
├─┼───┼───┼──────┼──────┼──────────────┤
│2│戊○○│林幸招│⑴107 年4 月│⑴0000000000│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20日20時許│⑵戊○○持上│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 鄉施厝村施│與林幸招所持│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厝177 號之│用門號097337│所得新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行│
│ │ │ │ 1 前 │5953號行動電│動電話壹支(含0九0六九0八│
│ │ │ │⑶海洛因 │話連絡碰面後│四二二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
│ │ │ │⑷1,000元 │,於左列時間│,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地點,販賣│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海洛因給林幸│ │
│ │ │ │ │招,林幸招亦│ │
│ │ │ │ │給付左列交易│ │
│ │ │ │ │金額給戊○○│ │
│ │ │ │ │,完成交易。│ │
│ │ │ │ │(通話內容如│ │
│ │ │ │ │附表五編號2│ │
│ │ │ │ │) │ │
├─┼───┼───┼──────┼──────┼──────────────┤
│3│戊○○│林幸招│⑴107 年5 月│⑴0000000000│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 日19時15│⑵戊○○持上│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林幸招所持│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鄉施厝村施│用門號097337│所得新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行│
│ │ │ │ 厝177 號之│5953號行動電│動電話(含0九0六九0八四二│
│ │ │ │ 1 前 │話連絡碰面後│二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於│
│ │ │ │⑶海洛因 │,於左列時間│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⑷1,000元 │、地點,販賣│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海洛因給林幸│ │
│ │ │ │ │招,林幸招亦│ │
│ │ │ │ │給付左列交易│ │
│ │ │ │ │金額給戊○○│ │
│ │ │ │ │,完成交易。│ │
│ │ │ │ │(通話內容如│ │
│ │ │ │ │附表五編號3│ │
│ │ │ │ │) │ │
├─┼───┼───┼──────┼──────┼──────────────┤
│4│戊○○│雷安迪│⑴107 年2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9日19時許│時間、地點,│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販賣海洛因給│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 鄉施厝村施│雷安迪,雷安│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厝177 號之│迪亦給付左列│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 │ │ 1 前 │交易金額給林│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⑶海洛因 │順興,完成交│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500元 │易。 │ │
│ │ │ │ │ │ │
├─┼───┼───┼──────┼──────┼──────────────┤
│5│戊○○│雷安迪│⑴107 年3 月│⑴0000000000│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丙○○│ 14日0 時5 │⑵戊○○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 分許 │開⑴所示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9、41、│
│ │ │ │⑵雲林縣麥寮│與丙○○使用│4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
│ │ │ │ 鄉施厝村施│門號00000000│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厝177 號之│67號行動電話│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1 內 │連絡碰面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⑶海洛因 │於左列時間、│。 │
│ │ │ │⑷1,500元 │地點,販賣海│ │
│ │ │ │ │洛因給雷安迪│ │
│ │ │ │ │、丙○○,雷│ │
│ │ │ │ │安迪、丙○○│ │
│ │ │ │ │亦給付左列交│ │
│ │ │ │ │易金額給被告│ │
│ │ │ │ │,完成交易。│ │
│ │ │ │ │(通話內容如│ │
│ │ │ │ │附表五編號5│ │
│ │ │ │ │) │ │
├─┼───┼───┼──────┼──────┼──────────────┤
│6│戊○○│甲○○│⑴107 年2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2 日15時許│時間、地點,│有期徒刑肆年。 │
│ │ │ │⑵雲林縣麥寮│販賣甲基安非│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 鄉某土地公│他命給甲○○│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廟前 │,並向甲○○│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⑶甲基安非他│給收取左列交│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命 │易金額,完成│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⑷1,500元 │交易。 │ │
│ │ │ │ │ │ │
├─┼───┼───┼──────┼──────┼──────────────┤
│7│戊○○│張誌明│⑴107 年1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29日21時20│時間、地點,│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 │ 分許 │與張誌明見面│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⑵雲林縣麥寮│,販賣甲基安│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鄉施厝村施│非他命給張誌│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厝177 號之│明,張誌銘亦│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1 │給付左列交易│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⑶甲基安非他│金額給戊○○│ │
│ │ │ │ 命 │,完成交易。│ │
│ │ │ │⑷1,000元 │ │ │
├─┼───┼───┼──────┼──────┼──────────────┤
│8│戊○○│張誌明│⑴107 年1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31日上午6 │時間、地點,│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 │ 時40分許 │販賣甲基安非│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⑵雲林縣麥寮│他命給張誌明│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鄉施厝村施│,張誌銘亦給│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厝177 號之│付左列交易金│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1 │額給戊○○,│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⑶甲基安非他│完成交易。 │ │
│ │ │ │⑷1,000元 │ │ │
├─┼───┼───┼──────┼──────┼──────────────┤
│9│戊○○│陳志豪│⑴107 年2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4 日23時許│時間、地點,│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販賣甲基安非│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 鄉施厝村施│他命給陳志豪│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厝177 號之│,陳志豪則轉│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捌仟元之遊戲│
│ │ │ │ 1 後方之廟│讓遊戲點數充│點數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前 │作價金之方式│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⑶甲基安非他│完成交易。 │價額。 │
│ │ │ │ 命 │ │ │
│ │ │ │⑷8,000元 │ │ │
├─┼───┼───┼──────┼──────┼──────────────┤
││戊○○│林建章│⑴107 年2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4日22時26│時間、地點,│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 │ │ 分許 │販賣海洛因給│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⑵雲林縣麥寮│林建章,林建│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鄉施厝村施│章亦給付左列│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厝177 號之│交易金額給林│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1 內 │順興,完成交│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⑶海洛因 │易。 │ │
│ │ │ │⑷1,000元 │ │ │
├─┼───┼───┼──────┼──────┼──────────────┤
││戊○○│丙○○│⑴107 年2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5 日中午 │時間、地點,│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先以賒帳方式│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 鄉施厝村施│,同時販賣甲│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厝177 號之│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1 內 │海洛因給林志│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⑶甲基安非他│憲,丙○○於│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海洛因│不久之後,再│ │
│ │ │ │⑷1,500 元、│將左列金額交│ │
│ │ │ │ 500元 │付給戊○○。│ │
├─┼───┼───┼──────┼──────┼──────────────┤
││戊○○│丙○○│⑴107 年2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8 日18時許│時間、地點,│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先以賒帳方式│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 鄉施厝村施│,同時販賣甲│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厝177 號之│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1 內 │海洛因給林志│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⑶甲基安非他│憲,丙○○於│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海洛因│不久之後,再│ │
│ │ │ │⑷1,500 元、│將左列金額交│ │
│ │ │ │ 500 元 │付給戊○○。│ │
├─┼───┼───┼──────┼──────┼──────────────┤
││戊○○│丙○○│⑴107 年2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5日19時許│時間、地點,│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先以賒帳方式│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 鄉施厝村施│,同時販賣甲│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厝177 號之│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 1 內 │海洛因給林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⑶甲基安非他│憲,丙○○於│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海洛因│不久之後,再│ │
│ │ │ │⑷2,000 元、│將左列金額交│ │
│ │ │ │ 500元 │付給戊○○。│ │
├─┼───┼───┼──────┼──────┼──────────────┤
││戊○○│丙○○│⑴107 年2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9日23時許│時間、地點,│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同時販賣甲基│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 鄉施厝村施│安非他命、海│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厝177 號之│洛因給丙○○│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1 內 │,並向丙○○│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⑶甲基安非他│收取左列金額│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海洛因│,完成交易。│ │
│ │ │ │⑷500元、500│ │ │
│ │ │ │ 元 │ │ │
├─┼───┼───┼──────┼──────┼──────────────┤
││戊○○│丙○○│⑴107 年3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4 日18時許│時間、地點,│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同時販賣甲基│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 鄉施厝村施│安非他命、海│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厝177 號之│洛因給丙○○│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1 內 │,並向丙○○│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⑶甲基安非他│收取左列金額│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海洛因│,完成交易。│ │
│ │ │ │⑷1,500 元、│ │ │
│ │ │ │ 500元 │ │ │
├─┼───┼───┼──────┼──────┼──────────────┤
││戊○○│丙○○│⑴107 年3 月│戊○○於左列│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15日22時許│時間、地點,│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同時販賣甲基│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1、42所│
│ │ │ │ 鄉施厝村施│安非他命、海│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厝177 號之│洛因給丙○○│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1 內 │,並向丙○○│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⑶甲基安非他│收取左列金額│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命、海洛因│,完成交易。│ │
│ │ │ │⑷1,500 元、│ │ │
│ │ │ │ 500元 │ │ │
├─┼───┼───┼──────┼──────┼──────────────┤
││戊○○│乙○○│⑴107 年6 月│被告於左揭時│戊○○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27日22時許│間、地點,無│有期徒刑捌月。 │
│ │ │ │⑵雲林縣麥寮│償轉讓有海洛│ │
│ │ │ │ 鄉施厝村施│因之注射針筒│ │
│ │ │ │ 厝177 號之│給乙○○施用│ │
│ │ │ │ 1 內 │(無證據證明│ │
│ │ │ │⑶海洛因 │淨重逾5 公克│ │
│ │ │ │⑷無償轉讓 │) 。 │ │
└─┴───┴───┴──────┴──────┴──────────────┘
附表三、丙○○、丁○○所犯罪刑一覽表
┌─┬───┬───┬─────┬──────┬──────────────┐
│編│行為人│交易 │⑴時間 │行為方式 │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 │
│號│ │對象 │⑵地點 │⑴持有門號 │ │
│ │ │ │⑶毒品種類│⑵方式 │ │
│ │ │ │⑷金額(新│ │ │
│ │ │ │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丙○○│甲○○│⑴107 年1 │⑴0000000000│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
│ │ │ │ 月29 日 │⑵丙○○持上│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 │ 19時50 │開門號與李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1所示之物│
│ │ │ │ 分許 │松所持用門號│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⑵雲林縣麥│0000000000號│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寮鄉某土│行動電話連絡│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地公廟前│後,於左列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⑶甲基安非│間、地點碰面│ │
│ │ │ │ 他命 │,丙○○販賣│ │
│ │ │ │⑷1,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 │
│ │ │ │ │給甲○○,並│ │
│ │ │ │ │收取左列金額│ │
│ │ │ │ │。 │ │
├─┼───┼───┼─────┼──────┼──────────────┤
│2│丙○○│丁○○│⑴107 年1 │⑴0000000000│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
│ │ │ │ 月30日19│丙○○持上開│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時54分許│門號與持0980│月。 │
│ │ │ │⑵雲林縣崙│155528號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1所示之物│
│ │ │ │ 背鄉舊庄│之丁○○聯絡│沒收之。 │
│ │ │ │ 公車站牌│(通話內容如│ │
│ │ │ │⑶甲基安非│附表六編號2│ │
│ │ │ │ 他命 │),於受林原│ │
│ │ │ │⑷1,500元 │嶔委託購買甲│ │
│ │ │ │ │基安非他命時│ │
│ │ │ │ │,丙○○以林│ │
│ │ │ │ │原嶔需另支付│ │
│ ├───┼───┼─────┤500 元供其購├──────────────┤
│ │丁○○│丙○○│⑴107 年1 │買海洛因施用│丁○○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月30日19│作為代購之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時54分許│件,雙方達成│,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⑵雲林縣崙│合意後,林志│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0│
│ │ │ │ 背鄉舊庄│憲基於轉讓禁│九八0一五五五二八晶片卡壹張│
│ │ │ │ 公車站牌│藥之犯意,於│)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⑶海洛因 │107 年1 月30│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⑷500元 │日17時31分後│其價額。 │
│ │ │ │ │某時,向許龍│ │
│ │ │ │ │益以賒帳方式│ │
│ │ │ │ │購得1,500 元│ │
│ │ │ │ │之甲基安非他│ │
│ │ │ │ │命、500 元之│ │
│ │ │ │ │海洛因後,再│ │
│ │ │ │ │於左列時間、│ │
│ │ │ │ │地點,轉讓價│ │
│ │ │ │ │值1,500 元甲│ │
│ │ │ │ │基安非他命給│ │
│ │ │ │ │丁○○,海洛│ │
│ │ │ │ │因則留為自用│ │
│ │ │ │ │,並向丁○○│ │
│ │ │ │ │收取2,000 元│ │
│ │ │ │ │交給己○○。│ │
│ │ │ │ │丁○○則以此│ │
│ │ │ │ │方式幫助林志│ │
│ │ │ │ │憲施用海洛因│ │
│ │ │ │ │。 │ │
├─┼───┼───┼─────┼──────┼──────────────┤
│3│丙○○│丁○○│⑴107 年2 │⑴0000000000│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
│ │ │ │ 月5 日中│丙○○持上開│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午12時41│門號與持0980│月。 │
│ │ │ │ 分許後之│155528號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1所示之物│
│ │ │ │ 某時 │之丁○○聯絡│沒收之。 │
│ │ │ │⑵雲林縣崙│(通話內容如│ │
│ │ │ │ 背鄉舊庄│附表六編號3│ │
│ │ │ │ 公車站牌│),達成同上│ │
│ │ │ │⑶甲基安非│述2條件之合│ │
│ │ │ │ 他命 │意,丙○○基│ │
│ │ │ │⑷1,500 元│於轉讓禁藥之│ │
│ │ │ │ │犯意,於107 │ │
│ │ │ │ │年2 月5 日12│ │
│ │ │ │ │時許,向林順│ │
│ ├───┼───┼─────┤興以賒帳方式├──────────────┤
│ │丁○○│丙○○│⑴107 年2 │購得價值1,50│丁○○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月5 日中│0 元之甲基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午12時41│非他命、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分許後之│元之海洛因後│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0│
│ │ │ │ 某時 │,再於左列時│九八0一五五五二八晶片卡壹張│
│ │ │ │⑵雲林縣崙│間、地點,轉│)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背鄉舊庄│讓價值1,5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公車站牌│元甲基安非他│其價額。 │
│ │ │ │⑶海洛因 │命給丁○○,│ │
│ │ │ │⑷500元 │海洛因則留為│ │
│ │ │ │ │自用,並向林│ │
│ │ │ │ │原嶔收取2,00│ │
│ │ │ │ │0 元交給林順│ │
│ │ │ │ │興。丁○○則│ │
│ │ │ │ │以此方式幫助│ │
│ │ │ │ │丙○○施用海│ │
│ │ │ │ │洛因。 │ │
├─┼───┼───┼─────┼──────┼──────────────┤
│4│丙○○│丁○○│⑴107 年2 │⑴0000000000│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
│ │ │ │ 月8 日18│丙○○持上開│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時33分許│門號與持0980│月。 │
│ │ │ │ 後之某時│155528號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1所示之物│
│ │ │ │⑵雲林縣崙│之丁○○聯絡│沒收之。 │
│ │ │ │ 背鄉舊庄│(通話內容如│ │
│ │ │ │ 公車站牌│附表六編號4│ │
│ │ │ │⑶甲基安非│),達成同上│ │
│ │ │ │ 他命 │述2條件之合│ │
│ │ │ │⑷1,500 元│意,丙○○基│ │
│ │ │ │ │於轉讓禁藥之│ │
│ │ │ │ │犯意,於107 │ │
│ │ │ │ │年2 月8 日18│ │
│ │ │ │ │時許,向林順│ │
│ ├───┼───┼─────┤興以賒帳方式├──────────────┤
│ │丁○○│丙○○│⑴107 年2 │購得價值1,50│丁○○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月8 日中│0 元之甲基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午18時41│非他命、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分許後之│元之海洛因後│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0│
│ │ │ │ 某時 │(即附表二編│九八0一五五五二八晶片卡壹張│
│ │ │ │⑵雲林縣崙│號12),再│)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背鄉舊庄│於左列時間、│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公車站牌│地點,轉讓價│其價額。 │
│ │ │ │⑶海洛因 │值1,500 元甲│ │
│ │ │ │⑷500元 │基安非他命給│ │
│ │ │ │ │丁○○,海洛│ │
│ │ │ │ │因則留為自用│ │
│ │ │ │ │,並向丁○○│ │
│ │ │ │ │收取2,000 元│ │
│ │ │ │ │交給戊○○。│ │
│ │ │ │ │丁○○則以此│ │
│ │ │ │ │方式幫助林志│ │
│ │ │ │ │憲施用海洛因│ │
│ │ │ │ │。 │ │
├─┼───┼───┼─────┼──────┼──────────────┤
│5│丙○○│丁○○│⑴107 年2 │⑴0000000000│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
│ │ │ │ 月15日19│丙○○持上開│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時33分後│門號與持0980│月。 │
│ │ │ │ 之某時 │155528號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1所示之物│
│ │ │ │⑵雲林縣崙│之丁○○聯絡│沒收之。 │
│ │ │ │ 背鄉舊庄│(通話內容如│ │
│ │ │ │ 公車站牌│附表六編號5│ │
│ │ │ │⑶甲基安非│),達成同上│ │
│ │ │ │ 他命 │述2條件之合│ │
│ │ │ │⑷2,000 元│意,丙○○基│ │
│ │ │ │(起訴書誤│於轉讓禁藥之│ │
│ │ │ │載為1,500 │犯意,於107 │ │
│ │ │ │元) │年2 月15日19│ │
│ │ │ │ │時許,向林順│ │
│ ├───┼───┼─────┤興以賒帳方式├──────────────┤
│ │丁○○│丙○○│⑴107 年2 │購得價值2,00│丁○○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月15日19│0 元之甲基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時33分許│非他命、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後之某時│元之海洛因後│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0│
│ │ │ │⑵雲林縣崙│(即附表二編│九八0一五五五二八晶片卡壹張│
│ │ │ │ 背鄉舊庄│號13),再│)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公車站牌│於左列時間、│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⑶海洛因 │地點,轉讓價│其價額。 │
│ │ │ │⑷500元 │值2,000 元之│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給丁○○,海│ │
│ │ │ │ │洛因則留為自│ │
│ │ │ │ │用,並向林原│ │
│ │ │ │ │嶔收取2,500 │ │
│ │ │ │ │元交給戊○○│ │
│ │ │ │ │。丁○○則以│ │
│ │ │ │ │此方式幫助林│ │
│ │ │ │ │志憲施用海洛│ │
│ │ │ │ │因。 │ │
├─┼───┼───┼─────┼──────┼──────────────┤
│6│丙○○│丁○○│⑴107 年2 │⑴0000000000│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
│ │ │ │ 月19日23│丙○○持上開│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時24分後│門號與持0980│月。 │
│ │ │ │ 之某時 │155528號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1所示之物│
│ │ │ │⑵雲林縣崙│之丁○○聯絡│沒收之。 │
│ │ │ │ 背鄉舊庄│(通話內容如│ │
│ │ │ │ 公車站牌│附表六編號6│ │
│ │ │ │⑶甲基安非│),達成同上│ │
│ │ │ │ 他命 │述2條件之合│ │
│ │ │ │⑷500 元 │意,丙○○基│ │
│ │ │ │(起訴書誤│於轉讓禁藥之│ │
│ │ │ │載為1,500 │犯意,於107 │ │
│ │ │ │元) │年2 月19日23│ │
│ │ │ │ │時許,向林順│ │
│ ├───┼───┼─────┤興以賒帳方式├──────────────┤
│ │丁○○│丙○○│⑴107 年2 │購得價值500 │丁○○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月19日23│元之甲基安非│,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時24分許│他命、500 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後之某時│之海洛因後(│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0│
│ │ │ │⑵雲林縣崙│即附表二編號│九八0一五五五二八晶片卡壹張│
│ │ │ │ 背鄉舊庄│14),再於│)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公車站牌│左列時間、地│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⑶海洛因 │點,轉讓價值│其價額。 │
│ │ │ │⑷500元 │500 元之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給林│ │
│ │ │ │ │原嶔,海洛因│ │
│ │ │ │ │則留為自用,│ │
│ │ │ │ │並向丁○○收│ │
│ │ │ │ │取1,000 元交│ │
│ │ │ │ │給戊○○。林│ │
│ │ │ │ │原嶔則以此方│ │
│ │ │ │ │式幫助丙○○│ │
│ │ │ │ │施用海洛因。│ │
│ │ │ │ │ │ │
├─┼───┼───┼─────┼──────┼──────────────┤
│7│丙○○│丁○○│⑴107 年3 │⑴0000000000│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
│ │ │ │ 月4 日18│丙○○持上開│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時許 │門號與持0980│月。 │
│ │ │ │⑵雲林縣崙│155528號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1所示之物│
│ │ │ │ 背鄉舊庄│之丁○○聯絡│沒收之。 │
│ │ │ │ 公車站牌│(通話內容如│ │
│ │ │ │⑶甲基安非│附表六編號7│ │
│ │ │ │ 他命 │),達成上述│ │
│ │ │ │⑷1,500 元│條件之合意,│ │
│ │ │ │ │丙○○基於轉│ │
│ │ │ │ │讓禁藥之犯意│ │
│ │ │ │ │,於107 年3 │ │
│ │ │ │ │月4 日18時許│ │
│ │ │ │ │,向戊○○以│ │
│ ├───┼───┼─────┤賒帳方式購得├──────────────┤
│ │丁○○│丙○○│⑴107 年3 │價值1,500 元│丁○○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月4 日18│之甲基安非他│,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時許 │命、500 元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⑵雲林縣崙│海洛因後(即│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0│
│ │ │ │ 背鄉舊庄│附表二編號1│九八0一五五五二八晶片卡壹張│
│ │ │ │ 公車站牌│5),再於左│)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⑶海洛因 │列時間、地點│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⑷500元 │,轉讓價值1,│其價額。 │
│ │ │ │ │500 元之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給林│ │
│ │ │ │ │原嶔,海洛因│ │
│ │ │ │ │則留為自用,│ │
│ │ │ │ │並向丁○○收│ │
│ │ │ │ │取2,000 元交│ │
│ │ │ │ │給戊○○。林│ │
│ │ │ │ │原嶔則以此方│ │
│ │ │ │ │式幫助丙○○│ │
│ │ │ │ │施用海洛因。│ │
│ │ │ │ │ │ │
├─┼───┼───┼─────┼──────┼──────────────┤
│8│丙○○│丁○○│⑴107 年3 │⑴0000000000│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
│ │ │ │ 月15日22│丙○○持上開│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時許 │門號與持0980│月。 │
│ │ │ │⑵雲林縣崙│155528號門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1所示之物│
│ │ │ │ 背鄉舊庄│之丁○○聯絡│沒收之。 │
│ │ │ │ 公車站牌│(通話內容如│ │
│ │ │ │⑶甲基安非│附表六編號8│ │
│ │ │ │ 他命 │),達成上述│ │
│ │ │ │⑷1,500 元│條件之合意,│ │
│ │ │ │ │丙○○基於轉│ │
│ │ │ │ │讓禁藥之犯意│ │
│ │ │ │ │,於107 年3 │ │
│ │ │ │ │月15日22時許│ │
│ │ │ │ │,向戊○○以│ │
│ ├───┼───┼─────┤賒帳方式購得├──────────────┤
│ │丁○○│丙○○│⑴107 年2 │價值1,500 元│丁○○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月15日22│之甲基安非他│,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時許 │命、500 元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⑵雲林縣崙│海洛因後(即│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0│
│ │ │ │ 背鄉舊庄│附表二編號1│九八0一五五五二八晶片卡壹張│
│ │ │ │ 公車站牌│6),再於左│)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⑶海洛因 │列時間、地點│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⑷500元 │,轉讓價值1,│其價額。 │
│ │ │ │ │500 元之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給林│ │
│ │ │ │ │原嶔,海洛因│ │
│ │ │ │ │則留為自用,│ │
│ │ │ │ │並向丁○○收│ │
│ │ │ │ │取2,000 元交│ │
│ │ │ │ │給戊○○。林│ │
│ │ │ │ │原嶔則以此方│ │
│-0005│A:0000 │ │式幫助丙○○│ │
│ │ │ │ │施用海洛因。│ │
│ │ │ │ │ │ │
├─┼───┼───┼─────┼──────┼──────────────┤
│9│丙○○│張誌明│⑴107 年2 │⑴0000000000│丙○○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月3 日17│丙○○持上開│有期徒刑捌月。 │
│ │ │ │ 時56分後│門號與持0983│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1所示之物│
│ │ │ │ 之某時 │809715號門號│沒收之。 │
│ │ │ │⑵雲林縣麥│之張誌明聯絡│ │
│ │ │ │ 寮鄉施厝│(通話內容如│ │
│ │ │ │ 村施厝 │附表六編號9│ │
│ │ │ │ 177 號之│),於左列時│ │
│ │ │ │⑶海洛因 │間、地點碰面│ │
│ │ │ │⑷無償轉讓│,無償轉讓海│ │
│ │ │ │ │洛因給張誌明│ │
│ │ │ │ │施用(無證據│ │
│ │ │ │ │證明淨重逾5 │ │
│ │ │ │ │公克)。 │ │
├─┼───┼───┼─────┼──────┼──────────────┤
││丙○○│林建章│⑴106 年11│丙○○於左揭│丙○○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
│ │ │ │ 月間某日│時間、地點,│有期徒刑捌月。 │
│ │ │ │⑵雲林縣麥│無償轉讓海洛│ │
│ │ │ │ 寮鄉施厝│因給林建章施│ │
│ │ │ │ 村某住處│用(無證據證│ │
│ │ │ │⑶海洛因 │明淨重逾5 公│ │
│ │ │ │⑷無償轉讓│克)。 │ │
└─┴───┴───┴─────┴──────┴──────────────┘
附表四:與己○○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
│ │ │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1│甲│106 年12月7 │A:0000-000000 (許樹雄)【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 │
│ │ │日15時12分5 │B:0000-000000 (己○○)【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秒 ├─────────────────┤ 077 號卷第51頁。 │
│ │ │ │B:喂。 │ │
│ │ │ │A:你要回來了嗎。 │ │
│ │ │ │B:要回去了。 │ │
│ │ │ │A:我在等你呢。 │ │
│ │ │ │B:好。 │ │
│ │ │ │A:我在你家等你呢。 │ │
│ │ │ │B:OK。 │ │
│ │ │ │A:要十分鐘嗎。 │ │
│ ├─┼──────┼─────────────────┤ │
│ │乙│106 年12月7 │A:0000-000000 (己○○)【發話】│ │
│ │ │日15時17分56│B:0000-000000 (許樹雄)【受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裝肖,我回來家裡你又跑掉。 │ │
│ │ │ │B:好,我過去。 │ │
├─┼─┼──────┼─────────────────┼───────────┤
│2│甲│107 年1 月7 │A:0000-000000 (王怡雯)【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 │
│ │ │日11時12分20│B:0000-000000 (己○○)【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85頁。 │
│ │ │ │A:未接通(連打2通) │ │
│ ├─┼──────┼─────────────────┤ │
│ │乙│107 年1 月7 │A:0000-000000 (王怡雯)【發話】│ │
│ │ │日11時14分 │B:0000-000000 (己○○)【受話】│ │
│ │ │ ├─────────────────┤ │
│ │ │ │A:《簡訊》你人在哪 賺錢 │ │
│ ├─┼──────┼─────────────────┤ │
│ │丙│107 年1 月7 │A:0000-000000 (王怡雯)【發話】│ │
│ │ │日11時14分20│B:0000-000000 (己○○)【受話】│ │
│ │ │秒 ├─────────────────┤ │
│ │ │ │A:《簡訊》現在我在你家外面 │ │
│ │ │ │ 多久會回來 │ │
│ ├─┼──────┼─────────────────┤ │
│ │丁│107 年1 月7 │A:0000-000000 (王怡雯)【發話】│ │
│ │ │日11時14分48│B:0000-000000 (己○○)【受話】│ │
│ │ │秒 ├─────────────────┤ │
│ │ │ │A:未接通(連打2通) │ │
├─┼─┼──────┼─────────────────┼───────────┤
│3│甲│107 年1 月10│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3 │
│ │ │日16時10分50│B:0000-000000 (王怡雯)【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86頁。 │
│ │ │ │A:喂 │ │
│ │ │ │B:在你家後面 │ │
│ │ │ │A:在我家後面? │ │
│ ├─┼──────┼─────────────────┤ │
│ │乙│107 年1 月10│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6時15分22│B:0000-000000 (王怡雯)【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 │ │
│ │ │ │A:我在公所申請個東西,等一下就回│ │
│ │ │ │ 去了 │ │
│ │ │ │B:喔,好啦,掰掰(對旁邊的人說: │ │
│ │ │ │ 他在公所) │ │
├─┼─┼──────┼─────────────────┼───────────┤
│4│甲│107 年1 月30│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4。 │
│ │ │日16時9 分46│B:0000-000000 (王怡雯)【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86、87頁。│
│ │ │ │B:喂,你有在家嗎? │ │
│ │ │ │A:有阿 │ │
│ │ │ │B:有喔,好(對旁人說:有啦) │ │
│ ├─┼──────┼─────────────────┤ │
│ │乙│107 年1 月30│A:0000-000000 (己○○)【發話】│ │
│ │ │日16時27分6 │B:0000-000000 (王怡雯)【受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你要衝啥啦 │ │
│ │ │ │B:要過去,要過去找你阿 │ │
│ │ │ │A:問看看在不在,結果趕回來 │ │
│ │ │ │B:要過去了阿,現在要過去了喔,齁│ │
│ ├─┼──────┼─────────────────┤ │
│ │丙│107 年1 月30│A:0000-000000 (王怡雯)【發話】│ │
│ │ │日17時16分3 │B:0000-000000 (己○○)【受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你現在進去銀行裡面啦 │ │
│ │ │ │A:我已經進去,好 │ │
│ │ │ │B:要轉分數給你齁 │ │
│ │ │ │A:嗯 │ │
│ ├─┼──────┼─────────────────┤ │
│ │丁│107 年1 月30│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7時33分58│B:0000-000000 (王怡雯)【發話】│ │
│ │ │秒 ├─────────────────┤ │
│ │ │ │B:喂,你再去銀行裡面啦,我轉4 萬│ │
│ │ │ │ 6 給你啦 │ │
│ │ │ │A:蛤? │ │
│ │ │ │B:湊4 千,再轉4 萬6 給你啦,剛好│ │
│ │ │ │ 4 千 │ │
│ │ │ │A:好啦 │ │
│ │ │ │B:好,最近銀行喔 │ │
│ │ │ │A:我先進來厝裡好不好,後門幫我打│ │
│ │ │ │ 開 │ │
│ │ │ │B:好阿 │ │
├─┼─┼──────┼─────────────────┼───────────┤
│5│甲│107 年2 月20│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5。 │
│ │ │日17時34分11│B:0000-000000 (王怡雯)【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87頁。 │
│ │ │ │A:喂 │ │
│ │ │ │B:喂 │ │
│ │ │ │A:怎樣?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在外面阿 │ │
│ │ │ │B:什麼時候要回去? │ │
│ │ │ │A:蛤? │ │
│ │ │ │B:你什麼時候要回去,要找你 │ │
│ │ │ │A:等一下要回去了阿 │ │
│ │ │ │B:要拿錢給你啦,要拿錢給你的啦 │ │
│ │ │ │A:好 │ │
│ │ │ │B:嘿阿,我現在去你家等你喔,蛤?│ │
│ │ │ │A:好 │ │
│ │ │ │B:好齁,掰掰 │ │
├─┼─┼──────┼─────────────────┼───────────┤
│6│甲│107 年1 月30│A:0000-000000 (丙○○)【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6。 │
│ │ │日19時31分15│B:0000-000000 (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4385號卷一第29頁。 │
│ │ │ │B:喂 │ │
│ │ │ │A:喂,你好 │ │
│ │ │ │B:才剛下班而已 │ │
│ │ │ │A:勤奮喔 │ │
│ │ │ │B:年要到了阿 │ │
│ │ │ │A:最近比較欠安喔 │ │
│ │ │ │B:軟了,呵呵 │ │
│ │ │ │A:什麼軟了? │ │
│ │ │ │B:全部都軟了 │ │
│ │ │ │A:怎麼說? │ │
│ │ │ │B:全身軟趴趴了,才會說全部都軟了│ │
│ │ │ │A:喔,要不要啦? │年2 月 │
│ │ │ │B:好阿 │ │
│ │ │ │A:不然也給這個哥哥交觀一下,不然│ │
│ │ │ │ 我會餓死捏 │ │
│ │ │ │B:OK阿 │ │
│ │ │ │A:要多少? │ │
│ │ │ │B:1 啦,15好了,掛你的剛好5 啦 │ │
│ │ │ │A:2 千就對了啦 │ │
│ │ │ │B:我的部分15啦 │ │
│ │ │ │B:瞭解,OK啦齁 │ │
│ │ │ │B:掛你的剛好5 嘛,這樣剛好2 啦 │ │
│ │ │ │A:好好 │ │
│ │ │ │B:好啦,你心情怎麼這麼好在聽歌 │ │
│ │ │ │A:我開車阿 │ │
│ │ │ │B:你要開去哪裡? │ │
│ │ │ │A:我剛開去領藥阿 │ │
│ │ │ │B:是喔,阿你何時會來? │ │
│ │ │ │A:等我15、20分、半小時,25分至半│ │
│ │ │ │ 小時,我到的時候打給你 │ │
│ │ │ │B:喔,好,瞭解,OK,不就差不多│ │
│ │ │ │ 8 點 │ │
│ │ │ │A:不用吧 │ │
│ │ │ │B:喔,好好 │ │
│ │ │ │A:好,OK │ │
│ ├─┼──────┼─────────────────┤ │
│ │乙│107 年1 月30│A:0000-000000 (丙○○)【發話】│ │
│ │ │日19時54分16│B:0000-000000 (丁○○)【受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到囉,到了齁 │ │
│ │ │ │B:好阿,好阿 │ │
├─┼─┼──────┼─────────────────┼───────────┤
│7│甲│107 年3 月4 │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7。 │
│ │ │日6 時4 分16│B:0000-000000 (顏榮政)【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137 頁。 │
│ │ │ │A:喂,政仔喔 │ │
│ │ │ │B:大仔 │ │
│ │ │ │A:拍謝拍謝,昨天休息沒跟你講 │ │
│ │ │ │B:害我昨天在那邊傻傻的等 │ │
│ │ │ │A:呵呵,拍謝拍謝,明天再做啦 │ │
│ │ │ │B:好阿,欸,大仔,你有在家嗎?人│ │
│ │ │ │ 在…人在那個阿 │ │
│ │ │ │A:好阿,來阿 │ │
│ │ │ │B:蛤? │ │
│ │ │ │A:來阿 │ │
│ │ │ │B:齁,好,我過去喔 │ │
│ │ │ │A:嗯 │ │
│ │ │ │B:好好 │ │
│ ├─┼──────┼─────────────────┤ │
│ │乙│107 年3 月4 │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6 時24分3 │B:0000-000000 (顏榮政)【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大仔,我在口仔了 │ │
│ │ │ │A:蛤? │ │
│ │ │ │B:我在門口 │ │
│ │ │ │A:喔,好,等一下喔 │ │
├─┼─┼──────┼─────────────────┼───────────┤
│8│甲│107 年3 月6 │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8。 │
│ │ │日1 時2 分1 │B:0000-000000 (顏榮政)【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137 頁反面│
│ │ │ │未接通 │ 。 │
│ ├─┼──────┼─────────────────┤ │
│ │乙│107 年3 月6 │A:0000-000000 (己○○)【發話】│ │
│ │ │日5 時5 分33│B:0000-000000 (顏榮政)【受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喂,怎樣? │ │
│ │ │ │B:大仔我過去找你好不好? │ │
│ │ │ │A:現在喔? │ │
│ │ │ │B:嘿阿 │ │
│ │ │ │A:有這麼趕嗎? │ │
│ │ │ │B:因為我昨天那個…那個…回來找不│ │
│ │ │ │ 到你知道嗎 │ │
│ │ │ │A:找不到喔 │ │
│ │ │ │B:嘿阿,喔~ │ │
│ │ │ │A:喔,好啦好啦 │ │
│ │ │ │B:好好 │ │
│ ├─┼──────┼─────────────────┤ │
│ │丙│107 年3 月6 │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5 時34分39│B:0000-000000 (顏榮政)【發話】│ │
│ │ │秒 ├─────────────────┤ │
│ │ │ │A:你等一下,我馬上到 │ │
│ │ │ │B:齁,好 │ │
│ │ │ │A:嗯 │ │
├─┼─┼──────┼─────────────────┼───────────┤
│9│甲│107 年3 月13│A:0000-000000 (己○○)【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9。 │
│ │ │日6 時3 分39│B:0000-000000 (顏榮政)【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137 頁反面│
│ │ │ │B:喂 │ 至第138頁。 │
│ │ │ │A:政仔 │ │
│ │ │ │B:蛤? │ │
│ │ │ │A:昨天拍謝,今天要工作喔 │ │
│ │ │ │B:你要帶喔 │ │
│ │ │ │A:蛤? │ │
│ │ │ │B:要帶喔 │ │
│ │ │ │A:聽謀 │ │
│ │ │ │B:要帶,我昨天找你找整天 │ │
│ │ │ │A:昨天怎樣? │ │
│ │ │ │B:我昨天找你阿 │ │
│ │ │ │A:找整天喔 │ │
│ │ │ │B:嘿阿 │ │
│ │ │ │A:拍謝拍謝 │ │
│ │ │ │B:我過去那裏等你阿 │ │
│ │ │ │A:喔,好 │ │
│ │ │ │B:齁 │ │
│ │ │ │A:好,拍謝阿 │ │
│ │ │ │B:不會 │ │
├─┼─┼──────┼─────────────────┼───────────┤
││甲│107 年3 月25│A:0000-000000 (己○○)【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0。│
│ │ │日18時23分3 │B:0000-000000 (顏榮政)【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138 頁。 │
│ │ │ │未接通 │ │
│ ├─┼──────┼─────────────────┤ │
│ │乙│107 年3 月25│A:0000-000000 (乙○○)【受話】│ │
│ │ │日18時35分28│B:0000-000000 (顏榮政)【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 │ │
│ │ │ │A:政仔 │ │
│ │ │ │B:嘿 │ │
│ │ │ │A:明天要工作喔,你家住址傳給大仔│ │
│ │ │ │B:你們今天有去嗎? │ │
│ │ │ │A:沒有啦 │ │
│ │ │ │B:今天沒去? │ │
│ │ │ │A:嘿啦,你家地址傳給大仔,還是我│ │
│ │ │ │ 們等一下過去檳榔攤那裏再打給你│ │
│ │ │ │B:好阿 │ │
│ │ │ │A:齁,要跟你討論一下,齁 │ │
│ │ │ │B:好阿 │ │
│ │ │ │A:好 │ │
│ │ │ │B:欸欸~中和 │ │
│ │ │ │A:蛤? │ │
│ │ │ │B:你叫大仔幫我用1 千啦 │ │
│ │ │ │A:吼~你不要說這個啦 │ │
│ │ │ │B:好 │ │
│ │ │ │A:過去再說,你這樣…吼 │ │
│ │ │ │B:好好,拍謝拍謝 │ │
│ │ │ │A:有事情要麻煩你了你還說這個 │ │
│ │ │ │B:好好 │ │
│ │ │ │A:好險是我,不然你會被大仔罵,我│ │
│ │ │ │ 下午才被他罵而已,呵呵,我下午│ │
│ │ │ │ 也說這樣咩,被大仔罵 │ │
│ │ │ │B:齁,好啦 │ │
│ │ │ │A:好 │ │
│ ├─┼──────┼─────────────────┤ │
│ │丙│107 年3 月25│A:0000-000000 (乙○○)【受話】│ │
│ │ │日18時51分14│B:0000-000000 (顏榮政)【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中和喔 │ │
│ │ │ │A:嗯 │ │
│ │ │ │B:工錢3 千我先給你啦 │ │
│ │ │ │A:好啦好啦,等一下去再說好不好 │ │
│ │ │ │B:你要過來了嗎? │ │
│ │ │ │A:等一下啦,差不多再半小時啦 │ │
│ │ │ │B:不然我過來麥寮廟仔好了 │ │
│ │ │ │A:不用啦 │ │
│ │ │ │B:我騎出來了 │ │
│ │ │ │A:我們在橋頭啦齁 │ │
│ │ │ │B:是喔,好 │ │
│ │ │ │A:你過來橋頭再說啦 │ │
│ │ │ │B:好好好好 │ │
├─┼─┼──────┼─────────────────┼───────────┤
││甲│107 年1 月10│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1。│
│ │ │日14時21分55│B:0000-000000 (廖文隆)【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121 頁。 │
│ │ │ │A:喂 │ │
│ │ │ │B:我廖文隆 │ │
│ │ │ │A:嘿,你好 │ │
│ │ │ │B:你電話有沒有被監聽?應該沒有吧│ │
│ │ │ │ ? │ │
│ │ │ │A:嗯? │ │
│ │ │ │B:會不會被監聽? │ │
│ │ │ │A:我不知道耶,應該不會吧 │ │
│ │ │ │B:你有在家嗎?喂~ │ │
│ │ │ │A:有 │ │
│ │ │ │B:我自己要衝的,你知道嗎?用個2 │ │
│ │ │ │ 來給我一下,好不好? │ │
│ │ │ │A:你人在哪裡? │ │
│ │ │ │B:我人在紅綠燈下 │ │
│ │ │ │A:這邊這一個喔? │ │
│ │ │ │B:嘿 │ │
│ │ │ │A:喔 │ │
│ │ │ │B:我轉過去你走出來一下,好不好?│ │
│ │ │ │A:蛤? │ │
│ │ │ │B:我駛過去你走出來一下啦,多帶一│ │
│ │ │ │ 隻出來給小弟 │ │
│ │ │ │A:好 │ │
│ │ │ │B:好 │ │
├─┼─┼──────┼─────────────────┼───────────┤
││甲│107 年1 月14│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2。│
│ │ │日12時34分57│B:0000-000000 (廖文隆)【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121 頁反面│
│ │ │ │A:喂 │ 。 │
│ │ │ │B:喂,阿益那裡呢? │ │
│ │ │ │A:嘿,你要幹嘛? │ │
│ │ │ │B:阿益在嗎? │ │
│ │ │ │A:我現在客人很多 │ │
│ │ │ │B:齁齁齁 │ │
│ │ │ │A:不然你來幫我忙一下 │ │
│ │ │ │B:你懶叫,我教你咧,呵呵,益阿,│ │
│ │ │ │ 益阿 │ │
│ │ │ │A:怎樣啦 │ │
│ │ │ │B:我跟你說一下啦 │ │
│ │ │ │A:說什麼啦 │ │
│ │ │ │B:23號再給你啦,饅頭拿一顆給我啦│ │
│ │ │ │ ,我不會給你延到啦 │ │
│ │ │ │A:等一下在說好不好,我現在很忙捏│ │
│ │ │ │B:我想說我快到門口了,你叫少年仔│ │
│ │ │ │ 拿出來就好啦 │ │
│ │ │ │A:跟你說我在忙,現在在忙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乙│107 年1 月14│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3時21分49│C:同上 (丙○○)【受話】│ │
│ │ │秒 │B:0000-000000 (廖文隆)【發話】│ │
│ │ │ ├─────────────────┤ │
│ │ │ │B:閒了沒? │ │
│ │ │ │A:喂喂喂 │ │
│ │ │ │B:閒了沒? │ │
│ │ │ │A:你說什麼? │ │
│ │ │ │B:一樣啦,我20幾號就給你了啦,一│ │
│ │ │ │ 樣意思啦,領錢後馬上拿過去給你│ │
│ │ │ │ 啦 │ │
│ │ │ │A:蛤? │ │
│ │ │ │B:領錢後馬上拿過去給你啦,一樣饅│ │
│ │ │ │ 頭一顆啦 │ │
│ │ │ │C:他說什麼? │ │
│ │ │ │A:你再說一次,我聽不懂耶 │ │
│ │ │ │B:沒有啦,跟上回一樣啦。你就饅頭│ │
│ │ │ │ 拿一顆給我,我月底就拿給你了啦│ │
│ │ │ │C:他說跟上次一樣,月底拿給你 │ │
│ │ │ │B:嘿啦嘿啦 │ │
│ │ │ │A:月底?今天才幾好而已,月底? │ │
│ │ │ │B:沒有啦,22號就給你了啦,差8 、│ │
│ │ │ │ 9 日而已啦 │ │
│ │ │ │C:今天14 │ │
│ │ │ │B:8、9日就給你了啦 │ │
│ │ │ │A:要一個是不是? │ │
│ │ │ │B:嘿啦,一樣紅綠燈下這裡啦 │ │
│ │ │ │C:一樣紅綠燈下那裡 │ │
│ │ │ │A:一樣那個紅綠燈下啦? │ │
│ │ │ │B:泰順路這個啦 │ │
│ │ │ │A:好啦 │ │
│ │ │ │B:泰順路,好 │ │
├─┼─┼──────┼─────────────────┼───────────┤
││甲│107 年1 月25│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3。│
│ │ │日15時31分51│B:0000-000000 (廖文隆)【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122 頁。 │
│ │ │ │A:等一下打給你,等一下打給你,等│ │
│ │ │ │ 一下打給你 │ │
│ │ │ │B:好好好好 │ │
│ ├─┼──────┼─────────────────┤ │
│ │乙│107 年1 月25│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5時57分1 │B:0000-000000 (廖文隆)【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還在吃喔?呵呵呵 │ │
│ │ │ │A:等一下,還沒啦,我再打給你啦 │ │
│ │ │ │B:齁~好啦 │ │
│ │ │ │A:嘿啦,在一下子好不好 │ │
│ │ │ │B:不要太久,不要超過5 點,我老婆│ │
│ │ │ │ 下班,哈哈,好嗎?( 背景聲:現│ │
│ │ │ │ 在漲價喔) │ │
│ │ │ │B:可以嗎?( 背景聲:半錢就要5 千│ │
│ │ │ │ 了捏,喔~昨天漲很高) │ │
│ │ │ │B:好,掛掉掛掉,掛掉啦,先掛掉啦│ │
│ │ │ │ ,你在講話在忙 │ │
│ ├─┼──────┼─────────────────┤ │
│ │丙│107 年1 月25│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6時26分58│B:0000-000000 (廖文隆)【發話】│ │
│ │ │秒 ├─────────────────┤ │
│ │ │ │未接通 │ │
│ ├─┼──────┼─────────────────┤ │
│ │丁│107 年1 月25│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6時34分37│B:0000-000000 (廖文隆)【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還在忙?蛤? │ │
│ │ │ │A:我現在叫人拿過去喔 │ │
│ │ │ │B:喔,好好,瞭解 │ │
├─┼─┼──────┼─────────────────┼───────────┤
││甲│107 年1 月25│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4。│
│ │ │日14時42分48│B:0000-000000 (林永騰)【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18頁正反面│
│ │ │ │A:喂 │ 。 │
│ │ │ │B:喂,大仔,你何時會回來? │ │
│ │ │ │A:嗯? │ │
│ │ │ │B:你何時會回來? │ │
│ │ │ │A:嗯,應該差不多 │ │
│ │ │ │B:是喔,我等一下啦 │ │
│ │ │ │A:還要半小時喔 │ │
│ │ │ │B:好,我人在這裡阿 │ │
│ │ │ │A:我還要再半小時才會回去 │ │
│ │ │ │B:對阿,我還是要在麥寮這裡等阿 │ │
│ │ │ │A:我盡量趕,好不好 │ │
│ │ │ │B:好 │ │
│ │ │ │A:嗯 │ │
├─┼─┼──────┼─────────────────┼───────────┤
││甲│107 年3 月15│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5。│
│ │ │日21時53分14│B:0000-000000 (林永騰)【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原名:林明諒 │ 75號卷二第18頁反面。│
│ │ │ ├─────────────────┤ │
│ │ │ │B:喂 │ │
│ │ │ │A:嗯 │ │
│ │ │ │B:喂,大仔,你有在家嗎? │ │
│ │ │ │A:沒有耶 │ │
│ │ │ │B:這樣你何時會回來,我阿諒啦 │ │
│ │ │ │A:蛤? │ │
│ │ │ │B:我阿諒,你何時會回來? │ │
│ │ │ │A:我現在要回去了 │ │
│ │ │ │B:齁,我在你家這裡 │ │
│ │ │ │A:你要等一下喔 │ │
│ │ │ │B:好阿 │ │
│ ├─┼──────┼─────────────────┤ │
│ │乙│107 年3 月15│A:0000-000000 (己○○)【發話】│ │
│ │ │日22時20分26│B:0000-000000 (林永騰)【受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喂喂 │ │
│ │ │ │B:嘿 │ │
│ │ │ │A:你剛剛有打給我喔? │ │
│ │ │ │B:對阿 │ │
│ │ │ │A:我在家裡啦 │ │
│ │ │ │B:你在家喔? │ │
│ │ │ │A:你沒看到我進來喔 │ │
│ │ │ │B:沒有捏,不然我現在進去 │ │
│ │ │ │A:好,進來,從後面 │ │
├─┼─┼──────┼─────────────────┼───────────┤
││甲│107 年5 月16│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6。│
│ │ │日12時18分22│B:0000-000000 (林永騰)【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19頁。 │
│ │ │ │A:喂 │ │
│ │ │ │B:喂,大仔,你有在家嗎? │ │
│ │ │ │A:沒有捏,你誰? │ │
│ │ │ │B:我阿諒啦,中華他朋友啦 │ │
│ │ │ │A:齁~我在宿舍 │ │
│ │ │ │B:這樣…你幾點會回去? │ │
│ │ │ │A:不然我現在過去好了 │ │
│ │ │ │B:好阿好阿 │ │
│ │ │ │A: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B:斗六耶 │ │
│ │ │ │A:斗六喔? │ │
│ │ │ │B:嘿 │ │
│ │ │ │A:這樣你過來來的及啦 │ │
│ │ │ │B:好好好 │ │
│ ├─┼──────┼─────────────────┤ │
│ │乙│107 年5 月16│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2時55分22│B:0000-000000 (林永騰)【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大仔,我在厝阿 │ │
│ │ │ │A:你在我家喔? │ │
│ │ │ │B:嘿 │ │
│ │ │ │A:我出來外面要買東西吃,我等一下│ │
│ │ │ │ 就回去了 │ │
│ │ │ │B:好 │ │
│ │ │ │A:不然你進去裡面坐嘛 │ │
│ │ │ │B:好啦 │ │
│ │ │ │A:還是你要在車上等?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還是欸欸~哈囉 │ │
│ │ │ │B:嘿 │ │
│ │ │ │A:喂,怎麼又沒聲音 │ │
│ │ │ │B:有啦,我有聽到你的聲因阿 │ │
│ │ │ │A:還是你來麥寮泰順路好不好? │ │
│ │ │ │B:麥寮哪裡? │ │
│ │ │ │A:泰順路 │ │
│ │ │ │B:泰順路,好 │ │
│ │ │ │A:在民雄肉包直直過來 │ │
│ │ │ │B:我知道 │ │
│ │ │ │A:你過來這裡好了 │ │
│ │ │ │B:地點在哪裡?車廠喔? │ │
│ │ │ │A:嘿嘿,在正益汽車那裏 │ │
│ │ │ │B:喔,好 │ │
│ │ │ │A:好 │ │
│ ├─┼──────┼─────────────────┤ │
│ │丙│107 年5 月16│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3時2 分20│B:0000-000000 (林永騰)【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大仔,你說什麼汽車? │ │
│ │ │ │A:正益 │ │
│ │ │ │B:有阿,我怎麼沒看到你的車? │ │
│ │ │ │A:來,我出來,在旁邊那裏有沒有,│ │
│ │ │ │ 在右手邊 │ │
│ │ │ │B:嘿 │ │
│ │ │ │A:轉進來,轉進來第5間 │ │
│ │ │ │B:喔,好好好好 │ │
│ │ │ │A:豐安路 │ │
│ │ │ │B:好好好好 │ │
├─┼─┼──────┼─────────────────┼───────────┤
││甲│107 年5 月11│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17。│
│ │ │日12時39分39│B:0000-000000 (蔡宇家)【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2 頁。 │
│ │ │ │B:龍益兄,有工作嗎? │ │
│ │ │ │A:有阿 │ │
│ │ │ │B:阿沒辦法嗎?現在阿 │ │
│ │ │ │A:現在人在台中,你是在肖喔 │ │
│ │ │ │B:齁,阿不就要下班了? │ │
│ │ │ │A:嗯 │ │
│ │ │ │B:齁,好啦好啦 │ │
│ ├─┼──────┼─────────────────┤ │
│ │乙│107 年5 月11│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21時55分36│B:0000-000000 (蔡宇家)【發話】│ │
│ │ │秒 ├─────────────────┤ │
│ │ │ │未接通 │ │
│ ├─┼──────┼─────────────────┤ │
│ │丙│107 年5 月11│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22時55分30│B:0000-000000 (許誼達)【發話】│ │
│ │ │秒 ├─────────────────┤ │
│ │ │ │B:喂,大仔 │ │
│ │ │ │A:嘿 │ │
│ │ │ │B:我達仔,我過去找你喔 │ │
│ │ │ │A:你誰? │ │
│ │ │ │B:達仔 │ │
│ │ │ │A:喔,好 │ │
│ │ │ │B:好 │ │
├─┼─┼──────┼─────────────────┼───────────┤
││甲│107 年5 月13│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18。│
│ │ │日21時49分5 │B:00-0000000 (許誼達)【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2 頁反面。│
│ │ │ │B:喂,喂,喂 │ │
│ │ │ │A:你誰? │ │
│ │ │ │B:大哥,我達仔 │ │
│ │ │ │A:蛤? │ │
│ │ │ │B:我達仔啦,我過去找你好不好? │ │
│ │ │ │A:來阿 │ │
│ │ │ │B:好 │ │
├─┼─┼──────┼─────────────────┼───────────┤
││甲│107 年5 月14│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19。│
│ │ │日20時19分16│B:0000-000000 (許誼達)【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2 頁反面。│
│ │ │ │A:喂 │ │
│ │ │ │B:喂,大仔喔 │ │
│ │ │ │A:嗯 │ │
│ │ │ │B:我過去找你喔 │ │
│ │ │ │A:好 │ │
│ │ │ │B:好 │ │
├─┼─┼──────┼─────────────────┼───────────┤
││甲│107 年5 月15│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20。│
│ │ │日22時1 分13│B:0000-000000 (許誼達)【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3 頁。 │
│ │ │ │B:喂,大仔,我過去找你喔 │ │
│ │ │ │A:好 │ │
│ │ │ │B:喂 │ │
│ │ │ │A:好啦 │ │
│ │ │ │B:好 │ │
├─┼─┼──────┼─────────────────┼───────────┤
││甲│107 年5 月17│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21。│
│ │ │日19時47分51│B:0000-000000 (許誼達)【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3 頁。 │
│ │ │ │未接通 │ │
│ ├─┼──────┼─────────────────┤ │
│ │乙│107 年5 月17│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9時50分44│B:0000-000000 (許誼達)【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大仔,我要找你喔 │ │
│ │ │ │A:嗯? │ │
│ │ │ │B:我要找你喔 │ │
│ │ │ │A:要找我來阿,我在厝阿 │ │
│ │ │ │B:好,你厝裡現在沒看到車子停在這│ │
│ │ │ │ 裡 │ │
│ │ │ │A:我載中和來牽機車阿,我要回去了│ │
│ │ │ │ 阿 │ │
│ │ │ │B:齁,好 │ │
├─┼─┼──────┼─────────────────┼───────────┤
││甲│107 年5 月18│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22。│
│ │ │日16時50分2 │B:0000-000000 (許誼達)【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3 頁反面。│
│ │ │ │A:喂 │ │
│ │ │ │B:喂,大仔,到了沒? │ │
│ │ │ │A:還是你過去厝裡?我厝裡的人在這│ │
│ │ │ │ 裡耶 │ │
│ │ │ │B:你要過去厝裡呢? │ │
│ │ │ │A:嘿,好不好? │ │
│ │ │ │B:喔,好,這樣我現在過去 │ │
│ │ │ │A:嗯 │ │
│ │ │ │B:阿阿…中仔…中仔…我上次跟你說│ │
│ │ │ │ 的那個有沒有,中仔跟倫仔他們一│ │
│ │ │ │ 樣的那個有沒有,阿…不然我先過│ │
│ │ │ │ 去再說好了 │ │
│ │ │ │A:好啦 │ │
│ │ │ │B:好 │ │
├─┼─┼──────┼─────────────────┼───────────┤
││甲│107 年5 月20│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23。│
│ │ │日12時11分18│B:0000-000000 (許誼達)【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3 頁反面。│
│ │ │ │A:怎樣啦? │ │
│ │ │ │B:喂,大仔喔 │ │
│ │ │ │A:怎樣? │ │
│ │ │ │B:剛剛兩齒跟你拿的那個…說都沒…│ │
├─┼─┼──────┼─────────────────┼───────────┤
││甲│107 年5 月23│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24。│
│ │ │日15時40分50│B:0000-000000 (雷文光)【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74頁。 │
│ │ │ │B:喂,兄仔喔 │ │
│ │ │ │A:怎樣? │ │
│ │ │ │B:我過去找你好不好? │ │
│ │ │ │A:怎樣啦? │ │
│ │ │ │B:我過去找你啦 │ │
│ │ │ │A:嗯 │ │
│ │ │ │B:好 │ │
├─┼─┼──────┼─────────────────┼───────────┤
││甲│107 年6 月5 │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25。│
│ │ │日17時31分57│B:0000-000000 (雷文光)【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74頁反面。│
│ │ │ │A:喂 │ │
│ │ │ │B:阿兄 │ │
│ │ │ │A:你說 │ │
│ │ │ │B:你有在厝裡嗎? │ │
│ │ │ │A:沒有耶 │ │
│ │ │ │B:在宿舍? │ │
│ │ │ │A:沒有,我在吃飯 │ │
│ │ │ │B:你多久會回來? │ │
│ │ │ │A:你如果要用的時候我馬上就回去阿│ │
│ │ │ │B:好啦,不然你先過來好不好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好好好 │ │
│ │ │ │A:我東西吃完才有回去 │ │
│ │ │ │B:好啦,等你啦 │ │
│ │ │ │A:好 │ │
│ ├─┼──────┼─────────────────┤ │
│ │乙│107 年6 月5 │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7時58分8 │B:0000-000000 (雷文光)【發話】│ │
│ │ │秒 ├─────────────────┤ │
│ │ │ │A:喂,剛吃完而已,現在要回去了啦│ │
│ │ │ │B:喔,好啦 │ │
│ ├─┼──────┼─────────────────┤ │
│ │丙│17年6 月5 日│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18時13分56秒│B:0000-000000 (雷文光)【發話】│ │
│ │ │ ├─────────────────┤ │
│ │ │ │A:在民雄肉包這裡了啦,在那邊催 │ │
│ │ │ │B:好 │ │
│ │ │ │A:要到了啦 │ │
│ │ │ │B:好 │ │
├─┼─┼──────┼─────────────────┼───────────┤
││甲│ │日23時337 │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26。│
│ │ │日0 時35分25│B:0000-000000 (雷文光)【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75頁。 │
│ │ │ │B:喂,阿兄喔,我現在過去找你好不│ │
│ │ │ │ 好?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好好 │ │
├─┼─┼──────┼─────────────────┼───────────┤
││甲│107 年1 月31│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27。│
│ │ │日18時58分17│B:0000-000000 (許錦清)【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104 頁正反│
│ │ │ │A:喂 │ 面。 │
│ │ │ │B:你手機都沒在接是在啥小 │ │
│ │ │ │A:呵呵,才剛睡醒起來 │ │
│ │ │ │B:幹你娘,有時候很重要的有時候就│ │
│ │ │ │ 被你直接給我…我實在快捏懶巴捏│ │
│ │ │ │A:好啦,我馬上過去 │ │
│ │ │ │B:好 │ │
│ ├─┼──────┼─────────────────┤ │
│ │乙│107 年1 月31│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9時0 分59│B:0000-000000 (許錦清)【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我給你打LINE怎麼都不接 │ │
│ │ │ │A:在睡覺啦 │ │
│ │ │ │B:不是啦,我現在打給你你怎麼又不│ │
│ │ │ │ 接 │ │
│ │ │ │A:阿沒有聽到阿 │ │
│ │ │ │B:唉~實在是… │ │
│ │ │ │A:怎樣啦 │ │
│ │ │ │B:我跟你說齁,我不知道要怎麼…我│ │
│ │ │ │ 跟你說等一下有人要…我…你直接│ │
│ │ │ │ 找我,你說我的要留著,要給我…│ │
│ │ │ │ 喔,你聽得懂啦 │ │
│ │ │ │A:好好 │ │
├─┼─┼──────┼─────────────────┼───────────┤
││甲│107 年2 月14│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28。│
│ │ │日19時43分52│B:0000-000000 (許錦清)【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104 頁反面│
│ │ │ │A:現在才要從嘉義回去 │ 至第105頁。 │
│ │ │ │B:蛤? │ │
│ │ │ │A:在嘉義要回去了 │ │
│ │ │ │B:在嘉義才要回來而已 │ │
│ │ │ │A:嗯 │ │
│ │ │ │B:沒辦法別人喔? │ │
│ │ │ │A:沒有 │ │
│ │ │ │B:喔,好啦好啦,你要趕一下啦,我│ │
│ │ │ │ 這裡有人在等啦 │ │
│ │ │ │A:好好好好 │ │
├─┼─┼──────┼─────────────────┼───────────┤
││甲│107 年2 月17│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29。│
│ │ │日17時23分45│B:0000-000000 (許錦清)【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一第105 頁正反│
│ │ │ │未接通 │ 面。 │
│ ├─┼──────┼─────────────────┤ │
│ │乙│107 年2 月17│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8時58分8 │B:0000-000000 (許錦清)【發話】│ │
│ │ │秒 ├─────────────────┤ │
│ │ │ │A:喂,怎樣? │ │
│ │ │ │B:喂,這樣有聽到齁? │ │
│ │ │ │A:有啦,這樣很清楚,剛剛都頓一下│ │
│ │ │ │ 頓一下聽謀 │ │
│ │ │ │B:剛剛是網路,現在是電話,一個朋│ │
│ │ │ │ 友說要過來,我打你就都沒接阿,│ │
│ │ │ │ 我跟他說你如果有回我再打給他啦│ │
│ │ │ │A:嗯 │ │
│ │ │ │B:這樣要打給他齁? │ │
│ │ │ │A:嘿阿,我吃一吃就過去了 │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甲│107 年3 月22│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30。│
│ │ │日21時18分57│B:00-0000000 (戊○○)【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秒 ├─────────────────┤ 611 號卷3 頁正反面。│
│ │ │ │B:喂 │ │
│ │ │ │A:你誰? │ │
│ │ │ │B:喂喂喂,我興仔啦 │ │
│ │ │ │A:嗯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在外面,怎樣? │ │
│ │ │ │B:我齁,我要找你阿 │ │
│ │ │ │A:我不敢在家啦 │ │
│ │ │ │B:還是你要過來我家 │ │
│ │ │ │A:好 │ │
│ │ │ │B:齁,好 │ │
├─┼─┼──────┼─────────────────┼───────────┤
││甲│107 年2 月1 │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31。│
│ │ │日10時53分29│B:0000-000000 (吳義文)【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50頁。 │
│ │ │ │A:喂 │ │
│ │ │ │B:阿兄喔 │ │
│ │ │ │A:嗯 │ │
│ │ │ │B:阿你有在家嗎? │ │
│ │ │ │A:有 │ │
│ │ │ │B:蛤? │ │
│ │ │ │A:有啦 │ │
│ │ │ │B:我我我…叫文智過去好不好? │ │
│ │ │ │A:好啦 │ │
│ │ │ │B:我叫他去後面…後面…從後面 │ │
│ │ │ │A:好 │ │
│ │ │ │B:好好 │ │
├─┼─┼──────┼─────────────────┼───────────┤
││甲│107年2 月2日│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32。│
│ │ │21時4 分44秒│B:0000-000000 (吳義文)【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 ├─────────────────┤ 75號卷二第50頁反面。│
│ │ │ │A:喂 │ │
│ │ │ │B:喂,阿兄喔 │ │
│ │ │ │A:我要回去了 │ │
│ │ │ │B:喔,你到了再打給我還是怎樣? │ │
│ │ │ │A:我在我們本村裡面 │ │
│ │ │ │B:喔,這樣我等一下馬上過去 │ │
│ │ │ │A:你現在就可以過去,我也現在可以│ │
│ │ │ │ 過去喔,不然我還要去橋頭耶 │ │
│ │ │ │B:喔,好好,我叫文智過去嘿 │ │
│ │ │ │A:好啦 │ │
│ │ │ │B:好啦,我過去 │ │
│ │ │ │A:要現在喔 │ │
│ │ │ │B:好 │ │
├─┼─┼──────┼─────────────────┼───────────┤
││甲│107 年2 月13│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33。│
│ │ │日18時27分3 │B:0000-000000 (吳義文)【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秒 ├─────────────────┤ 75號卷二第51頁反面。│
│ │ │ │A:喂 │ │
│ │ │ │B:喂,阿兄,你有在家嗎? │ │
│ │ │ │A:沒有,我剛出來耶,我現在在麥寮│ │
│ │ │ │B:沒關係,等一下朋友要來,等一下│ │
│ │ │ │ 會回去家裡嗎? │ │
│ │ │ │A:好,差不多多久? │ │
│ │ │ │(B問旁人:大摳多久要來?) │ │
│ │ │ │B:他人在路上了 │ │
│ │ │ │A:喔,好好,我一下子就回去 │ │
│ │ │ │B:好好 │ │
│ ├─┼──────┼─────────────────┤ │
│ │乙│107 年2 月13│A:0000-000000 (己○○)【受話】│ │
│ │ │日18時41分37│B:0000-000000 (吳義文)【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阿兄你到家了沒? │ │
│ │ │ │A:你跟我說你朋友來的時候才要跟我│ │
│ │ │ │ 說 │ │
│ │ │ │B:齁,好啦,他來了 │ │
│ │ │ │A:這樣我等一下就回去 │ │
│ │ │ │B:你要多久時間? │ │
│ │ │ │A:ㄟ~15分 │ │
│ │ │ │B:15分喔 │ │
│ │ │ │A:嗯 │ │
│ │ │ │B:好好好 │ │
│ │ │ │(B對旁人說:等咧等咧,15分咧) │ │
├─┼─┼──────┼─────────────────┼───────────┤
││甲│107年2月19日│A:0000-000000 (己○○)【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34。│
│ │ │19時57分55秒│B:0000-000000 (吳義文)【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 ├─────────────────┤ 75號卷二第51頁反面。│
│ │ │ │未接通(連打3通) │ │
│ ├─┼──────┼─────────────────┤ │
│ │乙│107年2月19日│A:0000-000000 (己○○)【發話】│ │
│ │ │20時54分47秒│B:0000-000000 (吳義文)【受話】│ │
│ │ │ ├─────────────────┤ │
│ │ │ │B:喂 │ │
│ │ │ │A:喂,你找我喔? │ │
│ │ │ │B:嘿阿,阿兄你在哪裡? │ │
│ │ │ │A:我在外面耶,我跟我兒子們去吃飯│ │
│ │ │ │ 阿 │ │
│ │ │ │B:阿阿…你…你…下午和仔有跟你說│ │
│ │ │ │ 的那個,你…你怎樣…能過來嗎?│ │
│ │ │ │A:好阿,要去你家喔? │ │
│ │ │ │B:你來你來我家啦 │ │
│ │ │ │A:好啦 │ │
│ │ │ │B:好好好好 │ │
├─┼─┼──────┼─────────────────┼───────────┤
││甲│107年5月22日│A:0000-000000 (趙晏俊)【受話】│①佐證編號一編號35。│
│ │ │20時9分35秒 │B:0000-000000 (吳格宏)【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 568 號卷第9 頁。 │
│ │ │ │A:喂 │ │
│ │ │ │B:喂 │ │
│ │ │ │A:怎樣 │ │
│ │ │ │B:你現在在哪? │ │
│ │ │ │A:外面耶怎樣 │ │
│ │ │ │B:說有人要處理拉 │ │
│ │ │ │A:多少 │ │
│ │ │ │B:兩張拉 │ │
│ │ │ │A:你在哪 │ │
│ │ │ │B:麥寮 我快到麥寮了 │ │
│ │ │ │A:好啦你到人家宿舍哪裡 │ │
│ │ │ │B:好好好 │ │
└─┴─┴──────┴─────────────────┴───────────┘
附表五:與戊○○犯行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
│ 編號 │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1│甲│107 年4 月25│A:0000-000000 (戊○○)【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1。 │
│ │ │日11時48分 │B:0000-000000 (林志明)【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 ├─────────────────┤ 3682號卷一第127 頁。│
│ │ │ │A:喂 │ │
│ │ │ │B:喂,你有空嗎? │ │
│ │ │ │A:有 │ │
│ │ │ │B:蛤? │ │
│ │ │ │A:有 │ │
│ ├─┼──────┼─────────────────┤ │
│ │乙│107 年4 月25│A:0000-000000 (戊○○)【受話】│ │
│ │ │日12時0 分49│B:0000-000000 (林志明)【發話】│ │
│ │ │秒 ├─────────────────┤ │
│ │ │ │未接通(已到達) │ │
├─┼─┼──────┼─────────────────┼───────────┤
│2│甲│107 年4 月20│A:0000-000000 (戊○○)【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2。 │
│ │ │日18時10分20│B:0000-000000 (林幸招)【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二第105 頁。│
│ │ │ │未接通 │ │
│ ├─┼──────┼─────────────────┤ │
│ │乙│107 年4 月20│A:0000-000000 (戊○○)【受話】│ │
│ │ │日18時30分12│B:0000-000000 (林幸招)【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你在哪裡? │ │
│ │ │ │A:再半小時,再半小時齁 │ │
│ │ │ │B:齁,這樣…我…我要跟你說我已經│ │
│ │ │ │ 回來了,這樣你知道啦齁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好好好 │ │
│ ├─┼──────┼─────────────────┤ │
│ │丙│107 年4 月20│A:0000-000000 (戊○○)【受話】│ │
│ │ │日19時16分47│B:0000-000000 (林幸招)【發話】│ │
│ │ │秒 ├─────────────────┤ │
│ │ │ │未接通(連打2通) │ │
├─┼─┼──────┼─────────────────┼───────────┤
│3│甲│107 年5 月1 │A:0000-000000 (戊○○)【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3。 │
│ │ │日19時2 分50│B:0000-000000 (林幸招)【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二第108頁。 │
│ │ │ │B:喂,喂,你出來了沒? │ │
│ │ │ │A:出來了啦 │ │
│ │ │ │B:蛤?你走了喔? │ │
│ │ │ │A:嘿啦 │ │
│ │ │ │B:我跟你說我在你家鐵屋這裡啦 │ │
│ │ │ │A:好啦好啦 │ │
├─┼─┼──────┼─────────────────┼───────────┤
│4│甲│107 年2 月19│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4。 │
│ │ │日23時24分42│B:00-0000000 (雷安迪)【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一第44頁反面│
│ │ │ │A:喂 │ 。 │
│ │ │ │B:喂,你有怎樣嗎? │ │
│ │ │ │A:沒有耶,回來了阿 │ │
│ │ │ │B:在哪裡? │ │
│ │ │ │A:找我朋友,我在舊庄啦 │ │
│ │ │ │B:什麼時候會回來? │ │
│ │ │ │A:怎樣? │ │
│ │ │ │B:你想咧,呵呵 │ │
│ │ │ │A:我沒有了阿 │ │
│ │ │ │B:是喔 │ │
│ │ │ │A:我身上沒有了阿 │ │
│ │ │ │B:嗯 │ │
│ │ │ │A:剛剛回來的時候,我有跟興仔拿,│ │
│ │ │ │ 用完了啦 │ │
│ │ │ │B:嘿 │ │
│ │ │ │A:嘿阿,我現在要拿給人家阿 │ │
│ │ │ │B:拿給人? │ │
│ │ │ │A:嘿阿,舊庄那個阿,我朋友阿 │ │
│ │ │ │B:齁 │ │
│ │ │ │A:嘿阿 │ │
│ │ │ │B:好啦 │ │
├─┼─┼──────┼─────────────────┼───────────┤
│5│甲│107 年3 月13│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5。 │
│ │ │日23時41分33│B:00-0000000 (雷安迪)【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一第45頁正反│
│ │ │ │A:喂 │ 面。 │
│ │ │ │B:喂,在哪裡? │ │
│ │ │ │A:在家阿 │ │
│ │ │ │B:好,我過去找你一下,我有事情要│ │
│ │ │ │ 跟你說 │ │
│ │ │ │A:嗯? │ │
│ │ │ │B:我過去找你啦,我有事情要順便跟│ │
│ │ │ │ 你說一下啦 │ │
│ │ │ │A:嗯,好啦 │ │
│ ├─┼──────┼─────────────────┤ │
│ │乙│107 年3 月13│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23時53分10│B:00-0000000 (雷安迪)【發話】│ │
│ │ │秒 ├─────────────────┤ │
│ │ │ │未接通(連打2通) │ │
│ ├─┼──────┼─────────────────┤ │
│ │丙│107 年3 月13│A:0000-000000 (丙○○)【發話】│ │
│ │ │日23時54分53│B:00-0000000 (雷安迪)【受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 │ │
│ │ │ │A:怎樣? │ │
│ │ │ │B:你能過來載我一下嗎,我沒摩托車│ │
│ │ │ │ ,不給我騎 │ │
│ │ │ │A:呵 │ │
│ │ │ │B:你過來載我一下好不好? │ │
│ │ │ │A:好啦 │ │
│ │ │ │B:好 │ │
│ ├─┼──────┼─────────────────┤ │
│ │丁│107 年3 月14│A:0000-000000 (丙○○)【發話】│ │
│ │ │日0 時2 分51│B:0000-000000 (戊○○)【受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喂,興哥喔 │ │
│ │ │ │B:怎樣? │ │
│ │ │ │A:你幫我開一下門好不好? │ │
│ │ │ │B:好 │ │
├─┼─┼──────┼─────────────────┼───────────┤
│6│甲│107 年2 月2 │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6。 │
│ │ │日15時14分46│B:0000-000000 (甲○○)【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一第108 頁反│
│ │ │ │A:喂 │ 面。 │
│ │ │ │B:喂,你現在有空嗎?我松仔啦 │ │
│ │ │ │A:你騎去那裡阿 │ │
│ │ │ │B:蛤? │ │
│ │ │ │A:你騎…你騎過去啦,我叫人拿給你│ │
│ │ │ │ 啦 │ │
│ │ │ │B:我在廟仔這裡等你啦 │ │
│ │ │ │A:喔,好好好 │ │
│ │ │ │B:好好 │ │
│ ├─┼──────┼─────────────────┤ │
│ │乙│107 年2 月2 │A:0000-000000 (丙○○)【發話】│ │
│ │ │日15時15分56│B:0000-000000 (戊○○)【受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喂,興哥喔,你哪裏有人嗎? │ │
│ │ │ │B:沒有 │ │
│ │ │ │A:是喔,這樣你要下去樓下一趟喔 │ │
│ │ │ │B:嗯,怎樣? │ │
│ │ │ │A:沒有啦,我朋友在下面等阿 │ │
│ │ │ │B:喔,好 │ │
│ │ │ │A:喔 │ │
│ │ │ │B:喂,小楊你有跟他說嗎? │ │
│ │ │ │A:我有跟他說了阿 │ │
│ │ │ │B:你在台中喔? │ │
│ │ │ │A:回來了啦 │ │
│ │ │ │B:齁,你有跟他說了嗎? │ │
│ │ │ │A:有,我有跟他說 │ │
│ │ │ │B:齁,好啦 │ │
│ │ │ │A:阿那個稍微憨奶憨奶啦,阿嚼檳榔│ │
│ │ │ │ 啦,類似藍色50、90那種的 │ │
│ │ │ │B:好好 │ │
│ ├─┼──────┼─────────────────┤ │
│ │丙│107 年2 月2 │A:0000-000000 (丙○○)【發話】│ │
│ │ │日15時17分25│B:0000-000000 (甲○○)【受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我朋友等一下就下去了,他沒有很│ │
│ │ │ │ 高啦,他等一下就下去,有點黑黑│ │
│ │ │ │ 的這樣啦 │ │
│ │ │ │B:黑黑的這樣,好 │ │
│ │ │ │A:等一下就下去了齁 │ │
│ │ │ │B:好好 │ │
├─┼─┼──────┼─────────────────┼───────────┤
│7│甲│107 年1 月29│A:0000-000000 (丙○○)【發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7。 │
│ │ │日21時3 分56│B:0000-000000 (張誌明)【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一第70頁正反│
│ │ │ │B:喂 │ 面。 │
│ │ │ │A:喂喂,誌明怎樣? │ │
│ │ │ │B:看你有沒有在家阿 │ │
│ │ │ │A:沒有捏,我人在外面捏,怎樣? │ │
│ │ │ │B:沒有啦,鴨子不是在找你 │ │
│ │ │ │A:對阿 │ │
│ │ │ │B:嘿阿 │ │
│ │ │ │A:我要出去阿 │ │
│ │ │ │B:你要去哪裡? │ │
│ │ │ │A:你有點能出去嗎? │ │
│ │ │ │B:你說什麼在重說一次 │ │
│ │ │ │A:我說你有點嗎? │ │
│ │ │ │B:齁,有點喔 │ │
│ │ │ │A:嘿啦,有點才有效阿,沒點像土地│ │
│ │ │ │ 公那樣不值錢阿 │ │
│ │ │ │B:沒有啦,我要找你啊 │ │
│ │ │ │A:齁,你要找我喔 │ │
│ │ │ │B:嘿啦 │ │
│ │ │ │A:要處理喔? │ │
│ │ │ │B:嘿啦 │ │
│ │ │ │A:靠夭阿,我在那種,現在又在下雨│ │
│ │ │ │B:現在在下雨喔 │ │
│ │ │ │A:嘿阿,你要處理什麼的? │ │
│ │ │ │B:那個…一樣的阿 │ │
│ │ │ │A:查埔的喔? │ │
│ │ │ │B:嘿阿 │ │
│ │ │ │A:1 千 │ │
│ │ │ │B:嘿啦 │ │
│ │ │ │A:是喔,不過我人在小胖這條路這邊│ │
│ │ │ │ 耶 │ │
│ │ │ │B:嘿阿,我也在這附近而已 │ │
│ │ │ │A:我也是要去施厝寮,我大仔不在了│ │
│ │ │ │ 阿 │ │
│ │ │ │B:嗯,這樣喔 │ │
│ │ │ │A:嘿阿,我大仔應該馬上就回去了啦│ │
│ │ │ │ ,還是看你要不要先去找阿興,我│ │
│ │ │ │ 打電話跟他說一下阿 │ │
│ │ │ │B:好阿 │ │
│ │ │ │A:我原本要跟你拿貼紙,那種啦,有│ │
│ │ │ │ 沒有 │ │
│ │ │ │B:我知道啦 │ │
│ │ │ │A:先給你拿一本膠帶好不好,我剛剛│ │
│ │ │ │ 有打給蔡頭,但是我不知道他何時│ │
│ │ │ │ 才要過去阿 │ │
│ │ │ │B:這裡現在也沒有阿 │ │
│ │ │ │A:你們那裡也沒有喔? │ │
│ │ │ │B:嘿阿 │ │
│ │ │ │A:是喔 │ │
│ │ │ │B:有叫蔡頭他朋友那個,也是要等他│ │
│ │ │ │ 們拿來阿 │ │
│ │ │ │A:是喔,齁,好啦 │ │
│ │ │ │B:好,等一下看怎樣,如果那個的時│ │
│ │ │ │ 候…再麻煩你打給他啦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好 │ │
├─┼─┼──────┼─────────────────┼───────────┤
│8│甲│107 年1 月31│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8。 │
│ │ │日6 時19分28│B:0000-000000 (張誌明)【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一第70頁反面│
│ │ │ │未接通 │ 至第71頁。 │
│ ├─┼──────┼─────────────────┤ │
│ │乙│107 年1 月31│A:0000-000000 (丙○○)【發話】│ │
│ │ │日15時48分59│B:0000-000000 (張誌明)【受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你不是有打給我?早上,我睡到現│ │
│ │ │ │ 在才起來 │ │
│ │ │ │B:嘿阿,早上想說…我找阿興啦 │ │
│ │ │ │A:齁,阿興喔? │ │
│ │ │ │B:嘿阿,之後我打給你,你就沒接,│ │
│ │ │ │ 你沒接我就直接打給他了 │ │
│ │ │ │A:我在睡覺,嘿阿 │ │
│ │ │ │B:我我…有啦,我有過去啦 │ │
│ │ │ │A:有處理了齁? │ │
│ │ │ │B:嘿阿嘿阿 │ │
│ │ │ │A:好好好好 │ │
│ │ │ │B:好 │ │
├─┼─┼──────┼─────────────────┼───────────┤
│9│甲│107 年2 月4 │A:0000-000000 (丙○○)【發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9。 │
│ │ │日23時33分5 │B:0000-000000 (林建章)【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一第145 頁。│
│ │ │ │B:阿弟仔 │ │
│ │ │ │A:喂,老牛阿 │ │
│ │ │ │B:阿你的帳號幾號?你什麼名字? │ │
│ │ │ │A:不用啦,你是不是匯給興哥58萬了│ │
│ │ │ │ ,對不對 │ │
│ │ │ │B:嘿 │ │
│ │ │ │A:我想說你可以4000塊啦,你聽得懂│ │
│ │ │ │ 嗎? │ │
│ │ │ │B:沒有啦,那不是我的耶 │ │
│ │ │ │A:我跟你說啦,不管啦,你就多少先│ │
│ │ │ │ 還我,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 │
│ │ │ │B:我知道,我現在這裡還有,我要匯│ │
│ │ │ │ 去給你,你聽得懂嗎? │ │
│ │ │ │A:你那裏多少? │ │
│ │ │ │B:我這裡還有30幾阿 │ │
│ │ │ │A:齁,30幾喔,好啦好啦 │ │
│ │ │ │B:就是要加你好友,我不知道你的電│ │
│ │ │ │ 話 │ │
│ │ │ │A:我跟你說,你匯給興哥,你聽得懂│ │
│ │ │ │ 我的意思嗎? │ │
│ │ │ │B:一樣又… │ │
│ │ │ │A:嘿,你先給我2千就好,28萬8就好│ │
│ │ │ │B:28萬8 │ │
│ │ │ │A:嘿,你用28萬8過去給興哥就好了 │ │
│ │ │ │ ,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 │
│ │ │ │B:一樣那個帳號? │ │
│ │ │ │A:嘿,興哥那個帳號就好 │ │
│ │ │ │B:阿你跟他說豪仔過去 │ │
│ │ │ │A:嘿阿,你就過來就好了阿 │ │
│ │ │ │B:沒有啦,豪仔啦,我沒辦法過去 │ │
│ │ │ │A:叫豪仔就對了啦 │ │
│ │ │ │B:嗯 │ │
│ │ │ │A:好啦,你是要現金還是… │ │
│ │ │ │B:沒有啦,那個啦 │ │
│ │ │ │A:那個齁,好啦好啦,瞭解,喂 │ │
│ │ │ │B:喂 │ │
│ │ │ │A:你現在用過去喔 │ │
│ │ │ │B:嘿阿,我現在用 │ │
├─┼─┼──────┼─────────────────┼───────────┤
││甲│107 年2 月14│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10。│
│ │ │日22時26分 │B:0000-000000 (林建章)【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 ├─────────────────┤ 3682號卷一第93頁反面│
│ │ │ │A:喂 │ 。 │
│ │ │ │B:你不是說…剛剛不是叫你打給我,│ │
│ │ │ │ 你沒打給我 │ │
│ │ │ │A:機歪阿,你不是過來在興仔這裡 │ │
│ │ │ │B:蛤,我… │ │
│ │ │ │A:我不是跟你說我手機沒辦法打 │ │
│ │ │ │B:我現在在這裡,阿我我… │ │
│ │ │ │A:我在樓下 │ │
│ │ │ │B:我先拿5 還你,明天再拿5 還你,│ │
│ │ │ │ 我寄放在興哥這裡 │ │
│ │ │ │A:你拿下來給我,我在樓下啦 │ │
│ │ │ │B:喔,你在樓下,好 │ │
│ │ │ │A:喂喂喂喂 │ │
│ │ │ │B:嘿 │ │
│ │ │ │A:你你你…這樣你幫我~拿…拿1 包│ │
│ │ │ │ 500的下來就好了 │ │
│ │ │ │B:好好 │ │
│ │ │ │A:再拿1支筆 │ │
│ │ │ │B:好 │ │
├─┼─┼──────┼─────────────────┼───────────┤
││甲│107 年2 月4 │A:0000-000000 (丙○○)【發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11。│
│ │ │日19時51分 │B:0000-000000 (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 611 號卷第8 頁反面至│
│ │ │ │A:喂 │ 第9 頁。 │
│ │ │ │B:喂,憲哥喔 │ │
│ │ │ │A:嘿 │ │
│ │ │ │B:我下班了,但是,明天我才有錢 │ │
│ │ │ │A:嗯? │ │
│ │ │ │B:我明天才能領耶 │ │
│ │ │ │A:對阿,你看,你昨天如果有拿你今│ │
│ │ │ │ 天也不能給我 │ │
│ │ │ │B:嘿啊,我知道啦,我今天有跟頭家│ │
│ │ │ │ 說,頭家說明天 │ │
│ │ │ │A:今天都沒有喔? │ │
│ │ │ │B:我身上都沒有 │ │
│ │ │ │A:想說要望你救我一陣子說,我會死│ │
│ │ │ │ 我,我現在跟我大仔吵架我沒有在│ │
│ │ │ │ 那邊做了啦,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
│ │ │ │ ?沒辦法讓你欠啦 │ │
│ │ │ │B:阿你朋友呢? │ │
│ │ │ │A:我朋友這個我就沒辦法,你聽得懂│ │
│ │ │ │ 我的意思嗎? │ │
│ │ │ │B:是喔 │ │
│ │ │ │A:嘿啦 │ │
│ │ │ │B:不然就要等到明天,我身上真的都│ │
│ │ │ │ 乾了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明天齁 │ │
│ │ │ │A:好 │ │
│ ├─┼──────┼─────────────────┤ │
│ │乙│107 年2 月5 │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2時20分47│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你在哪裡? │ │
│ │ │ │A:在我朋友這裡 │ │
│ │ │ │B:阿你能過來嗎? │ │
│ │ │ │A:有阿 │ │
│ │ │ │B:現在阿 │ │
│ │ │ │A:嘿 │ │
│ │ │ │B:多久? │ │
│ │ │ │A:25嗯 │ │
│ │ │ │B:我知道,要多久? │ │
│ │ │ │A:20分鐘好不好? │ │
│ │ │ │B:可以在快一點嗎? │ │
│ │ │ │A:很快了啦,那台最快才這樣而已啦│ │
│ │ │ │B:1百1 │ │
│ │ │ │A:嗯,差不多20分 │ │
│ │ │ │B:如果1百1不用到20分鐘啦 │ │
│ │ │ │A:好啦好啦,12點40你在你外面等我│ │
│ │ │ │ 啦齁 │ │
│ │ │ │B:12點40,我跟你說,你…你到我家│ │
│ │ │ │ 再打給我,現在沒人 │ │
│ │ │ │A:好啦,瞭解 │ │
│ │ │ │B:緊咧,現在馬上出門 │ │
│ │ │ │A:那個2千嘛齁,阿給我的500嘛齁 │ │
│ │ │ │B:嘿,對對對對對 │ │
│ ├─┼──────┼─────────────────┤ │
│ │丙│107 年2 月5 │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2時41分9 │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要到了要到了,我現在東西才拿到│ │
│ │ │ │ 而已 │ │
│ │ │ │B:蛤? │ │
│ │ │ │A:要到了,我現在才拿到而已 │ │
│ │ │ │B:阿你多久會到? │ │
│ │ │ │A:要到了要到,再15分鐘,要到了 │ │
│ │ │ │B:還要再等15分喔? │ │
│ │ │ │A:我現在才遇到而已啦齁 │ │
│ │ │ │B:蛤? │ │
│ │ │ │A:我用最快的速度了齁 │ │
│ │ │ │B:齁,好啦好啦 │ │
│ │ │ │A:好好好 │ │
├─┼─┼──────┼─────────────────┼───────────┤
││甲│107 年2 月8 │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12。│
│ │ │日18時33分24│B:0000-000000 (丁○○)【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秒 ├─────────────────┤ 611 號卷第9 頁反面。│
│ │ │ │A:喂 │ │
│ │ │ │B:喂,憲哥喔 │ │
│ │ │ │A:嘿 │ │
│ │ │ │B:你在幹嘛? │ │
│ │ │ │A:沒有阿,哪有在幹嘛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在朋友這裡 │ │
│ │ │ │B:我要1 阿 │ │
│ │ │ │A:嗯? │ │
│ │ │ │B:1 │ │
│ │ │ │A:夠嘛?這個很少捏 │ │
│ │ │ │B:多摻一些 │ │
│ │ │ │A:這很貴,肖仔喔 │ │
│ │ │ │B:我知道啦 │ │
│ │ │ │A:所以我才會叫你多拿一些 │ │
│ │ │ │B:阿2咧? │ │
│ │ │ │A:2 比較多當然比較多,你空空ㄟ你│ │
│ │ │ │ 阿 │ │
│ │ │ │B:齁,好啦,2啦2 │ │
│ │ │ │A:差沒有很多,肖仔,你吃一吃不夠│ │
│ │ │ │ ,我不就多裝了 │ │
│ │ │ │B:齁,2,好 │ │
│ │ │ │A:好,咳咳嗯 │ │
│ │ │ │B:蛤? │ │
│ │ │ │A:咳咳嗯 │ │
│ │ │ │B:靠夭,賀阿賀阿 │ │
│ │ │ │A:滾來了啦 │ │
│ │ │ │B:沒有啦,我身上剛好剩2而已 │ │
│ │ │ │A:齁,好啦,怎樣你講阿 │ │
│ │ │ │B:沒有,那個啦,我那個如果是15,│ │
│ │ │ │ 15加比較少 │ │
│ │ │ │A:其實也還好啦 │ │
│ │ │ │B:蛤? │ │
│ │ │ │A:還好啦 │ │
│ │ │ │B:比2還少就對了 │ │
│ │ │ │A:一點點而已 │ │
│ │ │ │B:差一些而已 │ │
│ │ │ │A:嗯 │ │
│ │ │ │B:好,不然就15,你那個5這樣阿 │ │
│ │ │ │A:嗯,你改天打LINE啦,不要… │ │
│ │ │ │B:沒有啦,我知道啦,我現在換電話│ │
│ │ │ │ 啦 │ │
│ │ │ │A:你要換電話? │ │
│ │ │ │B:嘿,我電話壞掉,我現在換另外一│ │
│ │ │ │ 隻,我現在沒LINE,到時我要來下│ │
│ │ │ │ 載LINE阿 │ │
│ │ │ │A:齁,好,瞭解 │ │
│ │ │ │B:嘿阿嘿阿 │ │
│ │ │ │A:半小時到啦齁 │ │
│ │ │ │B:還要等到半小時喔?不就7點? │ │
│ │ │ │A:差不多 │ │
│ │ │ │B:齁,好阿好阿 │ │
│ │ │ │A:好 │ │
├─┼─┼──────┼─────────────────┼───────────┤
││甲│107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13。│
│ │ │日18時44分21│B:0000-000000 (丁○○)【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秒 ├─────────────────┤ 611 號卷第10頁正反面│
│ │ │ │未接通(連打3通) │ 。 │
│ ├─┼──────┼─────────────────┤ │
│ │乙│107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8時52分53│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你在哪裡? │ │
│ │ │ │A:在我朋友這裡 │ │
│ │ │ │B:是喔 │ │
│ │ │ │A:嘿,我剛剛手機在充電,沒聽到 │ │
│ │ │ │B:是喔 │ │
│ │ │ │A:說阿 │ │
│ │ │ │B:嘿阿,你打LINE給我啦 │ │
│ │ │ │A:好啦 │ │
│ ├─┼──────┼─────────────────┤ │
│ │丙│107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8時55分52│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你的LINE怎麼沒看到 │ │
│ │ │ │B:我也找不到你的LINE阿 │ │
│ │ │ │A:對阿,就不見了阿 │ │
│ │ │ │B:嘿阿 │ │
│ │ │ │A:你說啦,沒關係啦 │ │
│ │ │ │B:嘿阿,一樣 │ │
│ │ │ │A:一樣嗎? │ │
│ │ │ │B:嘿,2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你多久會到? │ │
│ │ │ │A:半小時 │ │
│ │ │ │B:要那麼久喔,7點半 │ │
│ │ │ │A:差不多啦 │ │
│ │ │ │B:喔,好好 │ │
│ │ │ │A:哇~哇~沒有了,等咧,沒有了,│ │
│ │ │ │ 沒有了,人家在搖頭了 │ │
│ │ │ │B:這樣怎麼辦 │ │
│ │ │ │(A對旁人說:你不是在搖頭?) │ │
│ │ │ │A:喔,有,等一咧,好啦,7 點半啦│ │
│ │ │ │ ,靠夭,我想說他在搖頭咧,呵呵│ │
│ │ │ │ 呵 │ │
│ │ │ │B:喔,你不要嚇我啦 │ │
│ │ │ │A:我想說差不多了,好啦好啦,齁 │ │
│ │ │ │B:我嚇一跳,喂喂 │ │
│ │ │ │A:嗯? │ │
│ │ │ │B:幫我討1顆 │ │
│ │ │ │A:我要領紅包對不對,要領多少 │ │
│ │ │ │B:哪有,領三小 │ │
│ │ │ │A:我攏街尬價舒適,你們攏不街給我│ │
│ │ │ │ 舒適這樣 │ │
│ │ │ │B:ㄟ~憲哥 │ │
│ │ │ │A:這樣就不對了,我們颱風下雨也拼│ │
│ │ │ │ 過去捏 │ │
│ │ │ │B:好啦 │ │
│ │ │ │A:呵呵呵 │ │
│ │ │ │B:好啦 │ │
│ │ │ │A:OK啦齁,7點半啦齁 │ │
│ │ │ │B:嘿阿,掛你的25 │ │
│ │ │ │A:好 │ │
│ ├─┼──────┼─────────────────┤ │
│ │丁│107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9時24分55│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未接通(連打2通) │ │
│ ├─┼──────┼─────────────────┤ │
│ │戊│108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9時31分47│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我在紅綠燈這裡了,我騎電動腳踏│ │
│ │ │ │ 車,騎不快 │ │
│ │ │ │B:是喔,我打給你都沒人接 │ │
│ │ │ │A:我電話怪怪的啦,有啦但沒聲音啦│ │
│ │ │ │B:你說你在哪裡阿? │ │
│ │ │ │A:在紅綠燈橋下這裡,你騎過來齁 │ │
│ │ │ │B:好,你等我,你在那裏等我 │ │
│ │ │ │A:好好 │ │
│ ├─┼──────┼─────────────────┤ │
│ │己│107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9時33分43│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憲哥,你在哪裡? │ │
│ │ │ │A:這裡的路邊阿 │ │
│ │ │ │B:蛤? │ │
│ │ │ │A:要去草湖這條捏 │ │
│ │ │ │B:齁,不然你朋友說你在我家外面 │ │
│ │ │ │A:沒有啦,在這裡啦 │ │
│ │ │ │B:喔,好阿好阿,瞭解,我等一下馬│ │
│ │ │ │ 上到 │ │
│ │ │ │A:好好 │ │
├─┼─┼──────┼─────────────────┼───────────┤
││甲│107 年2 月19│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14。│
│ │ │日23時3 分18│B:0000-000000 (丁○○)【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秒 ├─────────────────┤ 611 號卷第11頁。 │
│ │ │ │A:喂 │ │
│ │ │ │B:你來了嗎? │ │
│ │ │ │A:我才要到我朋友那裏而已 │ │
│ │ │ │B:是喔,阿你多久會到? │ │
│ │ │ │A:再給我20分鐘齁 │ │
│ │ │ │B:齁,好 │ │
├─┼─┼──────┼─────────────樣 嘿阿,一────┤
││甲│107 年3 月4 │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15。│
│ │ │日12時1 分41│B:0000-000000 (丁○○)【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秒 ├─────────────────┤ 611 號卷第11頁反面。│
│ │ │ │A:喂 │ │
│ │ │ │B:喂,還在睡覺喔? │ │
│ │ │ │A:嗯 │ │
│ │ │ │B:睡醒了沒? │ │
│ │ │ │A:我現在起來而已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等一下要回去了,要開車回去了 │ │
│ │ │ │B:蛤? │ │
│ │ │ │A:等一下要回去了 │ │
│ │ │ │B:是喔,你回來…嘿阿 │ │
│ │ │ │A:我再打電話給你啦齁 │ │
│ │ │ │B:好阿好阿 │ │
│ ├─┼──────┼─────────────────┤ │
│ │乙│107 年3 月4 │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6時50分15│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我才回來沒多久而已 │ │
│ │ │ │B:你不是說要打給我 │ │
│ │ │ │A:我才到沒多久而已 │ │
│ │ │ │B:是喔,有辦法過來嗎? │ │
│ │ │ │A:有啦,我等一下再過去啦齁 │ │
│ │ │ │B:現在啦 │ │
│ │ │ │A:我也是要先人聯絡阿,我現在要去│ │
│ │ │ │ 麥寮找另外一個,你聽得懂我意思│ │
│ │ │ │ 嗎? │ │
│ │ │ │B:阿你朋友咧? │ │
│ │ │ │A:我去找的那個比較多啦 │ │
│ │ │ │B:是喔 │ │
│ │ │ │A:嘿啦 │ │
│ │ │ │B:要多久? │ │
│ │ │ │A:多久喔,我要先跟他聯絡,不然你│ │
│ │ │ │ 真的在趕你去找我朋友阿,你聽得│ │
│ │ │ │ 懂我意思嗎? │ │
│ │ │ │B:嘿 │ │
│ │ │ │A:嘿阿,我現在就是要跟另外那個聯│ │
│ │ │ │ 絡啦 │ │
│ │ │ │B:是喔,現在沒辦法喔? │ │
│ │ │ │A:現在有辦法阿,我也是要跟他聯絡│ │
│ │ │ │ 到阿 │ │
│ │ │ │B:多久阿?我現在為什麼叫你你知道│ │
│ │ │ │ 嗎,因為我阿母不在 │ │
│ │ │ │A:ㄟ~我等一下打LINE給你啦,我先│ │
│ │ │ │ 跟他聯絡看看 │ │
│ │ │ │B:嘿阿,不然現在我阿母不在,比較│ │
│ │ │ │ 不會那個… │ │
│ │ │ │A:多少啦? │ │
│ │ │ │B:一樣阿 │ │
│ │ │ │A:嗯,好啦 │ │
│ │ │ │B:好 │ │
│ ├─┼──────┼─────────────────┤ │
│ │丙│107 年3 月4 │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7時56分18│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阿你在哪裡? │ │
│ │ │ │B:你騎來車頭好不好? │ │
│ │ │ │A:車頭? │ │
│ │ │ │B:舊庄車頭啦 │ │
│ │ │ │A:舊庄車頭在哪裡我怎麼知道 │ │
│ │ │ │B:就在廟口這裡,牌樓這裡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你騎機車還是怎樣? │ │
│ │ │ │A:我開車啦 │ │
│ │ │ │B:靠北阿,你開車就沒用 │ │
│ │ │ │A:怎樣啦? │ │
│ │ │ │B:機車又熄火了啦,氣死 │ │
│ │ │ │A:我先過去那裡好了,我先拿給… │ │
│ │ │ │B:齁,好啦,你過來再說啦 │ │
│ │ │ │A:好啦 │ │
├─┼─┼──────┼─────────────────┼───────────┤
││甲│107 年3 月15│A:0000-000000 (丙○○)【發話】│①佐證附表二編號16。│
│ │ │日21時16分31│B:0000-000000 (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秒 ├─────────────────┤ 611 號卷第12頁。 │
│ │ │ │B:喂 │ │
│ │ │ │A:你今天比較乖喔 │ │
│ │ │ │B:嗯~睡著 │ │
│ │ │ │A:我想說你說要打給我怎麼沒打 │ │
│ │ │ │B:睡著 │ │
│ │ │ │A:是喔 │ │
│ │ │ │B:嘿阿,阿你朋友要給我差嗎,明天│ │
│ │ │ │ 給他 │ │
│ │ │ │A:怎樣? │ │
│ │ │ │B:我說你朋友要給我差嗎,明天給他│ │
│ │ │ │A:我過來看看,我問他一下阿 │ │
│ │ │ │B:好阿,幫我問一下,看他要不要 │ │
│ │ │ │A:好 │ │
│ ├─┼──────┼─────────────────┤ │
│ │乙│107 年3 月15│A:0000-000000 (丙○○)【發話】│ │
│ │ │日22時3 分8 │B:0000-000000 (丁○○)【受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喂,阿嶔阿,我再2分鐘就到了喔 │ │
│ │ │ │B:好 │ │
└─┴─┴──────┴─────────────────┴───────────┘
附表六:與丙○○犯行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
│ 編號 │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1│甲│107 年1 月29│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三編號1。 │
│ │ │日18時54分32│B:0000-000000 (甲○○)【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一第108 頁。│
│ │ │ │A:喂 │ │
│ │ │ │B:喂,你有空嗎? │ │
│ │ │ │A:有 │ │
│ │ │ │B:蛤? │ │
│ │ │ │A:有 │ │
│ │ │ │B:阿我現在過去喔 │ │
│ │ │ │A:一樣嗎?喂? │ │
│ │ │ │B:1 │ │
│ │ │ │A:多少阿? │ │
│ │ │ │B:1阿 │ │
│ │ │ │A:一樣昨天這裡 │ │
│ │ │ │B:齁,好阿好阿,我馬上過去 │ │
│ │ │ │A:好 │ │
│ ├─┼──────┼─────────────────┤ │
│ │乙│107 年1 月29│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8時59分50│B:0000-000000 (甲○○)【發話】│ │
│ │ │秒 ├─────────────────┤ │
│ │ │ │未接通(已到達) │ │
├─┼─┼──────┼─────────────────┼───────────┤
│2│甲│107 年1 月30│A:0000-000000 (丙○○)【發話】│①佐證附表三編號2。 │
│ │ │日19時31分15│B:0000-000000 (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二第5 頁。 │
│ │ │ │B:喂 │ │
│ │ │ │A:喂,你好 │ │
│ │ │ │B:才剛下班而已 │ │
│ │ │ │A:勤奮喔 │ │
│ │ │ │B:年要到了阿 │ │
│ │ │ │A:最近比較欠安喔 │ │
│ │ │ │B:軟了,呵呵 │ │
│ │ │ │A:什麼軟了? │ │
│ │ │ │B:全部都軟了 │ │
│ │ │ │A:怎麼說? │ │
│ │ │ │B:全身軟趴趴了,才會說全部都軟了│ │
│ │ │ │A:喔,要不要啦? │ │
│ │ │ │B:好阿 │ │
│ │ │ │A:不然也給這個哥哥交觀一下,不然│ │
│ │ │ │ 我會餓死捏 │ │
│ │ │ │B:OK阿 │ │
│ │ │ │A:要多少? │ │
│ │ │ │B:1 啦,15好了,掛你的剛好5 啦 │ │
│ │ │ │A:2 千就對了啦 │ │
│ │ │ │B:我的部分15啦 │ │
│ │ │ │B:瞭解,OK啦齁 │ │
│ │ │ │B:掛你的剛好5 嘛,這樣剛好2 啦 │ │
│ │ │ │A:好好 │ │
│ │ │ │B:好啦,你心情怎麼這麼好在聽歌 │ │
│ │ │ │A:我開車阿 │ │
│ │ │ │B:你要開去哪裡? │ │
│ │ │ │A:我剛開去領藥阿 │ │
│ │ │ │B:是喔,阿你何時會來? │ │
│ │ │ │A:等我15、20分、半小時,25分至半│ │
│ │ │ │ 小時,我到的時候打給你 │ │
│ │ │ │B:喔,好,瞭解,OK,不就差不多8 │ │
│ │ │ │ 點 │ │
│ │ │ │A:不用吧 │ │
│ │ │ │B:喔,好好 │ │
│ │ │ │A:好,OK │ │
│ ├─┼──────┼─────────────────┤ │
│ │乙│107 年1 月30│A:0000-000000 (丙○○)【發話】│ │
│ │ │日19時54分16│B:0000-000000 (丁○○)【受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到囉,到了齁 │ │
│ │ │ │B:好阿,好阿 │ │
├─┼─┼──────┼─────────────────┼───────────┤
│3│甲│107 年2 月4 │A:0000-000000 (丙○○)【發話】│①佐證附表三編號3。 │
│ │ │日19時51分 │B:0000-000000 (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 ├─────────────────┤ 3682號卷二第6 頁至第│
│ │ │ │A:喂 │ 7 頁。 │
│ │ │ │B:喂,憲哥喔 │ │
│ │ │ │A:嘿 │ │
│ │ │ │B:我下班了,但是,明天我才有錢 │ │
│ │ │ │A:嗯? │ │
│ │ │ │B:我明天才能領耶 │ │
│ │ │ │A:對阿,你看,你昨天如果有拿你今│ │
│ │ │ │ 天也不能給我 │ │
│ │ │ │B:嘿阿,我知道啦,我今天有跟頭家│ │
│ │ │ │ 說,頭家說明天 │ │
│ │ │ │A:今天都沒有喔? │ │
│ │ │ │B:我身上都沒有 │ │
│ │ │ │A:想說要望你救我一陣子說,我會死│ │
│ │ │ │ 我,我現在跟我大仔吵架我沒有在│ │
│ │ │ │ 那邊做了啦,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
│ │ │ │ ?沒辦法讓你欠啦 │ │
│ │ │ │B:阿你朋友呢? │ │
│ │ │ │A:我朋友這個我就沒辦法,你聽得懂│ │
│ │ │ │ 我的意思嗎? │ │
│ │ │ │B:是喔 │ │
│ │ │ │A:嘿啦 │ │
│ │ │ │B:不然就要等到明天,我身上真的都│ │
│ │ │ │ 乾了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明天齁 │ │
│ │ │ │A:好 │ │
│ ├─┼──────┼─────────────────┤ │
│ │乙│107 年2 月5 │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2時20分47│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你在哪裡? │ │
│ │ │ │A:在我朋友這裡 │ │
│ │ │ │B:阿你能過來嗎? │ │
│ │ │ │A:有阿 │ │
│ │ │ │B:現在阿 │ │
│ │ │ │A:嘿 │ │
│ │ │ │B:多久? │ │
│ │ │ │A:25嗯 │ │
│ │ │ │B:我知道,要多久? │ │
│ │ │ │A:20分鐘好不好? │ │
│ │ │ │B:可以在快一點嗎? │ │
│ │ │ │A:很快了啦,那台最快才這樣而已啦│ │
│ │ │ │B:1 百1 │ │
│ │ │ │A:嗯,差不多20分 │ │
│ │ │ │B:如果1 百1 不用到20分鐘啦 │ │
│ │ │ │A:好啦好啦,12點40你在你外面等我│ │
│ │ │ │ 啦齁 │ │
│ │ │ │B:12點40,我跟你說,你…你到我家│ │
│ │ │ │ 再打給我,現在沒人 │ │
│ │ │ │A:好啦,瞭解 │ │
│ │ │ │B:緊咧,現在馬上出門 │ │
│ │ │ │A:那個2 千嘛齁 │ │
│ │ │ │B:嘿,對對對對對 │ │
│ ├─┼──────┼─────────────────┤ │
│ │丙│107 年2 月5 │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2時41分9 │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要到了要到了,我現在東西才拿到│ │
│ │ │ │ 而已 │ │
│ │ │ │B:蛤? │ │
│ │ │ │A:要到了,我現在才拿到而已 │ │
│ │ │ │B:阿你多久會到? │ │
│ │ │ │A:要到了要到,再15分鐘,要到了 │ │
│ │ │ │B:還要再等15分喔? │ │
│ │ │ │A:我現在才遇到而已啦齁 │ │
│ │ │ │B:蛤? │ │
│ │ │ │A:我用最快的速度了齁 │ │
│ │ │ │B:齁,好啦好啦 │ │
│ │ │ │A:好好好 │ │
├─┼─┼──────┼─────────────────┼───────────┤
│4│甲│107 年2 月8 │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三編號4。 │
│ │ │日18時33分24│B:0000-000000 (丁○○)【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二第8 頁。 │
│ │ │ │A:喂 │ │
│ │ │ │B:喂,憲哥喔 │ │
│ │ │ │A:嘿 │ │
│ │ │ │B:你在幹嘛? │ │
│ │ │ │A:沒有阿,哪有在幹嘛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在朋友這裡 │ │
│ │ │ │B:我要1 阿 │ │
│ │ │ │A:嗯? │ │
│ │ │ │B:1 │ │
│ │ │ │A:夠嗎?這個很少捏 │ │
│ │ │ │B:多摻一些 │ │
│ │ │ │A:這很貴,肖仔喔 │ │
│ │ │ │B:我知道啦 │ │
│ │ │ │A:所以我才會叫你多拿一些 │ │
│ │ │ │B:阿2 咧? │ │
│ │ │ │A:2 比較多當然比較多,你空空ㄟ你│ │
│ │ │ │ 阿 │ │
│ │ │ │B:齁,好啦,2 啦2 │ │
│ │ │ │A:差沒有很多,肖仔,你吃一吃不夠│ │
│ │ │ │ ,我不就多裝了 │ │
│ │ │ │B:齁,2,好 │ │
│ │ │ │A:好,咳咳嗯 │ │
│ │ │ │B:蛤? │ │
│ │ │ │A:咳咳嗯 │ │
│ │ │ │B:靠夭,賀阿賀阿 │ │
│ │ │ │A:滾來了啦 │ │
│ │ │ │B:沒有啦,我身上剛好剩2 而已 │ │
│ │ │ │A:齁,好啦,怎樣你講阿 │ │
│ │ │ │B:沒有,那個啦,我那個如果是15,│ │
│ │ │ │ 15加比較少 │ │
│ │ │ │A:其實也還好啦 │ │
│ │ │ │B:蛤? │ │
│ │ │ │A:還好啦 │ │
│ │ │ │B:比2 還少就對了 │ │
│ │ │ │A:一點點而已 │ │
│ │ │ │B:差一些而已 │ │
│ │ │ │A:嗯 │ │
│ │ │ │B:好,不然就15,你那個5這樣阿 │ │
│ │ │ │A:嗯,你改天打LINE啦,不要… │ │
│ │ │ │B:沒有啦,我知道啦,我現在換電話│ │
│ │ │ │ 啦 │ │
│ │ │ │A:你要換電話? │ │
│ │ │ │B:嘿,我電話壞掉,我現在換另外一│ │
│ │ │ │ 隻,我現在沒LINE,到時我要來下│ │
│ │ │ │ 載LINE阿 │ │
│ │ │ │A:齁,好,瞭解 │ │
│ │ │ │B:嘿阿嘿阿 │ │
│ │ │ │A:半小時到啦齁 │ │
│ │ │ │B:還要等到半小時喔?不就7點? │ │
│ │ │ │A:差不多 │ │
│ │ │ │B:齁,好阿好阿 │ │
│ │ │ │A:好 │ │
├─┼─┼──────┼─────────────────┼───────────┤
│5│甲│107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三編號5。 │
│ │ │日18時44分21│B:0000-000000 (丁○○)【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二第9 頁至第│
│ │ │ │未接通(連打3通) │ 10頁。 │
│ ├─┼──────┼─────────────────┤ │
│ │乙│107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8時52分53│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你在哪裡? │ │
│ │ │ │A:在我朋友這裡 │ │
│ │ │ │B:是喔 │ │
│ │ │ │A:嘿,我剛剛手機在充電,沒聽到 │ │
│ │ │ │B:是喔 │ │
│ │ │ │A:說阿 │ │
│ │ │ │B:嘿阿,你打LINE給我啦 │ │
│ │ │ │A:好啦 │ │
│ ├─┼──────┼─────────────────┤ │
│ │丙│107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8時55分52│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你的LINE怎麼沒看到 │ │
│ │ │ │B:我也找不到你的LINE阿 │ │
│ │ │ │A:對阿,就不見了阿 │ │
│ │ │ │B:嘿阿 │ │
│ │ │ │A:你說啦,沒關係啦 │ │
│ │ │ │B:嘿阿,一樣 │ │
│ │ │ │A:一樣嗎? │ │
│ │ │ │B:嘿,2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你多久會到? │ │
│ │ │ │A:半小時 │ │
│ │ │ │B:要那麼久喔,7 點半 │ │
│ │ │ │A:差不多啦 │ │
│ │ │ │B:喔,好好 │ │
│ │ │ │A:哇~哇~沒有了,等咧,沒有了,│ │
│ │ │ │ 沒有了,人家在搖頭了 │ │
│ │ │ │B:這樣怎麼辦 │ │
│ │ │ │(A對旁人說:你不是在搖頭?) │ │
│ │ │ │A:喔,有,等一咧,好啦,7 點半啦│ │
│ │ │ │ ,靠夭,我想說他在搖頭咧,呵呵│ │
│ │ │ │ 呵 │ │
│ │ │ │B:喔,你不要嚇我啦 │ │
│ │ │ │A:我想說差不多了,好啦好啦,齁 │ │
│ │ │ │B:我嚇一跳,喂喂 │ │
│ │ │ │A:嗯? │ │
│ │ │ │B:幫我討1 顆 │ │
│ │ │ │A:我要領紅包對不對,要領多少 │ │
│ │ │ │B:哪有,領三小 │ │
│ │ │ │A:我攏衝尬價舒適,你們攏不衝給我│ │
│ │ │ │ 舒適這樣 │ │
│ │ │ │B:ㄟ~憲哥 │ │
│ │ │ │A:這樣就不對了,我們颱風下雨也拼│ │
│ │ │ │ 過去捏 │ │
│ │ │ │B:好啦 │ │
│ │ │ │A:呵呵呵 │ │
│ │ │ │B:好啦 │ │
│ │ │ │A:OK啦齁,7 點半啦齁 │ │
│ │ │ │B:嘿阿,掛你的25 │ │
│ │ │ │A:好 │ │
│ ├─┼──────┼─────────────────┤ │
│ │丁│107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9時24分55│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未接通(連打2通) │ │
│ ├─┼──────┼─────────────────┤ │
│ │戊│107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9時31分47│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我在紅綠燈這裡了,我騎電動腳踏│ │
│ │ │ │ 車,騎不快 │ │
│ │ │ │B:是喔,我打給你都沒人接 │ │
│ │ │ │A:我電話怪怪的啦,有啦但沒聲音啦│ │
│ │ │ │B:你說你在哪裡阿? │ │
│ │ │ │A:在紅綠燈橋下這裡,你騎過來齁 │ │
│ │ │ │B:好,你等我,你在那裏等我 │ │
│ │ │ │A:好好 │ │
│ ├─┼──────┼─────────────────┤ │
│ │己│107 年2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9時33分43│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憲哥,你在哪裡? │ │
│ │ │ │A:這裡的路邊阿 │ │
│ │ │ │B:蛤? │ │
│ │ │ │A:要去草湖這條捏 │ │
│ │ │ │B:齁,不然你朋友說你在我家外面 │ │
│ │ │ │A:沒有啦,在這裡啦 │ │
│ │ │ │B:喔,好阿好阿,瞭解,我等一下馬│ │
│ │ │ │ 上到 │ │
│ │ │ │A:好好 │ │
├─┼─┼──────┼─────────────────┼───────────┤
│6│甲│107 年2 月19│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三編號6。 │
│ │ │日23時3 分18│B:0000-000000 (丁○○)【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二第11頁。 │
│ │ │ │A:喂 │ │
│ │ │ │B:你來了嗎? │ │
│ │ │ │A:我才要到我朋友那裏而已 │ │
│ │ │ │B:是喔,阿你多久會到? │ │
│ │ │ │A:再給我20分鐘齁 │ │
│ │ │ │B:齁,好 │ │
│ ├─┼──────┼─────────────────┤ │
│ │乙│107 年2 月19│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23時24分42│B:00-0000000 (雷安迪)【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喂,你有怎樣嗎? │ │
│ │ │ │A:沒有耶,回來了阿 │ │
│ │ │ │B:在哪裡? │ │
│ │ │ │A:找我朋友,我在舊庄啦 │ │
│ │ │ │B:什麼時候會回來? │ │
│ │ │ │A:怎樣? │ │
│ │ │ │B:你想咧,呵呵 │ │
│ │ │ │A:我沒有了阿 │ │
│ │ │ │B:是喔 │ │
│ │ │ │A:我身上沒有了阿 │ │
│ │ │ │B:嗯 │ │
│ │ │ │A:剛剛回來的時候,我有跟興仔拿,│ │
│ │ │ │ 用完了啦 │ │
│ │ │ │B:嘿 │ │
│ │ │ │A:嘿阿,我現在要拿給人家阿 │ │
│ │ │ │B:拿給人? │ │
│ │ │ │A:嘿阿,舊庄那個阿,我朋友阿 │ │
│ │ │ │B:齁 │ │
│ │ │ │A:嘿阿 │ │
│ │ │ │B:好啦 │ │
├─┼─┼──────┼─────────────────┼───────────┤
│7│甲│107 年3 月4 │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三編號7 │
│ │ │日12時1 分41│B:0000-000000 (丁○○)【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二第12頁。 │
│ │ │ │A:喂 │ │
│ │ │ │B:喂,還在睡覺喔? │ │
│ │ │ │A:嗯 │ │
│ │ │ │B:睡醒了沒? │ │
│ │ │ │A:我現在起來而已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等一下要回去了,要開車回去了 │ │
│ │ │ │B:蛤? │ │
│ │ │ │A:等一下要回去了 │ │
│ │ │ │B:是喔,你回來…嘿阿 │ │
│ │ │ │A:我再打電話給你啦齁 │ │
│ │ │ │B:好阿好阿 │ │
│ ├─┼──────┼─────────────────┤ │
│ │乙│107 年3 月4 │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6時50分15│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我才回來沒多久而已 │ │
│ │ │ │B:你不是說要打給我 │ │
│ │ │ │A:我才到沒多久而已 │ │
│ │ │ │B:是喔,有辦法過來嗎? │ │
│ │ │ │A:有啦,我等一下再過去啦齁 │ │
│ │ │ │B:現在啦 │ │
│ │ │ │A:我也是要先人聯絡阿,我現在要去│ │
│ │ │ │ 麥寮找另外一個,你聽得懂我意思│ │
│ │ │ │ 嗎? │ │
│ │ │ │B:阿你朋友咧? │ │
│ │ │ │A:我去找的那個比較多啦 │ │
│ │ │ │B:是喔 │ │
│ │ │ │A:嘿啦 │ │
│ │ │ │B:要多久? │ │
│ │ │ │A:多久喔,我要先跟他聯絡,不然你│ │
│ │ │ │ 真的在趕你去找我朋友阿,你聽得│ │
│ │ │ │ 懂我意思嗎? │ │
│ │ │ │B:嘿 │ │
│ │ │ │A:嘿阿,我現在就是要跟另外的那個│ │
│ │ │ │ 聯絡啦 │ │
│ │ │ │B:是喔,現在沒辦法喔? │ │
│ │ │ │A:現在有辦法阿,我也是要跟他聯絡│ │
│ │ │ │ 到阿 │ │
│ │ │ │B:多久阿?我現在為什麼叫你你知道│ │
│ │ │ │ 嗎?因為我阿母不在 │ │
│ │ │ │A:ㄟ~我等一下打LINE給你啦,我先│ │
│ │ │ │ 跟他聯絡看看 │ │
│ │ │ │B:嘿阿,不然現在我阿母不在,比較│ │
│ │ │ │ 不會那個… │ │
│ │ │ │A:多少啦? │ │
│ │ │ │B:一樣阿 │ │
│ │ │ │A:嗯,好啦 │ │
│ │ │ │B:好 │ │
│ ├─┼──────┼─────────────────┤ │
│ │丙│107 年3 月4 │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7時56分18│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 A:阿你在哪裡? │ │
│ │ │ │ B:你騎來車頭好不好? │ │
│ │ │ │ A:車頭? │ │
│ │ │ │ B:舊庄車頭啦 │ │
│ │ │ │ A:舊庄車頭在哪裡我怎麼知道 │ │
│ │ │ │ B:就在廟口這裡,牌樓這裡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B:你騎機車還是怎樣? │ │
│ │ │ │ A:我開車啦 │ │
│ │ │ │ B:靠北阿,你開車就沒用 │ │
│ │ │ │ A:怎樣啦? │ │
│ │ │ │ B:機車又熄火了啦,氣死 │ │
│ │ │ │ A:我先過去那裡好了,我先拿給… │ │
│ │ │ │ B:齁,好啦,你過來再說啦 │ │
│ │ │ │ A:好啦 │ │
├─┼─┼──────┼─────────────────┼───────────┤
│8│甲│107 年3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①佐證附表三編號8。 │
│ │ │日21時16分31│B:0000-000000 (丁○○)【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3682號卷二第13頁。 │
│ │ │ │B:喂 │ │
│ │ │ │A:你今天比較乖喔 │ │
│ │ │ │B:嗯~睡著 │ │
│ │ │ │A:我想說你說要打給我怎麼沒打 │ │
│ │ │ │B:睡著 │ │
│ │ │ │A:是喔 │ │
│ │ │ │B:嘿阿,阿你朋友要給我差嗎,明天│ │
│ │ │ │ 給他 │ │
│ │ │ │A:怎樣? │ │
│ │ │ │B:我說你朋友要給我差嗎,明天給他│ │
│ │ │ │A:我過來看看,我問他一下阿 │ │
│ │ │ │B:好阿,幫我問一下,看他要不要 │ │
│ │ │ │A:好 │ │
│ ├─┼──────┼─────────────────┤ │
│ │乙│107 年3 月15│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22時3 分8 │B:0000-000000 (丁○○)【發話】│ │
│ │ │秒 ├─────────────────┤ │
│ │ │ │B:喂 │ │
│ │ │ │A:喂,阿嶔阿,我再2 分鐘就到了喔│ │
│ │ │ │B:好 │ │
├─┼─┼──────┼─────────────────┼───────────┤
│9│甲│107 年2 月3 │A:0000-000000 (丙○○)【發話】│①佐證附表三編號9。 │
│ │ │日7 時8 分35│B:0000-000000 (張誌明)【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秒 ├─────────────────┤ 3682號卷一第71頁正反│
│ │ │ │未接通 │ 面。 │
│ ├─┼──────┼─────────────────┤ │
│ │乙│107 年2 月3 │A:0000-000000 (丙○○)【受話】│ │
│ │ │日17時56分38│B:0000-000000 (張誌明)【發話】│ │
│ │ │秒 ├─────────────────┤ │
│ │ │ │A:喂 │ │
│ │ │ │B:你有打給我喔? │ │
│ │ │ │A:嘿啊 │ │
│ │ │ │B:怎樣? │ │
│ │ │ │A:沒有啦,我要問昨天 阿你…昨天5│ │
│ │ │ │ 00元,另外的500元你拿去嘛齁? │ │
│ │ │ │B:嘿阿,我再拿給你啦 │ │
│ │ │ │A:齁,沒有啦,我問一下你是交待給│ │
│ │ │ │ 小胖還是你拿去 │ │
│ │ │ │B:沒有啦沒有啦 │ │
│ │ │ │A:齁,我也是要問一下,你收去當小│ │
│ │ │ │ 費用就對了 │ │
│ │ │ │B:加油去了 │ │
│ │ │ │A:齁,好啦 │ │
│ │ │ │B:阿你人在哪裡? │ │
│ │ │ │A:嗯~我人在施厝寮阿 │ │
│ │ │ │B:方便救我一下嗎? │ │
│ │ │ │A:你說怎樣? │ │
│ │ │ │B:有方便救我一下,咳咳 │ │
│ │ │ │A:不然你直接過來啦齁 │ │
│ │ │ │B:蛤? │ │
│ │ │ │A:你直接過來啦 │ │
│ │ │ │B:喔,好阿,好,咳咳 │ │
└─┴─┴──────┴─────────────────┴───────────┘
附表七、扣案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鑑定結果 │鑑定書文號│扣押物品│ 備註 │
│ │ │ │ │ │ │清單字號│ │
├──┼─────┼───┼───┼────────┼─────┼────┼────┤
│ 1 │海洛因 │ 1 包 │己○○│經檢驗含第一級毒│衛生福利部│108 年度│檢品編號│
│ │(0.51公克)│ │ │品海洛因成分,淨│草屯療養院│保管檢59│:B07086│
│ │ │ │ │重0.2767公克(驗│草療鑑字第│7-3號 │90(編號1│
│ │ │ │ │餘淨重0.2710公克│0000000000│ │) │
│ │ │ │ │) │號鑑驗書 │ │ │
├──┼─────┼───┤ ├────────┤ │ ├────┤
│ 2 │海洛因 │ 1 包 │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 │ │檢品編號│
│ │(1公克) │ │ │品海洛因成分,淨│ │ │:B07086│
│ │ │ │ │重0.7676公克(驗│ │ │91(編號2│
│ │ │ │ │餘淨重0.7579公克│ │ │) │
│ │ │ │ │) │ │ │ │
├──┼─────┼───┤ ├────────┤ │ ├────┤
│ 3 │海洛因 │ 1 包 │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 │ │檢品編號│
│ │(2公克) │ │ │品海洛因成分,淨│ │ │:B07086│
│ │ │ │ │重1.7633公克(驗│ │ │92(編號3│
│ │ │ │ │餘淨重1.7520公克│ │ │) │
│ │ │ │ │) │ │ │ │
├──┼─────┼───┤ ├────────┤ ├────┼────┤
│ 4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108 年度│檢品編號│
│ │(3.73 公克│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保管檢59│:B07086│
│ │) │ │ │分,淨重3.2767公│ │7-6 號 │75(編號1│
│ │ │ │ │克(驗餘淨重3.24│ │ │) │
│ │ │ │ │64公克) │ │ │ │
├──┼─────┼───┤ ├────────┤ │ ├────┤
│ 5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4.5公克)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3.9133公│ │ │76(編號4│
│ │ │ │ │克(驗餘淨重3.90│ │ │) │
│ │ │ │ │28公克) │ │ │ │
├──┼─────┼───┤ ├────────┤ │ ├────┤
│ 6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1.49 公克│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1.2091公│ │ │77(編號5│
│ │ │ │ │克(驗餘淨重1.20│ │ │) │
│ │ │ │ │68公克) │ │ │ │
├──┼─────┼───┤ ├────────┤ │ ├────┤
│ 7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1.48 公克│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1.2110公│ │ │78(編號6│
│ │ │ │ │克(驗餘淨重1.20│ │ │) │
│ │ │ │ │89公克) │ │ │ │
├──┼─────┼───┤ ├────────┤ │ ├────┤
│ 8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1.46 公克│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1.1768公│ │ │79(編號7│
│ │ │ │ │克(驗餘淨重1.17│ │ │) │
│ │ │ │ │37公克) │ │ │ │
├──┼─────┼───┤ ├────────┤ │ ├────┤
│ 9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1.5公克)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1.2165公│ │ │80(編號8│
│ │ │ │ │克(驗餘淨重1.21│ │ │) │
│ │ │ │ │14公克) │ │ │ │
├──┼─────┼───┤ ├────────┤ │ ├────┤
│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0.5公克)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0.3135公│ │ │81(編號9│
│ │ │ │ │克(驗餘淨重0.30│ │ │) │
│ │ │ │ │95公克) │ │ │ │
├──┼─────┼───┤ ├────────┤ │ ├────┤
│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0.85 公克│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0.6002公│ │ │82(編號1│
│ │ │ │ │克(驗餘淨重0.59│ │ │0) │
│ │ │ │ │77公克) │ │ │ │
├──┼─────┼───┤ ├────────┤ │ ├────┤
│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0.89 公克│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0.6733公│ │ │83(編號1│
│ │ │ │ │克(驗餘淨重0.66│ │ │1) │
│ │ │ │ │59公克) │ │ │ │
├──┼─────┼───┤ ├────────┤ │ ├────┤
│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0.5公克)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0.2762公│ │ │84(編號1│
│ │ │ │ │克(驗餘淨重0.27│ │ │2) │
│ │ │ │ │37公克) │ │ │ │
├──┼─────┼───┤ ├────────┤ │ ├────┤
│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0.35 公克│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0.1184公│ │ │85(編號1│
│ │ │ │ │克(驗餘淨重0.11│ │ │3) │
│ │ │ │ │53公克) │ │ │ │
├──┼─────┼───┤ ├────────┤ │ ├────┤
│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0.4公克)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0.1859公│ │ │86(編號1│
│ │ │ │ │克(驗餘淨重0.17│ │ │4) │
│ │ │ │ │91公克) │ │ │ │
├──┼─────┼───┤ ├────────┤ │ ├────┤
│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0.27 公克│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0.1541公│ │ │87(編號1│
│ │ │ │ │克(驗餘淨重0.14│ │ │5) │
│ │ │ │ │45公克) │ │ │ │
├──┼─────┼───┤ ├────────┤ │ ├────┤
│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36.5 公克│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34.8731 │ │ │88(編號1│
│ │ │ │ │公克(驗餘淨重34│ │ │6) │
│ │ │ │ │.7408 公克) │ │ │ │
├──┼─────┼───┤ ├────────┤ │ ├────┤
│ │安非他命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檢品編號│
│ │(18.4 公克│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B07086│
│ │) │ │ │分,淨重17.2724 │ │ │89(編號1│
│ │ │ │ │公克(驗餘淨重17│ │ │7) │
│ │ │ │ │.2166 公克) │ │ │ │
├──┼─────┼───┤ ├────────┤ ├────┼────┤
│ │大麻 │1 包 │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108 年度│檢品編號│
│ │(1.28公克)│ │ │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保管檢59│:B07086│
│ │ │ │ │,淨重0.6925公克│ │7-5 號 │93 (編號│
│ │ │ │ │(驗餘淨重0.5300│ │ │2) │
│ │ │ │ │公克) │ │ │ │
├──┼─────┼───┤ ├────────┼─────┼────┼────┤
│ │海洛因 │1 包 │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法務部調查│108 年度│ │
│ │(1.5公克) │ │ │品海洛因成分,淨│局濫用藥物│保管檢59│ │
│ │ │ │ │重0.32公克( 驗餘│實驗室 107│7-1 號 │ │
│ │ │ │ │淨重0.31公克,空│年7 月30日│ │ │
│ │ │ │ │包裝重0.25公克)│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 號鑑定書│ │ │
├──┼─────┼───┤ ├────────┼─────┼────┼────┤
│ │吸食器 │1組 │ │ │ │108 年度│ │
│ │ │ │ │ │ │保管檢59│ │
│ │ │ │ │ │ │7-7 號 │ │
├──┼─────┼───┤ ├────────┼─────┤ ├────┤
│ │電子磅秤 │1台 │ │ │ │ │ │
├──┼─────┼───┤ ├────────┼─────┤ ├────┤
│ │分裝袋 │1包 │ │ │ │ │ │
├──┼─────┼───┤ ├────────┼─────┤ ├────┤
│ │行動電話 │1支 │ │ │ │ │HTC │
│ │ │ │ │ │ │ │0000-000│
│ │ │ │ │ │ │ │884 │
├──┼─────┼───┤ ├────────┼─────┤ ├────┤
│ │行動電話 │1支 │ │ │ │ │HTC │
│ │ │ │ │ │ │ │0000-000│
│ │ │ │ │ │ │ │884 │
├──┼─────┼───┤ ├────────┼─────┤ ├────┤
│ │壓模機具 │1組 │ │ │ │ │ │
├──┼─────┼───┤ ├────────┼─────┤ ├────┤
│ │壓摸機具 │1組 │ │ │ │ │ │
├──┼─────┼───┼───┼────────┼─────┼────┼────┤
│ │海洛因 │1 包 │戊○○│經檢驗含第一級毒│衛生福利部│108 年度│檢品編號│
│ │(0.86 公克│ │ │品海洛因成分,淨│草屯療養院│保管檢59│:B07064│
│ │) │ │ │重0.6224公克(驗│草療鑑字第│7-4 號 │85(編號7│
│ │ │ │ │餘淨重0.5601公克│0000000000│ │) │
│ │ │ │ │) │號鑑驗書 │ │ │
├──┼─────┼───┤ ├────────┤ │ ├────┤
│ │海洛因 │1 包 │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 │ │檢品編號│
│ │(3.22 公克│ │ │品海洛因成分,淨│ │ │:B07064│
│ │) │ │ │重2.9697公克(驗│ │ │86(編號8│
│ │ │ │ │餘淨重2.8404公克│ │ │) │
│ │ │ │ │) │ │ │ │
├──┼─────┼───┤ ├────────┼─────┤ ├────┤
│ │海洛因 │1 包 │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衛生福利部│ │檢品編號│
│ │(0.95 公克│ │ │品海洛因成分,淨│草屯療養院│ │:B07086│
│ │) │ │ │重0.7501公克(驗│草療鑑字第│ │69(編號1│
│ │ │ │ │餘淨重0.7332公克│0000000000│ │) │
│ │ │ │ │) │號鑑驗書 │ │ │
├──┼─────┼───┤ ├────────┤ │ ├────┤
│ │海洛因 │1 包 │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 │ │檢品編號│
│ │(0.28 公克│ │ │品海洛因成分,淨│ │ │:B07086│
│ │) │ │ │重0.0799公克(驗│ │ │70(編號2│
│ │ │ │ │餘淨重0.0741公克│ │ │) │
│ │ │ │ │) │ │ │ │
├──┼─────┼───┤ ├────────┤ │ ├────┤
│ │海洛因 │1 包 │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 │ │檢品編號│
│ │(0.25 公克│ │ │品海洛因成分,淨│ │ │:B07086│
│ │) │ │ │重0.0492公克(驗│ │ │71(編號3│
│ │ │ │ │餘淨重0.0422公克│ │ │) │
│ │ │ │ │) │ │ │ │
├──┼─────┼───┤ ├────────┤ │ ├────┤
│ │海洛因 │1 包 │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 │ │檢品編號│
│ │(0.24 公克│ │ │品海洛因成分,淨│ │ │:B07086│
│ │) │ │ │重0.0474公克(驗│ │ │72(編號4│
│ │ │ │ │餘淨重0.0372公克│ │ │) │
│ │ │ │ │) │ │ │ │
├──┼─────┼───┤ ├────────┤ │ ├────┤
│ │海洛因 │1 包 │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 │ │檢品編號│
│ │(0.25 公克│ │ │品海洛因成分,淨│ │ │:B07086│
│ │) │ │ │重0.0487公克(驗│ │ │73(編號5│
│ │ │ │ │餘淨重0.0411公克│ │ │) │
│ │ │ │ │) │ │ │ │
├──┼─────┼───┤ ├────────┤ │ ├────┤
│ │海洛因 │1 包 │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 │ │檢品編號│
│ │(0.84 公克│ │ │品海洛因成分,淨│ │ │:B07086│
│ │) │ │ │重0.6130公克(驗│ │ │74(編號6│
│ │ │ │ │餘淨重0.5894公克│ │ │) │
│ │ │ │ │) │ │ │ │
├──┼─────┼───┤ ├────────┼─────┼────┼────┤
│ │分裝袋 │1 包 │ │ │ │108 年度│ │
│ │ │ │ │ │ │保管檢59│ │
│ │ │ │ │ │ │7-7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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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磅秤 │1 台 │ │ │ │ │ │
├──┼─────┼───┤ ├────────┼─────┤ ├────┤
│ │行動電話 │1 台 │ │ │ │ │Taiwan M│
│ │ │ │ │ │ │ │obile │
│ │ │ │ │ │ │ │0000-000│
│ │ │ │ │ │ │ │331 │
├──┼─────┼───┤ ├────────┼─────┤ ├────┤
│ │行動電話 │1 台 │ │ │ │ │SAMSUNG │
│ │ │ │ │ │ │ │0000-000│
│ │ │ │ │ │ │ │155 │
├──┼─────┼───┤ ├────────┼─────┤ ├────┤
│ │注射針筒 │24支 │ │ │ │ │ │
├──┼─────┼───┤ ├────────┼─────┤ ├────┤
│ │鐵盒 │1 個 │ │ │ │ │ │
├──┼─────┼───┤ ├────────┼─────┤ ├────┤
│ │拉鏈包 │1 個 │ │ │ │ │ │
├──┼─────┼───┤ ├────────┼─────┤ ├────┤
│ │吸食器 │1 組 │ │ │ │ │ │
├──┼─────┼───┤ ├────────┼─────┤ ├────┤
│ │毒品吸食器│2 組 │ │ │ │ │ │
├──┼─────┼───┤ ├────────┼─────┤ ├────┤
│ │電子磅秤 │2 台 │ │ │ │ │ │
├──┼─────┼───┤ ├────────┼─────┤ ├────┤
│ │行動電話 │1 支 │ │ │ │ │Taiwan M│
│ │ │ │ │ │ │ │obile │
├──┼─────┼───┤ ├────────┼─────┤ ├────┤
│ │行動電話 │1 台 │ │ │ │ │Taiwan M│
│ │ │ │ │ │ │ │obile │
├──┼─────┼───┤ ├────────┼─────┤ ├────┤
│ │平版電腦 │1 台 │ │ │ │ │SAMSUNG │
├──┼─────┼───┤ ├────────┼─────┤ ├────┤
│ │夾鏈袋 │1 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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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洛因 │1 包 │丙○○│經檢驗含第一級毒│衛生福利部│108 年度│檢品編號│
│ │(0.71公克)│ │ │品海洛因成分,淨│草屯療養院│保管檢59│:B07064│
│ │ │ │ │重0.5157公克(驗│草療鑑字第│7-2 號 │84 │
│ │ │ │ │餘淨重0.4928公克│0000000000│ │ │
│ │ │ │ │) │號鑑驗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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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電話 │1 支 │ │ │ │108 年度│SAMSUNG │
│ │ │ │ │ │ │保管檢59│0000-000│
│ │ │ │ │ │ │7-7 號 │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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