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訴,887,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添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4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添雲因細故對被害人即鄰居廖啟緯心生不滿,竟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及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7 時18分至7 時30分許止,自其雲林縣○○鄉○○村○○○00號之26住處,攜帶一袋金紙及某不詳點火設備,以爬行方式至隔壁即雲二崙鄉油車村山子門25號之28被害人住處前之空地,靠近被害人所有、停放在空地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將金紙堆置於該車輛電瓶下方,再以某不詳點火設備點燃並擲入某白色不詳材質袋子一併燃燒後,始以爬行方式返回住家。

幸路人經過協助撲滅,並通知廖啟緯,始未延燒,惟已造成前開車輛電瓶及管線燒燬,致生公共危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經檢察官起訴,同年11月26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業於109 年6 月19日死亡,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5425號起訴書、108 年11月26日雲檢永天108 偵5425字第1089033333號函(其上蓋有本院收文戳章)、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