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選訴,3,2019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選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火來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沈進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葉貴雄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選偵字第43、91、9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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