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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湯得村
周蝦
被 告 湯進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 年度簡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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