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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黃瀚德
被 告 黃連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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