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附民,161,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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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林居宏
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律師
被 告 李德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李德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李德旺被訴傷害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104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李德旺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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