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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蕭心旻
被 告 李怡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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