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附民,86,201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呂枋潔

訴訟代理人 陳衫縢
被 告 沈攸嬪
上列被告沈攸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10號),經原告呂枋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