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交簡上,49,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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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金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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