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交附民,103,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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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楊欣宜

被 告 吳榮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易字第179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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