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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廖婉汝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王凱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56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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