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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吳世豐(年籍詳卷)
被 告 吳珮華(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430號卷第161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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