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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廖茶
王煇註
王儹蓉
王儷穅
王柔方
共 同 王宣惠
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律師
被 告 洪宗瓦
上列被告洪宗瓦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廖茶、王煇註、王儹蓉、王儷穅、王柔方、王宣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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