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原訴,12,2021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14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1 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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