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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治陞
曾瓊慧
林文雄
陳正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9 年度速偵字第14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共計伍拾貳張)及賭資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治陞、曾瓊慧、林文雄、陳正鑒(下稱李治陞等4 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速偵字第1422號均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撲克牌1 副(共計52張)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00 元,分別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均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李治陞等4 人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自強街斗六公園內,為警查獲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檢察官於109 年11月4 日以109 年度速偵字第1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撲克牌1 副(共計52張)、賭資300 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李治陞等4 人於警詢中供述明確,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4 張在卷可佐,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上開扣案物品均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案聲請人之聲請,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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