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單聲沒,166,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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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總計零點伍玖捌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曉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毒品2 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3 月26日鑑驗書1 份附卷可參。

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3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確認無訛。

而警方於109 年3 月19日中午12時40分許,經被告同意搜索後,於被告住處當場扣得透明結晶2 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總計0.5985公克,含包裝袋2 只),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3 月26日鑑驗書1 份在卷可稽。

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2 只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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