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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永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緩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永順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期滿且未經撤銷。
而該案經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各含包裝袋1 個,驗餘淨重分別為0.5118公克、0.4612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9 月3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於107 年7月24日下午4 時55分許,扣得被告當時身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均為透明晶體,毛重各為0.71公克、0.69公克)、吸食器1 組及玻璃球吸食器1 支,經警於同日下午6 時許採集被告之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訊據被告坦承曾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7 月24日下午1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鎮○○街00號之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而前揭員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為其施用所剩餘之毒品,吸食器1 組及玻璃球吸食器1 支則為其施用毒品所使用之器具等事實。
上開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嗣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案件作成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7 年7 月24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查獲現場及扣案證物照片9 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3至22頁;
毒偵1465號卷第17、47、51、75至77頁;
本院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172 號卷第11至1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及執行卷宗核閱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本案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透明結晶2 包(各含包裝袋1 個,毛重各為0.71公克、0.69公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5118公克、0.4612公克),而附表編號3、4所示之吸食器1 組及玻璃球吸食器1 支,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上開物品現扣押於雲林地檢署贓證物庫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9 月3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保字第1225號、107 年度安保字第393 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見毒偵1465號卷第45、49、53至55頁),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係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難以析離之器具,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 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當得概認該等包裝袋與所沾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一整體,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 備 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⒈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
│ │ │裝袋1 個)│ 安保字第393 號扣押│
│ │ │ │ 物品清單編號1。 │
│ │ │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 │ │ 院107 年9 月3 日草│
│ │ │ │ 療鑑字第1070800410│
│ │ │ │ 號鑑驗書(驗餘淨重│
│ │ │ │ 0.5118公克,檢出結│
│ │ │ │ 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2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⒈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
│ │ │裝袋1 個)│ 安保字第393 號扣押│
│ │ │ │ 物品清單編號2。 │
│ │ │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 │ │ 院107 年9 月3 日草│
│ │ │ │ 療鑑字第1070800410│
│ │ │ │ 號鑑驗書(驗餘淨重│
│ │ │ │ 0.4612公克,檢出結│
│ │ │ │ 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3 │吸食器 │1 組 │⒈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
│ │ │ │ 保字第1225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編號1 。 │
│ │ │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 │ │ 院107 年9 月3 日草│
│ │ │ │ 療鑑字第1070800410│
│ │ │ │ 號鑑驗書(檢出結果│
│ │ │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4 │玻璃球吸食器 │1 支 │⒈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
│ │ │ │ 保字第1225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編號2 。 │
│ │ │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 │ │ 院107 年9 月3 日草│
│ │ │ │ 療鑑字第1070800410│
│ │ │ │ 號鑑驗書(檢出結果│
│ │ │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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