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加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82號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加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加清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82號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於110年1月8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10年1月26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