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易,582,2021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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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加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82號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加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加清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82號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於110年1月8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10年1月26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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