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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字第2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
附表編號4之各罪,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34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
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李建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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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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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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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2 次)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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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①107 年9 月11日下午2 │107 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07 年1 月22日 │
│ │ 時許採尿時點回溯96小│24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 │時內之某時 │ │
│ │②107 年10月11日上午8 │ │ │
│ │ 時52分許採尿時點回溯│ │ │
│ │ 96小時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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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979、2206│年度毒偵字第126 號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9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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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第189 號│108 年度易字第253 號 │108 年度六簡字第237 號│
│實├───┼───────────┼───────────┼───────────┤
│審│判決日│108 年3 月29日 │108 年5 月14日 │108 年7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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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189 號 │108 年度易字第253 號 │108 年度六簡字第237 號│
│決├───┼───────────┼───────────┼───────────┤
│ │確定日│108 年4 月15日 │108 年7 月22日 │108 年8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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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
│ │年度執字第1464號(編號│年度執字第2949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138號(編號│
│ │1 至3 號已定應執行有期│1 至3 號已定應執行有期│1 至3 號已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6 月) │徒刑1 年6 月) │徒刑1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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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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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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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年8 月(4 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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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①108 年2 月10日 │ │ │
│ │②108 年2 月13日 │ │ │
│ │③108 年2 月15日 │ │ │
│ │④108 年2 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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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 │ │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564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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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9 年度訴字第34號 │ │ │
│實├───┼───────────┼───────────┼───────────┤
│審│判決日│109 年5 月20日 │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9 年度訴字第34號 │ │ │
│決├───┼───────────┼───────────┼───────────┤
│ │確定日│109 年6 月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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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 │ │
│ │年度執字第2036號(編號│ │ │
│ │4 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4 年2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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