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聲,803,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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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昇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昇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昇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95 號、第36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移付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5 號、第36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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