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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陳淑敏
被 告 王鼎壹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109 年度虎簡字第21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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