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8號
109年度訴字第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第1506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62號、第532 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8 月21日宣判,茲因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及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不再供參考,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