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訴,333,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貫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89 號、第190 號、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余貫赫被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余貫赫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被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48 號判決在案,本院就上開部分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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