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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玉蘭
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
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最高法院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做出多數意見,並決議原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及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不再供參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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