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訴,416,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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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易成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021號、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易成自借執行有期徒刑參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一○九年執強字第二四七五號)之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林易成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訊問被告後,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案業於109 年7 月21日辯論終結,已於109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9 分宣判。

又被告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六簡字第10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定於109 年8 月19日執行。

本院認讓被告執行該案對本案訴訟之進行不會造成妨礙,且自借執行之時起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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