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富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522 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最高法院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修正施行,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為109 年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