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訴,473,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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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籃靜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3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籃靜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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