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訴,487,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洦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是否應先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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