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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文海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647號、第3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龍文海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龍文海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受命法官處分自民國109 年7 月20日起羈押3 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犯竊盜、非法持有空氣槍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109 年8月7 日雲檢原土109 執2419字第1099021759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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