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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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