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1號
109年度訴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294 、662 號),前均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及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不再供參考,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並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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