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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齊秀月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齊秀月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齊秀月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9 時30分許,在雲林縣○○市○○里○○路000 巷00號前居所,因告訴人沈姿佩催討債務而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身體,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及頭皮挫傷、頸部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當庭道歉,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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