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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64號
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世皇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志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096號、109年度偵字第947號、第2221號、第4589號)、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7527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037號、第3832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乙○○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販賣,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以其持用之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下稱本案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與附表一編號2、3、5至8、、、至「交易對象」欄所示之人聯繫後,以附表一編號2、3、5至8、、、至「行為方式」欄所示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2、3、5至8、、、至所示之交易對象。
㈡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以其持用之本案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與附表一編號4、9、「交易對象」欄所示之人聯繫後,以附表一編號4、9、「行為方式」欄所示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4、9、所示之交易對象。
㈢基於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與附表一編號1「交易對象」欄所示之人聯繫後,以附表一編號1「行為方式」欄所示方式,幫助陳佳男(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及甲○○(已歿,詳後述公訴不受理部分之說明)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交易對象。
㈣基於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與附表一編號「交易對象」欄所示之人聯繫後,以附表一編號「行為方式」欄所示方式,幫助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交易對象。
㈤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就乙○○持用之本案行動電話門號向本院聲請並實施通訊監察,復經警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徵得乙○○同意後對其位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之居所(下稱乙○○居所)執行搜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經查,本案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訴664號卷二第33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訴664號卷二第362至392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安非他命」(Amph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同條項款附表二編號12),「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亦屬同條項款附表二編號89所載之第二級毒品,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相關函釋,二者均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甲基安非他命係安非他命之衍生物,甲基安非他命作用之強度較安非他命強;
又二者雖使用劑量及致死劑量有別,惟目前國內發現者絕大多數為甲基安非他命之鹽酸鹽,然施用毒品者,甚且販賣毒品者,未必能正確分辨所施用或販賣者係「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甚或於買賣過程中,為避免遭查緝,或以代號稱之,而審判實務上查獲之晶體經送驗結果,大致上亦均係甲基安非他命(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第3410號判決意旨參照)。
審酌安非他命在國內取得不易,施用情形較少,且一般施用毒品者對於所施用之毒品究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並無辨明之能力等情,堪認被告乙○○、證人即毒品買受人王春長、林宗榮及謝萬生於本案相關警詢及偵訊中提及「安非他命」之陳述,顯非精確之用語,而係對「安非他命」類毒品之通俗泛稱,容屬「甲基安非他命」之名稱簡化結果,是上開簡稱誤載並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合先敘明。
㈡上揭事實,分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516號卷一第43至57頁;
偵8096號卷三第308至309、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詳見附表一各編號「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載),足認被告乙○○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
㈢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交易,起訴書固認為被告乙○○於接獲證人邱鈺郎表示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需求時,因自己當時並無毒品可供販賣,遂告知證人邱鈺郎關於「志賢」即共同被告甲○○所駕駛車輛之資訊,及可向共同被告甲○○購買毒品,以協助共同被告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云云。
惟查,觀諸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該次毒品交易之經過,係稱:「當天的情形是,甲○○因為有肝癌剛開完刀,打電話要叫我幫他聯絡看有無海洛因,我當時好像有事情在忙,我叫他找陳佳男,過一段時間以後,邱鈺郎就打電話給我也是要海洛因,我跟他講說我沒有,我說甲○○有要去買海洛因,叫他們一起去找陳佳男,當時陳佳男在肉品市場上班,大概中午休息時間,當時甲○○已經去找陳佳男,…當天甲○○是開車,我有告訴邱鈺郎甲○○開什麼顏色的車輛在雲林縣虎尾鎮萬善堂附近等他,據我知道是陳佳男帶甲○○去拿海洛因,陳佳男把要交給邱鈺郎的毒品交給甲○○轉交給邱鈺郎,因為陳佳男要上班,所以邱鈺郎的毒品是從甲○○手上交給邱鈺郎,錢應該是由邱鈺郎交給甲○○,甲○○後續再去與陳佳男處理錢的事情」等語(見本院訴664號卷一第255至259頁),經核與共同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於108年9月6日當天曾先聯繫被告乙○○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但因被告乙○○表示無法與其交易,並告知可改向陳佳男購買,其遂轉而聯繫陳佳男,並與陳佳男一同向陳佳男之毒品上游拿取海洛因。
嗣其拿完毒品即將離去時,因陳佳男曾以電話與被告乙○○聯絡,並決定由陳佳男販賣海洛因予被告乙○○之朋友,而陳佳男表示怕上班來不及,就將包在衛生紙內之海洛因交予其,請其攜至雲林縣虎尾鎮萬善堂附近交予被告乙○○之朋友,待其交付毒品後,有向被告乙○○之朋友收取1,000元,之後再將錢全數轉交予陳佳男等語(見警516號卷一第229至245頁;
偵8096號卷二第78至80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317至322頁)互核相符,再綜觀附表二之1編號1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明顯可見被告乙○○與證人邱鈺郎為附表二之1編號1①所示之通話,知悉被告邱鈺郎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隨即轉而聯繫其毒品上游(依被告乙○○供稱該人為陳佳男),並轉達其朋友有購買毒品之需求,繼而協助聯繫雙方進行毒品交易(即附表二之1編號1②至⑮所示通話),嗣陳佳男告知將責由共同被告甲○○開車前往雲林縣虎尾鎮之萬善堂附近交付海洛因(即附表二之1編號1⑯所示通話)時,被告乙○○旋知達證人邱鈺郎關於共同被告甲○○所駕駛之車輛顏色及車牌號碼等訊息(即附表二之1編號1⑰所示通話),促使雙方順利碰面交易等情,諸此足認被告乙○○於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16分許得知證人邱鈺郎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隨即居間陳佳男與證人邱鈺郎為毒品買賣,而陳佳男最終係委託該時正向其買受、拿取毒品之共同被告甲○○駕車前往萬善堂,代為出面交付海洛因及收取證人邱鈺郎所交付之1,000元購毒價款,是被告乙○○並非直接仲介證人邱鈺郎向共同被告甲○○購買毒品,亦未告知證人邱鈺郎可向共同被告甲○○購買海洛因,起訴書上開認定顯有誤會。
茲因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事實記載有前述錯誤、闕漏(即誤認被告乙○○告知證人邱鈺郎可向「志賢」購買海洛因,及漏載被告乙○○幫助陳佳男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處,爰於無礙案件同一性之判斷及被告乙○○防禦權行使之範圍內,由本院審究並逕予更正如附表一編號1「販賣:⑴時間、⑵地點、⑶交易金額」欄及「行為方式」欄所示,併予敘明。
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
而甲基安非他命物稀價昂,取得不易,且為政府嚴予查緝之違禁物,販賣者刑責綦重,苟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被查緝之危險而無端轉交。
況毒品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
惟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但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同一。
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致使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乙○○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其等對於上情應有相當認知,又其與所販賣毒品對象之他人間,或僅為一般朋友關係,或為經朋友介紹而進行毒品交易,此有證人邱鈺郎、王春長、黃俊傑、林宗榮、李文鳳、謝萬生、鍾寬聰、周鏜銘、證人即共同被告甲○○之證述足憑(見警516號卷一第60、107、113、129、142、161、179、230頁;
警086號卷第23頁),則被告乙○○倘無從中牟利之意圖及事實,豈會甘冒重典之危而涉險交易毒品?被告乙○○復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明確供稱就其與證人邱鈺郎、王春長、黃俊傑、林宗榮、李文鳳、謝萬生、鍾寬聰、周鏜銘、證人即共同被告甲○○間如附表一編號2至、至所示之毒品交易,因其會連同自己施用毒品所需之數量及要販賣予藥腳之毒品數量一同向藥頭訂購毒品,此舉將增加藥頭之營業額,故藥頭實際上交予其之毒品數量,相較於其個人自行向藥頭購買毒品施用可獲得之數量為多,其就是賺取藥頭額外多給予之毒品以供自己施用之利益等語(見8096號卷三第3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9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396頁),足見被告乙○○為上揭毒品交易時,固未從中賺取買賣價差之利益,然其確可藉由向毒品上游購買毒品再轉售予下游交易對象之過程中,賺取毒品上游額外多交付之毒品以供其個人施用之利益,綜此堪認被告乙○○為附表一編號2至、至所示各次犯行時,主觀上確均係出於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無訛。
㈤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
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
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而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部分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共同販賣毒品罪責,是就約定毒品買賣之時間、地點、金額數量之磋商,及毒品之實際交付、收取現款,均係構成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至於單純提供買賣聯絡、交通工具等輔助買賣成立之行為,則屬販賣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85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乙○○固曾參與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所示之犯行,惟被告乙○○2次參與之部分,均僅為獲悉購毒者欲購買毒品施用之需求後,即將購毒者之來電內容轉達予其毒品上游(分別為陳佳男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知悉,而該日能否進行毒品交易,尚須由其毒品上游決定,且參諸該2次毒品交易對應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即附表二之1編號1、二之7編號2所示),僅見被告乙○○充作毒品上游及購毒者間溝通之橋樑(例如將毒品上游決定之毒品交易地點、實際出面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之人之特徵等轉達予購毒者瞭解、通知毒品上游關於購毒者是否已抵達交易地點等訊息),未見有其直接和購毒者磋商交易地點、毒品之數量、價格等情,又被告乙○○於該2次毒品交易,均未實際與購毒者見面並收取購毒價款或分受毒品交易之不法利得(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由共同被告甲○○向購毒者即證人邱鈺郎收取1,000元價金後轉交予陳佳男,附表一編號部分,則係由購毒者即證人謝萬生直接交付500元價金給與其碰面交易之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見後述三、㈡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之說明),此外,卷內復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乙○○有何磋商毒品買賣細節、外出交付毒品或收取毒品買賣價金之情,可認被告乙○○係以單純居間聯繫之方式,協助陳佳男、共同被告甲○○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販賣毒品予來電之購毒者,自屬基於幫助陳佳男、共同被告甲○○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意思,予以其等助力而分別參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陳佳男、共同被告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附表一編號所示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是以,就被告乙○○上開2次犯行,既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且其所為亦均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均應論以幫助犯。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幫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被告乙○○為附表一所示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均於109年1月15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
經查: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上開條項則分別明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提高併科罰金數額,同條第2項則提高法定最低本刑及併科罰金數額,顯未較有利於被告乙○○。
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核其修法理由,係考量原立法之目的,在使前述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當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者,始足當之,而所謂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係指歷次事實審審級(包括更審、再審或非常上訴後之更為審判程序),且於各該審級中,於法官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為自白之陳述而言。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對於適用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乙○○。
⒊經整體比較上開修正前、後法律規定之結果,當以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對被告乙○○較為有利。
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乙○○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即各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論處。
㈡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於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販賣。
是本案核被告乙○○附表一編號2、3、5至8、、、至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核其附表一編號4、9、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核其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核其附表一編號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乙○○附表一編號2、3、5至8、、、至各次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附表一編號4、9、各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販賣,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各應為其後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就附表一編號部分,起訴書原認被告乙○○係成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然被告乙○○該次所為應論以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已如前述,是起訴書該部分論罪,容有未洽。
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被告乙○○該次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對此,公訴檢察官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更正犯罪事實為被告乙○○係幫助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本院訴664號卷二第22頁〉,本院就該更正後之事實,亦已當庭告知被告乙○○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罪名〈見本院訴664號卷二第22頁〉,予其攻擊、防禦之機會,當足確保其防禦權之行使,併予指明)。
㈢被告乙○○本案為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幫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行為時間不同,對象亦可區分,各次犯行皆屬獨立,應認其係出於各別犯意而為數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㈣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037、38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核與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八㈠及八㈡、六㈠及六㈡所載之犯罪事實(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之犯罪事實)均相同,為實質上之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刑之減輕事由:⒈幫助犯減刑部分:就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部分,被告乙○○各係幫助他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並非親自實施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之正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各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關於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按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故此所謂「自白」,應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
所謂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係以供述包含主觀及客觀之構成要件該當事實為基本前提,且須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交代犯罪事實部分係歪曲事實、避重就輕而意圖減輕罪責,或係出於記憶之偏差,或因不諳法律而異其效果。
倘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交代之犯罪事實,顯係為遮掩犯罪真相,圖謀獲判其他較輕罪名甚或希冀無罪,難謂已為自白;
若僅係記憶錯誤、模糊而非故意遺漏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或祇係對於自己犯罪行為之法律評價有所誤解,經偵、審機關根據已查覺之犯罪證據、資料提示或闡明,於明瞭後而對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認罪之表示,則不影響自白之效力。
又不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係出於主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均得稱為自白,即法律上並不排除「概括自白」之效力,但尚不能單憑其等供述「有做(某行為)」、「承認」或「知錯」等概括用語,即逕認已對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自白,仍應綜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單一或密接之訊(詢)問之全部供述內容、先後順序及承辦人員訊(詢)問之問題密度等情綜合判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確有自白或有無被剝奪自白之機會。
而販賣毒品與無償轉讓、合資購買、代購、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
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營利之意圖,乃販賣、轉讓毒品、為他人購買毒品而成立幫助施用毒品等犯罪之主要分際,亦為各該犯罪異其刑罰輕重之評價原因,屬販賣毒品罪之重要主觀構成要件事實。
行為人至少應對於其所販賣之毒品種類,以及價金為肯定之供述,始得認為已自白販賣毒品。
倘行為人僅承認無償轉讓、合資購買、代購、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或就販賣毒品犯罪之營利意圖未作供認,均難認已就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為自白,要無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2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87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⑴關於主觀構成要件部分:被告乙○○歷來於警詢、偵訊時固曾辯稱其僅係單純幫朋友向毒品上游拿毒品,或僅係與朋友一起合購毒品,並未獲取利益云云,然其於109年7月8日偵訊中就其本案各次毒品交易情節為說明時,曾明確供稱:「(問:你幫忙拿藥可以賺什麼?)我幫朋友,我的人很熱心,我純粹單純幫他們拿」、「(問:你會賺一點吃的嗎?)應該不能說賺,他們拿1,000,我跟著拿1,000,1,000的量跟2,000的量不一樣,我跟朋友就會互相獲得好處」、「(問:你是說跟別人合購,可以拿到比自己買拿的更多的份量嗎?)對」、「(問:所以你自己花1,000元買的,跟你找一個朋友,你出1,000元,和朋友合購後你自己分到的量,哪個比較多?)合購後我分到的量比較多」、「(問:所以你願意幫朋友拿,就是因為自己也想要用多一點是嗎?)這是最重要的原因」等語(見偵8096號卷三第340頁),可見被告乙○○實質上已坦白其為歷次毒品交易,均係著眼於其代購毒者向其毒品上游調取、購買毒品時,可從中獲取毒品上游額外多交付其毒品施用之利益,是其歷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時,主觀上顯有營利意圖,僅係其對該犯罪行為之法律評價有所誤解(以為是「單純幫忙朋友」之舉),自無礙於認定其於偵查中已就販賣毒品之主觀構成要件事實自白。
而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明確供稱其可藉由向毒品上游購買毒品再轉售予下游交易對象之過程中,賺取毒品上游額外多交付之毒品以供其個人施用之利益(見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396頁),堪認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附表一編號2至、至所示各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之主觀構成要件(尤指營利意圖部分)無訛。
又被告乙○○於偵查及審判中對於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之毒品交易,亦分別供承其於知悉購毒者之購毒需求後,曾協助聯繫其毒品上游,以促成欲販賣毒品之上游與下游購毒者直接見面交易毒品等語明確(見偵8096號卷三第328至329、333頁),自此足認被告乙○○已自白就該2次毒品交易,於知悉其毒品上游欲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購毒者後,均係以居間聯繫方式施以助力,主觀上確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⑵關於客觀構成要件部分:①被告乙○○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附表一編號1至5、至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幫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犯行(見警516號卷一第43至57頁;
偵8096號卷三第308至309、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加以前述其對於上開各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事實亦均自白之認定,應已符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之要件,爰就被告乙○○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5、至之各次犯行,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且就上開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因幫助犯減刑部分,各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②惟就附表一編號6至9、、之各次犯行,被告乙○○於偵查中均明確否認有與上開編號之交易對象為毒品交易行為(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供稱因證人黃俊傑沒有錢,自己亦未幫證人黃俊傑墊錢購買毒品;
附表一編號7部分供稱證人黃俊傑係與其他朋友一起去向他人購買毒品;
附表一編號8部分供稱因自己當時沒有海洛因,故未販賣予證人林宗榮;
附表一編號9部分供稱其與證人林宗榮於通話後並未見面;
附表一編號、部分均供稱其從未交付毒品予證人周鏜銘,雙方間沒有與毒品交易有關之關係,見偵8096號卷三第329至333頁;
偵2037號卷第316至317頁),核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定要件不符,自無從依該規定予以減刑之優惠,併此敘明。
⒊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雖然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立法旨在於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願意據實指陳其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
又所謂「查獲」,係指犯該罪之行為人具體提供毒品來源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
而法院非屬偵查犯罪機關,僅係於案件審理階段中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審查被告是否符合上開應予以減免其刑規定之要件。
至被告於調查、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其所供出毒品來源之相關證據,仍應由有犯罪偵查權之機關予以憑判。
是事實審法院僅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調查被告之供出行為是否已經由偵查機關破獲而符合減免其刑之規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偵查機關有因被告乙○○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手陳佳男、王志嘉、陳嘉煌乙節,有雲林地檢署110年7月14日雲檢原孝108偵8096、109偵947字第1109017789號函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5177、6081號起訴書(毒品上手陳佳男)、109年度偵續字第36號起訴書(毒品上手王志嘉)、110年度偵字第4037號起訴書(毒品上手陳嘉煌)附卷可稽(見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53至459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253至262頁),故被告乙○○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上手陳佳男、王志嘉、陳嘉煌之事實,已堪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就其本案附表一所犯21罪均減輕其刑,且就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5、至符合偵審自白減刑之犯行部分,再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⒋關於刑法第59條部分:按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
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再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刑責卻同為「無期徒刑或死刑」,其法定刑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微之刑度,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⑴被告乙○○無視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分別為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固應予嚴正非難,然考量其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對象僅有證人黃俊傑、林宗榮及周鏜銘3人,交易金額為1,000元至3,000元不等,且該等毒品交易多為與其具朋友關係之上開證人表達欲購買海洛因施用後(參附表二之4編號3、附表二之10編號1、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其始為各該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彼等間之毒品交易較屬於施用毒品者互通有無之情況,相較於長期、大量販賣而獲取暴利之毒梟而言,被告乙○○所為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輕重顯然有別。
是本院認被告乙○○為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節,依照法定刑最輕應判處無期徒刑,而該等犯行縱如前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依刑法第65條第2項所定無期徒刑減輕之刑度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是對其上開犯行科以減輕後之最低度法定刑為15年,猶嫌過重,而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就其附表一編號6至8、、各次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各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又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
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6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被告乙○○前揭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同時具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及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事由,應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是其所犯上開各罪經減刑後之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上,應以之為上開各次犯行量刑之基準,併予指明。
⑵至被告乙○○所為附表一編號2、3、5、、、至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4、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所示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及附表一編號所示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部分,本院考量毒品對於人民身體及公共治安之危害程度非輕,立法者乃欲以重刑嚴懲販賣毒品之行為人;
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分別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被告乙○○本案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3、5、、、至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依前述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同條第1項遞減其刑後,最低本刑已減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
而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同條第1項遞減其刑後,最低本刑已減為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另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本刑已減為2年4月以上;
再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所示之幫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先後依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同條第1項規定減刑及遞減其刑後,最低本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年6月、7月以上,是其所犯上開各罪經依前述之法定減輕事由減刑後,當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而需再酌減刑度之情事;
復斟酌被告乙○○本案所為乃直接或間接對外散播毒害之舉,足以肇生或助長他人施用毒品之意欲與來源,損及國民之身心健康,且綜觀全案卷證,查無被告乙○○個人方面有何特殊原因或環境致為犯罪之情形,是認其上開各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幫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犯罪情節,在客觀上難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亦無何顯可憫恕、若予以宣告法定最輕本刑尤嫌過重者之情,自不符刑法第59條規定之要件,無從酌量減輕其刑。
從而,被告乙○○及其辯護人請求就上開各次犯行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度云云(見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44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396、407頁),均難憑採。
㈥爰審酌被告乙○○前有偽造文書、竊盜、贓物、施用毒品案件迭經法院判決處刑及入監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訴664號卷二第297至329頁),難認素行良好;
其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且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嚴禁持有及販賣之違禁物,詎其不僅自身沾染毒品惡習,更不知警惕,竟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無視國家刑罰禁令,鋌而走險,數次販賣足以嚴重侵害人體身心健康之第一、二級毒品予證人邱鈺郎、王春長、黃俊傑、林宗榮、李文鳳、謝萬生、鍾寬聰、甲○○、周鏜銘,另曾以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所示方式,協助證人邱鈺郎、謝萬生與其毒品上游直接進行毒品買賣,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所為已然助長毒品氾濫,對他人身體健康及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非輕,誠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乙○○雖於偵查及審判中一度否認部分犯罪,然終能坦承本案全部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錯誤之勇氣,犯後態度尚可;
再考量被告乙○○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對象共9人,實際獲取之不法利益合計僅2萬7,500元(詳後述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之說明)等情節;
兼衡被告乙○○自陳為高商畢業,曾考上金融特考而在銀行任職10年,因另案入監執行前係擔任廟祝,每月收入約1萬6,500元,前已離婚,育有2名已成年之女兒,家中尚有高齡80餘歲之母親賴其照顧(見本院訴664號卷二第393至39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復基於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斟酌被告乙○○上開所為分屬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或幫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犯罪方式與態樣均屬雷同,亦係侵害同種類法益,為免其因重複相同類型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就其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所明定。
經查:⒈被告乙○○持以聯繫附表一各交易對象之本案行動電話(即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及搭配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前業經本院於被告乙○○另案所犯之施用、轉讓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宣告沒收,且經雲林地檢署執行沒收完畢等情,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7、224號確定判決及被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訴664號卷一第337至343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317頁),考量「沒收有無助於犯罪之預防」及「執行沒收之程序成本與目的有無顯失均衡」等節,應認就已執行沒收完畢之本案行動電話再予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對於犯罪之預防效果有限,為免將來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搭配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固為被告乙○○所持用,然該行動電話暨SIM卡僅供其日常生活聯繫使用,並非其本案持以聯繫附表一各交易對象之聯絡工具;
另附表三編號2至9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乙○○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與其為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無關;
又附表三編號10、11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乙○○所有,惟係供其記錄他人之借款金額,及於手機故障時,謄寫他人之聯絡電話使用,亦與其本案各次犯行欠缺關聯性等情,迭具被告乙○○供明在卷(見本院訴664號卷一第251至252、357至358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387頁),而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扣案物確與被告乙○○本案販賣或幫助販賣毒品之犯行有關,非屬供被告乙○○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至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1支,並非被告乙○○所有(乃證人林宗榮所有,見偵2221號卷第81、127頁),亦無證據足認為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關於犯罪所得: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2至、至所示各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明確供稱除附表一編號5該次毒品交易尚由證人黃俊傑賒欠購毒價款1,500元外,其餘各次交易其均已收訖販毒價金等語(見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9至439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9頁,各次販毒價金數額詳如附表一「販賣:⑶交易金額」欄所示),是該等價金自屬其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之不法利得,又該等合計2萬7,500元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乙○○供稱自己僅係居間協助陳佳男與證人邱鈺郎聯繫毒品交易事宜,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見本院訴664號卷一第256、259、428至429頁),此與共同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稱其於108年9月6日中午依陳佳男指示,在萬善堂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予證人邱鈺郎後,有向證人邱鈺郎收取1,000元之購毒價金,之後係將該1,000元轉交予陳佳男,當日並未與被告乙○○見到面等情(見本院訴664號卷一第317至321頁)互核相符,而卷內尚乏其他證據資料足認被告乙○○曾因該次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分受任何利益,自難認其獲有犯罪所得。
又附表一編號部分,被告乙○○供稱該次係由其居間協助聯繫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毒品上游與證人謝萬生直接碰面交易,其實際上並未出面等語(見本院訴664號卷二第21至22頁),而參照附表二之7編號2⑦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見證人謝萬生於108年8月15日上午11時41分許,曾致電被告乙○○稱:「我回去了喔」、「跟你說一下」、「有了」等語,意指自己已購得毒品,故在離去前特別通知被告乙○○此事,由此足已推知被告乙○○除居間聯繫外,並未實際出面進行該次毒品買賣交易,且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其餘卷內證據資料,亦乏充足事證得以證明被告乙○○有因該次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獲取何不法利益,同難認其獲有犯罪所得,是就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之犯行,均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7分許後之某時,在雲林縣虎尾鎮之萬善堂附近,交付海洛因1包予邱鈺郎,並向邱鈺郎收取1,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邱鈺郎。
因認被告甲○○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經查,被告甲○○因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並於109年8月26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署109年8月26日雲檢原孝108偵8096、109偵947、2221、4589字第1099023527號函上之本院收狀章戳附卷可憑(見本院訴664號卷一第65頁),惟被告甲○○業於110年9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訴664號卷二第411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甲○○被訴部分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均修正前)、第17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附表
編號 交易對象 販賣: ⑴時間 ⑵地點 ⑶交易金額(新臺幣) 行為方式 證據方法及出處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邱鈺郎 ⑴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7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虎尾鎮之萬善堂附近 ⑶1,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邱鈺郎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1編號1①所示之通話後,知悉邱鈺郎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惟因乙○○當時未持有可供販賣之海洛因,遂以本案行動電話聯繫陳佳男,居間協助邱鈺郎與陳佳男進行毒品買賣交易(詳附表二之1編號1②至⑮之通話)。
適陳佳男因工作無法抽空出面交易,遂責由斯時正向其購買海洛因之甲○○,於左欄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左欄地點,並將海洛因1包交予接獲乙○○通知前往該處之邱鈺郎(詳附表二之1編號1⑯⑰之通話),同時收取邱鈺郎所交付之1,000元,乙○○即以上開方式幫助陳佳男及甲○○完成交易(起訴書誤認乙○○告知邱鈺郎可向「志賢」購買海洛因,及漏載乙○○幫助陳佳男販賣海洛因,均應予更正)。
⑴證人邱鈺郎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59至69頁;
偵8096號卷一第87至93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警516號卷一第229至245頁;
偵8096號卷二第77至80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317至322頁) ⑶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6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1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5至266頁;
警516號卷二第205至210頁) 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共同被告甲○○之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偵947號卷第167、169頁) ⑸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邱鈺郎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281頁) ⑹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Google地圖及街景照片、萬善堂之Google地圖、雲林縣養牛生產合作社及萬善堂之Google街景照片各1份(偵947號卷第173至174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269、271、449、451頁) ⑺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警516號卷一第43至50頁;
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幫助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 邱鈺郎 ⑴108年7月20日下午4時19分許後之某時 ⑵乙○○居所附近 ⑶1,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邱鈺郎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2編號1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邱鈺郎,完成交易。
⑴證人邱鈺郎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59至69頁;
偵8096號卷一第87至93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2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警516號卷二第144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邱鈺郎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281頁) ⑷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 邱鈺郎 ⑴108年8月13日下午6時23分許後之某時 ⑵乙○○居所附近 ⑶1,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邱鈺郎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2編號2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邱鈺郎,完成交易。
⑴證人邱鈺郎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59至69頁;
偵8096號卷一第87至93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2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警516號卷二第162至163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邱鈺郎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281頁) ⑷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王春長 ⑴108年8月21日下午2時24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鎮○○00○00號之統一超商虎高門市 ⑶1,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王春長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3編號1⑦、⑩、⑫、⑬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春長,完成交易。
⑴證人王春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95至108頁;
偵8096號卷二第59至61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3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警516號卷二第176至179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王春長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301頁) ⑷統一超商虎高門市之Google地圖及街景照片1份(偵947號卷第171至172頁) ⑸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㈠) 黃俊傑 ⑴108年6月8日上午8時23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鎮○○路000號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虎尾營業所附近 ⑶1,5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黃俊傑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4編號1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賒欠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黃俊傑,完成交易。
⑴證人黃俊傑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141至155頁;
偵8096號卷三第141至144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4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警516號卷二第54至57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黃俊傑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339頁) ⑷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虎尾營業所之Google地圖及街景照片1份(偵8096號卷三第385至386頁) ⑸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警516號卷一第43至57頁;
偵8096號卷三第308至309、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6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㈡) 黃俊傑 ⑴108年6月10日下午4時30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虎尾鎮光復路之虎尾圓環附近 ⑶3,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黃俊傑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4編號2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黃俊傑,完成交易。
⑴證人黃俊傑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141至155頁;
偵8096號卷三第141至144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4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警516號卷二第61至62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黃俊傑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339頁) ⑷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㈢) 黃俊傑 ⑴108年6月20日下午4時39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鎮○○000號之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附近 ⑶2,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黃俊傑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附表二之4編號3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黃俊傑,完成交易。
⑴證人黃俊傑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141至155頁;
偵8096號卷三第141至144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4編號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警516號卷二第84至85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黃俊傑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339頁) ⑷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Google地圖及街景照片1份(偵947號卷第173至174頁) ⑸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㈠) 林宗榮 ⑴108年6月8日上午8時10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鎮○○路000號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虎尾營業所附近 ⑶2,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林宗榮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5編號1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林宗榮,完成交易。
⑴證人林宗榮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109至126頁;
偵8096號卷三第5至10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5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警516號卷二第55至57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林宗榮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31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281至283頁) ⑷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虎尾營業所之Google地圖及街景照片1份(偵8096號卷三第385至386頁) ⑸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㈡) 林宗榮 ⑴108年6月9日下午5時32分許後之某時 ⑵乙○○居所附近(起訴書誤載為雲林縣虎尾鎮北平路之天后宮附近,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⑶1,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林宗榮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5編號2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林宗榮,完成交易。
⑴證人林宗榮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109至126頁;
偵8096號卷三第5至10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5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警516號卷二第60至61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林宗榮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31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281至283頁) ⑷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六、㈠及移併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㈢) 李文鳳 ⑴108年6月13日中午12時35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虎尾鎮某天橋下之統一超商附近 ⑶2,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李文鳳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6編號1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李文鳳,完成交易。
⑴證人李文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127至140頁;
偵8096號卷二第119至121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6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警516號卷二第68至69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李文鳳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319頁) ⑷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警516號卷一第43至57頁;
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六、㈡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㈣) 李文鳳 ⑴108年6月22日凌晨2時31分許後之某時 ⑵乙○○居所外 ⑶2,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李文鳳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6編號2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由乙○○在其居所樓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放置在籃子內垂吊至樓下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包予李文鳳,並以同上方式收取李文鳳交付之2,000元,完成交易。
⑴證人李文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127至140頁;
偵8096號卷二第119至121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6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警516號卷二第89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頁) ⑷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七、㈠) 謝萬生 ⑴108年7月27日上午8時2分許後之某時 ⑵乙○○居所附近之堤防邊 ⑶1,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謝萬生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7編號1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謝萬生,完成交易。
⑴證人謝萬生於警、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175至185、187至195頁;
偵8096號卷二第143至147頁) ⑵證人陳嘉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096號卷三第247至265頁) ⑶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7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警516號卷二第148頁) ⑷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謝萬生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395頁) ⑸被告乙○○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警516號卷一第51至57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七、㈡) 謝萬生 ⑴108年8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某天橋附近之統一超商前 ⑶5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謝萬生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7編號2①所示之通話後,知悉謝萬生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遂以不詳方式聯繫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前往左欄地點,再以前揭方式與謝萬生為附表二之7編號2②至⑥所示之通話,聯絡謝萬生亦前往左欄地點,嗣於左欄時間,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謝萬生,乙○○即以上開方式協助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完成交易(起訴書誤載為乙○○於左欄時間、地點,自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謝萬生,並收取謝萬生交付之5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⑴證人謝萬生於警、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175至185、187至195頁;
偵8096號卷二第143至147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7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警516號卷二第165至166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謝萬生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395頁) ⑷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幫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八、㈠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鍾寬聰 ⑴108年6月13日上午11時24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虎尾鎮之圓環附近 ⑶5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鍾寬聰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8編號1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鍾寬聰,完成交易。
⑴證人鍾寬聰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157至168頁;
偵8096號卷三第297至302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8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警516號卷二第68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鍾寬聰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349頁) ⑷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警516號卷一第43至57頁;
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八、㈡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 鍾寬聰 ⑴108年8月4日下午4時12分許後之某時 ⑵乙○○居所外之土地公廟附近 ⑶1,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鍾寬聰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8編號2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鍾寬聰,完成交易。
⑴證人鍾寬聰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157至168頁;
偵8096號卷三第297至302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8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警516號卷二第153至154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鍾寬聰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349頁) ⑷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九、㈠) 甲○○ ⑴108年7月12日中午12時5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之全家超商附近 ⑶4,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甲○○撥打之公共電話(號碼: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9編號1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甲○○,完成交易。
⑴證人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247至256頁;
偵8096號卷二第77至80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9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警516號卷二第134至135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頁) ⑷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九、㈡) 甲○○ ⑴108年7月13日下午5時13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之全家超商附近 ⑶1,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甲○○撥打之公共電話(號碼: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9編號2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甲○○,完成交易。
⑴證人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247至256頁;
偵8096號卷二第77至80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9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警516號卷二第136至137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頁) ⑷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九、㈢) 甲○○ ⑴108年7月14日上午10時37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鎮○○路0000號之崇德國中附近 ⑶1,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甲○○撥打之公共電話(號碼:00000000號、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9編號3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甲○○,完成交易。
⑴證人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247至256頁;
偵8096號卷二第77至80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9編號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警516號卷二第137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頁) ⑷雲林縣崇德國民中學之Google地圖及街景照片1份(偵8096號卷三第383至384頁) ⑸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九、㈣) 甲○○ ⑴108年7月17日中午12時41分許後之某時 ⑵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之廉使國小附近 ⑶1,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甲○○撥打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9編號4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甲○○,完成交易。
⑴證人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516號卷一第247至256頁;
偵8096號卷二第77至80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9編號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警516號卷二第141至142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頁) ⑷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偵8096號卷三第327至341頁;
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周鏜銘 ⑴108年8月6日下午6時40分許 ⑵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之揚子高中門口 ⑶1,000元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周鏜銘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10編號1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周鏜銘,完成交易。
⑴證人周鏜銘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086號卷第19至48頁;
偵2037號卷第249至255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10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警516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周鏜銘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頁;
警086號卷第61頁) ⑷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周鏜銘 ⑴108年8月12日下午6時許 ⑵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之揚子高中門口 ⑶2,000元(追家起訴書附表編號2「交易價格」欄誤載為1,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乙○○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周鏜銘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附表二之10編號2所示之通話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乙○○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周鏜銘,完成交易。
⑴證人周鏜銘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086號卷第19至48頁;
偵2037號卷第249至255頁) ⑵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如附表二之10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警516號卷二第161頁) ⑶被告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周鏜銘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516號卷一第269頁;
警086號卷第61頁) ⑷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供述(本院訴664號卷一第428至440頁;
本院訴664號卷二第18至23、361至397頁) 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附表
附表二之1: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① 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16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12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205至210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6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5至266頁) A:我現在要去我朋友家,等下再打給你 B:你現在要去找你朋友了喔? A:嘿 B:還是我跟你一起去? A:等一下,我等下再打給你,10分鐘內 B:好 ② 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號7樓頂】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B:怎樣? A:我朋友有事情要拜託你啦 B:我在上班沒空耶 A:要緊的 B:他要男的還是女的? A:要女的,做半天的 B:女的,叫半天? A:恩 B:半天現在人家不要啦 A:沒有啦,81的啦,還要再上去的半天的 B:喔,要叫81年次的年輕的,再上去喔? A:嘿阿 B:比81年次的還年輕喔? A:對阿 B:你在哪? A:我現在在郵局 B:那你等一下,我等下打給你,你再來 A:好啦 ③ 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號7樓頂】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B:他要花多少年輕的?他那邊有多少?年輕的人分,八千,五千,六千的,他要花多少的? A:有沒有聽到啦? B:有啦,他要花多少年輕的? A:1塊夠嗎? B:1塊喔? A:6千還8千?恩 B:1塊應該是有啦 A:有辦法叫他過來嗎?還是你要跑? B:沒辦法,我要拿去才可以啦 A:在哪裡? B:在這邊而已啦,很快啦 A:我要約比較近的啦,不是我 B:你要先跟他拿阿,先拿來 A:有啦,他都帶著 B:你先拿來啦 A:要約在哪啦? B:我等下打給你,你再來 A:好 ④ 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4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樓頂】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A:我在廟這邊拜拜啦,堤防這邊的廟拜拜 B:你聽我說,他說1個禮拜交貨啦,1個19的又下來,說要,那個12歲的就未成年 A:嘿 B:怎麼差這麼多,我不知道 A:這個好康的要多少? B:他就這樣說阿,我怎麼知道 A:這樣不行啦 B:嘿阿 A:你先過來啦,我在廟這邊等 B:我就不能過去阿,我在忙,我跟他說,怎麼會這樣? A:嘿阿 B:19歲的,怎麼差這麼多 A:人家之前,嘉煌 B:我現在再跟他橋啦 A:嘿 B:要不然你找嘉煌啦,我在忙 A:沒有啦,嘉煌就聯絡不到他,我才打給你的 B:是喔,他上次就這樣說,我橋看看看怎樣再打給你啦 A:好啦,快點 ⑤ 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44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頂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A:你今天沒做喔? B:沒做阿 A:阿要還我多少? B:還你1千 A:這樣喔 B:嘿阿 A:阿你可以過來嗎? B:可以阿 A:那你來,還沒到我家的土地公廟這邊 B:現在過去嗎? A:嘿,快點喔 B:好 ⑥ 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A:你從肉品市場這邊你知道嗎? B:哪邊? A:肉品市場 B:你說靠哪邊? A:果菜市場,靠近萬善堂這邊,你從堤防邊來,到橋下去,你不要那個,你走右邊 B:你說之前那個,我去找你的殺肉的地方 A:嘿啦,還沒到那邊,肉品市場阿,果菜市場這邊 B:就往土庫那邊 A:對啦,就往土庫那邊,到圓環這邊,我人在裡面 B:你說哪個圓環? A:你提防一直下去,往土庫方向,路上有個圓環 B:圓環喔? A:嘿,你不要過橋 B:不要過橋喔? A:嘿,堤防邊一直往下,到橋下去你右轉 B:嘿 A:要轉不用過橋 B:好 ⑦ 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B:我在牛肉這邊你知道嗎? A:齁,你在那邊好,我知道 ⑧ 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7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A:我人在裡面了耶 B:他還沒回啦,沒辦法 A:你叫他過來阿,我1個年輕人拿1千來還我,我口袋裡面有1千 B:人家就沒辦法過來阿,你聽不懂? A:你還要多久? B:也不知道,可能要半小時至40分 A:齁,那我要走了 B:好啦 ⑨ 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A:我要出去了 B:好啦 ⑩ 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35分2秒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A:你在哪? B:我開去斗南買飲料 A:齁 B:現在呢?你朋友出來了? A:他們去處理了,我現在馬上聯絡他們 B:蛤? A:我聯絡他們啦 B:那我現在馬上回去 A:恩 ⑪ 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35分45秒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A:我這邊有1千現金要還你 B:好啦,等下再說 ⑫ 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36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A:怎樣? B:我要去哪邊找你? A:一樣在牛肉這邊 B:好 ⑬ 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4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A:你在那邊等 B:我在牛肉這邊了 A:好 ⑭ 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47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B:還是你在哪邊?我去找你 A:我回到家裡了,他們回來,他會打給我,我再出去 B:齁,你在家喔? A:嘿啦 B:好啦 ⑮ 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3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B:好了,到了不要再打了 A:我跟你說 電話掛掉 ⑯ 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6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B:你在哪? A:在牛肉那邊啦,我朋友在那邊 B:你娘 A:一個九人座的,白色箱型車啦(邱鈺郎) B:你來英雄這邊啦 A:好啦 B:你來這邊找志賢啦 A:恩 ⑰ 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7分3秒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A:剛剛那邊,我朋友有另外一個車,白色的 B:嘿,阿他在哪? A:在剛剛的大樹下 B:他在萬善堂那邊? A:嘿 B:我現在過去找他 A:嘿,他的車牌好像是4113的樣子,志賢 B:就那台白色的? A:嘿,對 B:他現在在萬善堂裡面? A:對啦,他在那邊,你進去就可以看到他的車了 B:好 ⑱ 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7分55秒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A:他進去了啦 B:跟你說,叫你過去英雄那邊,找志賢你聽不懂喔,我時間到要進去啦,在志賢那邊 A:志賢在那邊喔? B:嘿啦,我剛不是跟你說了 A:好啦 ⑲ 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8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B:你的包含在裡面喔,你要找志賢拿喔 A:什麼我的?我聽不懂 B:要給你的啦,有包含在那裏面 A:好啦,我過去啦 B:你聽的懂嗎?嘿啦 ⑳ 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1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A:我馬上到 ㉑ 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1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簡訊 沒人 ㉒ 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54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陳佳男) B:志賢沒有拿給你嗎? A:沒有阿,我過去沒有看到阿 B:沒看到志賢? A:他拿給我朋友啦 B:蛤? A:我朋友現金還給他1千,他拿給我朋友阿,沒有給我阿 B:有阿,靠邀,全部都在那1包裡面阿 A:好啦,你自己那種的,你就處理,你就對我就好,你對志賢,你也是處理誇張工作,好啦,你下班再說 B:你娘,我就在忙,甚麼誇張工作 A:好啦你忙你的 B:就說都在裡面了,我不是跟你說了你應該也要自己去阿,叫你朋友去,你朋友去,我是認識喔?你也是很扯 A:他現金耶,要還的 B:我知道阿,你就跟他拿,拿來給我這樣才對,甚麼叫你朋友來,這樣對嗎? A:恩,誰知道你這麼趕啦 B:你朋友你朋友,誰知道你朋友是誰 A:恩,本來我就叫他停在你們公司門口 B:我就是不要讓人來公司找我,你聽不懂喔? A:恩 B:我就對你就好,你就讓每個人對我 A:我就叫他在那邊等 B:我飲料也是要拿給你喝阿 A:好啦好啦,下班再說啦
附表二之2: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① 108年7月20日中午12時5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144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A:阿龍怎樣? B:你那邊怎樣?可以嗎? A:你如果需要,我找我朋友 B:這樣喔,不用啦,我也不多,1張而已 A:齁 ② 108年7月20日下午4時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A:你找你朋友了嗎? B:還沒 A:我是要去我朋友那邊啦,你有要那種的嗎? B:你幫我拿一點 A:這樣喔,我到那邊看怎樣,如果時間可以再幫你跑一趟 B:好 ③ 108年7月20日下午4時1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A:我到了,打給你,你再出來 B:好阿 2 ① 108年8月13日下午2時1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162至163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B:現在是怎樣? A:晚一點會去你那邊啦 B:晚一點過來喔,好阿 A:恩 ② 108年8月13日下午3時3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A:你如果很急的話,你過來,你的錢還你啦 B:你不是說你在等你朋友嗎? A:嘿阿我現在在聯絡阿 B:齁 A:你就很急阿,我不是跟你說5點多 B:好啦,我等啦 ③ 108年8月13日下午5時57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頂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B:現在情況怎樣? A:還沒,我聯絡好之後馬上通知你 ④ 108年8月13日下午6時1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樓頂】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A:你可以過來了 B:你處理好了嗎? A:你可以過來了 B:我過去有就有了嗎? ⑤ 108年8月13日下午6時1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樓頂】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B:你是處理好了嗎? A:嘿啦,你可以過來了 ⑥ 108年8月13日下午6時23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頂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邱鈺郎) B:我到了,在你家的路口 A:好,你等一下,我在全聯買東西,差不多10分鐘 B:好
附表二之3: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考 1 ① 108年8月21日上午10時8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⑴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176至179頁 ⑶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B:朋友說要跟你一樣的 A:甚麼? B:說要跟你一樣,不要跟我一樣的啦 A:齁,你在哪? B:我在土庫 A:阿你朋友在哪? B:朋友說要拿1罐高粱的 A:恩 B:看你有沒有要喝 A:大罐還是小罐的? B:小罐的 A:好啦,我連絡一下年輕人 ② 108年8月21日上午10時17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A:他還沒起來啦 B:是喔,那你要過來找我嗎 ? A:不要啦,麻煩 B:朋友在這邊等耶 A:好啦,我再連络他看看 ③ 108年8月21日上午10時2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A:還沒起來啦 B:齁,我在公園這邊 A:沒辦法啦,他就還沒起 來 B:齁,我在公園這邊 A:恩 ④ 108年8月21日上午10時36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B:到了嗎? A:我不是跟你說他還在睡 B:齁,我們在萊爾富後面後面的公園這邊 A:我連絡阿南了 B:齁 ⑤ 108年8月21日上午11時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0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A:你說你在哪? B:我在萊爾富後面的公園 A:不知道 B:萊爾富這條啦 A:往你家的那邊? B:嘿阿,之前我們有來這邊聊天 A:哪邊? B:萊爾富這條啦 A:往你家的方向嗎? B:嘿啦 ⑥ 108年8月21日上午11時13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A:有過東西向嗎? B:沒有 A:我就不知道在哪邊 B:要不然你騎回萊爾富,我 們在那邊等你 ⑦ 108年8月21日中午12時18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王春長) A:村長,我阿銘的那個哥哥 啦 B:嘿 A:年輕人還在睡,沒有辦法 阿銘有把錢拿給我了 B:嘿 A:酒拿過來之後,我會跟你 連絡,晚一點,不會放你 鳥 B:好 A:我會打給你 B:大概要多久? A:差不多,我會盡量趕 B:大概要多久? A:他現在還在睡,晚點會幫 你處理好啦 B:好,麻煩一下 A:好 ⑧ 108年8月21日下午1時1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B:大ㄟ,處理好了嗎? A:還沒,我有跟村長講了啦 B:齁 A:年輕人起來,我會馬上打 給你啦 B:但是有個朋友要找耶 A:也要等他起來阿,阿南也還在上班 B:你有跟村長說齣? A:有啦,我有跟他說了 B:他說啥? A:他說好啦,他會等我電話 B:齁 ⑨ 108年8月21日下午1時1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A:你朋友走了嗎? B:村長嗎? A:不是啦 B:齁,他剛走耶 A:你打給他啦,年輕人起來了 B:齁 ⑩ 108年8月21日下午1時3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王春長) A:等等他(年輕人)來找我我就去找你了 B:齁 A:有連絡上了,等等他來找我,我就去你那邊了 B:好,麻煩一下 ⑪ 108年8月21日下午1時53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A:怎樣?沒連絡上嗎? B:他回去北港了 A:好啦,那不用了 B:阿你村長的那個好了嗎? A:等一下 B:齁,等下我 電話掛掉 ⑫ 108年8月21日下午2時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王春長) A:你在哪? B:在家 A:你等等可以出來嗎? B:可以 A:肉品市場你知道嗎? B:早市市場嗎? A:嘿 B:那我現在出發 A:不用啦,再20分鐘 ⑬ 108年8月21日下午2時24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王春長) A:你在哪? B:我在市場這邊 A:我剛怎麼沒看到你?你回頭騎到7-11那邊,我在那邊等你 B:齁
附表二之4:起訴書犯罪事實四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① 108年6月8日上午5時8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㈠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54至57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B:齁,阿伯你終於接了 A:嗯?甚麼事情? B:我快死了 A:我這邊也沒有阿 B:女的呢?你那邊有女的嗎? A:沒有啦,都沒有 B:好 ② 108年6月8日上午7時4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B:阿伯怎麼了? A:阿你找到了沒?(藥) B:沒有,難過了整天,快死了 〔閒聊〕 A:好啦看怎樣等等再打給你,不知道怎樣,我的微信都打不出去 B:齁,你那邊有水果嗎? A:聯絡到了馬上打給你 B:你現在那邊有沒有水果啦? A:要聯絡啦 B:我主要是要女的啦 ③ 108年6月8日上午7時1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B:聯絡上了嗎? A:還沒好的 B:是喔,想說有的話我就先去載了 A:還沒回啦 ④ 108年6月8日上午7時2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A:你水果要多少? B:女的阿 A:恩 B:就像你說的那樣阿 A:恩,差不多20分鐘再來,他還在準備啦 B:齁 A:我朋友在尾寮啦 B:尾寮在哪裡啊? A:等下你再來啦,還是我去找你? B:不用啦,我過去啦,不要在我家 A:齁,我打給你你再來啦 B:好啦 ⑤ 108年6月8日上午7時3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B:阿伯到了嗎? A:還沒啦,到的話我馬上去你那邊啦 B:我很難過阿 A:我知道啦 B:還是我載你去找他? A:不用啦,等等他會打給我啦 ⑥ 108年6月8日上午7時5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B:出門了嗎? A:恩,還是你準備一下,過來載我,我跟他約在你那邊? B:哪邊? A:他從空軍那邊過來的啦 B:好,我要載你去哪 A:我就跟他約在你那邊阿 B:我過去載你嗎? A:嘿阿,公賣局那邊 B:好啦 ⑦ 108年6月8日上午8時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B:我要出門了喔 A:現在才要出門喔? B:我剛在找機車鑰匙,阿他人到了嗎? A:應該要到了 B:好,我馬上到 ⑧ 108年6月8日上午8時23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里○○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B:阿伯你人呢? A:有啦,回頭了啦 2 ① 108年6月10日下午3時4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里○○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㈡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61至62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A:馬公厝啦 B:怎麼說? A:對阿,志嘉說馬公厝有啦,看要約在哪邊,還是你要拿過來給我,放我這邊 B:現在外面有(斷訊沒聲音) A:沒有,還是你要繞回去你那邊拿? B:不用了,在那邊等就好 ② 108年6月10日下午3時4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B:你有辦法先幫我那個?我回去再給你 A:沒有辦法啦,沒這麼多現金 B:要不然我在外面等,我不要進去 A:沒這麼多現金,你看他們會不會給我這麼多東西 B:你先去,等我拿到,我再打給你 A:齁,阿龍回我了,說16:30啦 ③ 108年6月10日下午4時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號5樓頂】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B:阿伯我好了 A:那我回去跟你拿,我去言太庄(廉使庄)處理好 B:還要等喔? A:這邊也是要等阿,那我乾脆回去言太庄(廉使庄),我還比較有信心 B:你剛剛不是去言太庄(廉使庄)了? A:言太庄(廉使庄)那邊處理好了,沒有多的錢我就沒辦法處理你的 B:齁 A:那我就回頭去跟你拿,我再去言太庄(廉使庄) B:好啦 ④ 108年6月10日下午4時3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號7樓頂】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簡訊〕 阿伯,別太誇張喔,如果太誇張我就不要了 3 ① 108年6月20日下午4時4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㈢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84至85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B:你找的到阿榮嗎? A:要打電話才知道 B:要不然你幫我打看看 A:嘿,怎樣,要多少? B:及辣(指1/4) ② 108年6月20日下午4時6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A:你來,萬聖厝(臺語)找我 B:喔好 ③ 108年6月20日下午4時1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B:你等我一下,我現在在領錢 A:好啦,快一點,我還要再去找他,還有別人的 ④ 108年6月20日下午4時3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0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B:等我一下啦 A:快點啦,等等跑掉我不管喔 ⑤ 108年6月20日下午4時3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黃俊傑) A:你在哪? B:我在屠宰市場大門口 A:有啦,看到了0512(阿醜的汽車)
附表二之5: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① 108年6月8日上午7時2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樓頂】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林宗榮)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五、㈠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55至57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B:那個line都沒辦法打 A:嘿阿,阿你現在能出來? B:可以 A:快過來 B:好啦 ② 108年6月8日上午7時54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林宗榮) B:要過去了啦,開車了 A:齁 ③ 108年6月8日上午7時5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林宗榮) A:你在公賣局等一下啦 B:你說橋那邊嗎? A:迪嗎廟(臺語)那邊的公賣局阿 B:好,我知道了,我現在要過去了 ④ 108年6月8日上午8時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林宗榮) B:你那邊有飲料嗎? A:飲料沒有,有水果 B:水果就沒用阿,飲料沒有了喔? A:嘿 B:飲料没了,那不就要進貨? A:嘿 B:好啦,我過去啦 ⑤ 108年6月8日上午8時1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林宗榮) B:是哪個公賣局啊? A:虎尾有幾個公賣局啊? B:是要去南勢庄的公賣局吧? A:對阿 B:阿我怎麼沒看到你 A:我還沒到 B:好啦 2 ① 108年6月9日下午1時27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林宗榮)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五、㈡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60至61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B:我要過去了喔,我在二媽廟這邊 A:你在那邊等就好 B:齁 ② 108年6月9日下午5時3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林宗榮) B:我要1顆水果啦 A:過來再說啦 B:齁,你在哪啊? A:在家裡
附表二之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 ㈢及㈣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① 108年6月13日上午11時18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號11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李文鳳)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六、㈠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㈢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卷二第68至69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B:阿那個怎樣? A:不知道阿,要問 B:好啦,你問了之後再打給我,不要亂說甚麼 A:我好了就過去 B:去哪? 電話掛掉 ② 108年6月13日上午11時24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號11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毒品上游) A:我在圓環這邊啦,朋友要找小姐 B:我要問看看 A:快點啦,多久會知道 B:要叫幾個? A:小姐小姐啦 B:要幾個? A:有的話叫兩個來啦 ③ 108年6月13日上午11時3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號11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毒品上游) A:快點啦,我在圓環這邊 B:你跟誰在那邊? A:我朋友,你不認識的 B:很多個嗎? A:不是那兩個 B:是喔,要不然你過來我們這個7-11 A:好啦 ④ 108年6月13日上午11時5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號7樓A2室】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李文鳳) A:你來我們這邊全聯,快過來,我要走了 B:齁,他在那邊等喔? A:對啦,過來就有了 B:好啦 ⑤ 108年6月13日中午12時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樓頂】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李文鳳) A:你到哪了? B:林森路了 A:大盤大見 B:好啦 ⑥ 108年6月13日中午12時3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巷0號9樓頂】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李文鳳) B:哪個7-11阿,我在天橋下的7-11 A:全聯那邊的7-11,你跑去天橋下的7-11 B:嘿阿 A:你回頭來周師父這邊啦 B:好啦 2 ① 108年6月22日凌晨1時5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李文鳳)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六、㈡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㈣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89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B:我過去啦 A:我聯絡看看,要多少? B:昨天我放在那的,兩罐飲料還在那邊嗎? A:嘿,怎樣 B:有喔?那我就不要買過去了,我人過去 A:你哪時候放兩罐飲料在那邊 B:你聽不懂喔? A:恩,好啦 B:那我現在坐車過去 A:多久會到? B:你那邊怎麼報路,你跟司機說 〔換司機接聽〕 A:走波岸邊,旁邊的土地公廟過去,還沒到東西向,有個叉路,在叉路附近 司:這樣會到庄尾的土地公 廟嗎? A:不會,快到而已 司:好 ② 108年6月22日凌晨2時13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李文鳳) A:你用菸盒,把錢塞進去,再丟上來裡面裝個石頭,我再把東西丟下去給你 B:我要你弄好一點的 A:我知道啦 B:OK,好 ③ 108年6月22日凌晨2時3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李文鳳) B:你有要下來嗎? A:就跟你說我媽起來了 B:我們車停在這邊,警察停下來在問,你知道嗎? A:你身上又沒有東西,你怕甚麼 B:你不知道我的身分喔?你就拿籃子裝就好了啊 A:你再等一下 B:我就跟你說司機在趕,我直接丟上去啦
附表二之7:起訴書犯罪事實七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考 1 ① 108年7月27日上午6時3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謝萬生) ⑴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七、㈠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148頁 ⑶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B:你那邊有1,000塊嗎?我等下在那邊等你 A:好啦 B:7點半,我有事情,7點半我在那邊等你 A:好啦 ② 108年7月27日上午7時5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謝萬生) B:我到了 A:好,我等下就過去 ③ 108年7月27日上午8時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謝萬生) A:你在哪啊? B:你等我一下啦 A:我在堤防上面 B:哪邊的堤防啊? A:東西向這邊啦,還没到我家那邊啦 B:消防車? A:還沒到我家啦 B:齁 2 ① 108年8月15日上午10時46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謝萬生) ⑴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七、㈡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165至166頁 ⑶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A:怎樣? B:你有要買廟公(臺語發音)? A:甚麼? B:廟阿公(臺語發音)啦 A:好啦,我連絡看看 B:蛤? A:我聯絡年輕人看看啦 B:多久? ② 108年8月15日上午10時5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謝萬生) A:你過去虎科大天橋那邊 B:你現在欠我5佰喔 A:什麼啊? B:你欠我5百 A:虎科大天橋你知道嗎? B:哪邊? ③ 108年8月15日上午10時5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謝萬生) B:你說天橋在哪? A:虎科大天橋你不知道? B:在那個土地公廟那邊? A:你到我這邊打給我,我再出去 B:好啦 ④ 108年8月15日上午11時1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謝萬生) B:我到了 A:讓我等這麼久,你在幹嘛 ? B:我到了 A:你帶多少現金? B:蛤? A:你要還我多少? B:就…你出來再說啦,出來 啦 A:看還多少啦,說啦 B:5啦,5而已 ⑤ 108年8月15日上午11時2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謝萬生) B:我到天橋旁邊了7-11那邊 A:7-11前面齁,臺西車站,賣車票的那邊 B:前面喔? ⑥ 108年8月15日上午11時3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謝萬生) A:你在林森路? B:蛤? A:你是不是在林森路啦 B:我現在在天橋那邊,7-11那邊阿 A:嘿啦 B:我在這邊等了 ⑦ 108年8月15日上午11時4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謝萬生) B:我回去了喔 A:好啦,有了齁? B:跟你說一下 A:好啦,有了齁 B:有了
附表二之8: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 ㈠及㈡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① 108年6月13日上午10時13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12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鍾寬聰)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八、㈠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68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2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B:要過去找他喔? A:對阿,阿要大罐還是小罐的 B:小罐的 A:好,我在圓環附近 B:好 ② 108年6月13日上午10時2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號11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鍾寬聰) B:我在上次等的這邊喔 A:在圓環啦 B:齁 ③ 108年6月13日上午10時33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號11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鍾寬聰) A:你到了喔?我在復健,等我好了,我就出去 B:齁,還是我其過去諾社 (正確語意為:「齁,還是我騎過去若瑟」) A:我就不在那邊,我在圓環這邊做復健 B:齁,那我要等嗎? A:很快啦,我叫年輕人去幫我拿過來了 ④ 108年6月13日上午10時3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號11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鍾寬聰) B:要等很久嗎? A:不會啦,年輕人去一陣子的啦,等下就回來了 B:好啦,我在7-11門口 ⑤ 108年6月13日上午10時57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號11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鍾寬聰) A:我問看看他到哪了啦 B:好啦,我肚子在尬了啦 A:好 ⑥ 108年6月13日上午11時24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號11樓】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鍾寬聰) A:我已經請別的朋友送來了,等一下啦 B:是有沒有阿 A:有啦,等一下啦 2 ① 108年8月4日下午3時28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鍾寬聰)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八、㈡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153頁至154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B:你之前叫我問的那個,我現在是有啦,等下給你啦,看你保力達跟威是比看有沒有辦法各1罐 A:好啦,我了解,多久到? B:20分鐘內到,拜託一下,好的啦 ② 108年8月4日下午4時3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鍾寬聰) A:到了喔? B:我到我們之前說的那間小的土地公廟那邊了 A:好 ③ 108年8月4日下午4時12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鍾寬聰) A:你在廟那邊? B:對阿,沒有啦,你用微信打啦 A:齁,你先用微信傳訊息給我,623755 B:用簡訊打喔? A:嘿,623755 ④ 108年8月4日下午4時56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鍾寬聰) B:剛剛那個 A:嗯? B:喝的不太夠,跟你再拿保力達就好了 A:這樣喔 B:可以嗎? A:他人出去外面,現在不在,我去言太庄找另外一個朋友,看他有沒有在喝啦 B:好
附表二之9:起訴書犯罪事實九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① 108年7月12日上午10時14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九、㈠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134至135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B:我想說叫你幫我叫個女工 A:好 B:我在萬善堂等你 A:多久到? B:我馬上到 ② 108年7月12日上午10時1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B:你女工先叫來啦 A:好啦,我在聯絡了 B:嘿阿,先叫來,直接去那邊,我在那等你 A:好啦 ③ 108年7月12日上午11時5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B:那個粗工,有沒有,你多幫我叫幾個,我在言大庄(廉使庄)這邊等你 A:我在吃飯耶 B:沒關係阿你要多久? A:吃飽我再打電話看看,看他有沒有在 B:你馬上打啦,我過五分鐘之後再打給你看怎樣 A:恩 ④ 108 年7 月12日中午12時4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A:你要叫幾個女工? B:那個要怎麼說?要那個,嘿阿,我們約在言太庄(廉使庄)啦,7-11 A:嘿阿,阿要叫幾個,我要跟他說阿 B:要叫81的 A:81的喔?好,我知道了 B:阿這樣多少? A:4張 B:有沒有那個的? A:都漂亮的 B:1個都沒有喔? A:恩 B:好啦 ⑤ 108 年7 月12日中午12時5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B:那就約在言太庄(廉使庄)了喔 A:好 ⑥ 108 年7 月12日下午2時4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B:在言太庄(廉使庄)那邊見,我要石頭,ㄟ,我要水果 A:好 B:你幫我送1千來 A:蛤? B:幫我送1千的水果啦 A:恩 B:一樣剛剛那邊見面 A:我先看看他有沒有啦 B:好,你看怎樣,等等我再打給你 A:好 2 ① 108 年7 月13日下午5時1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九、㈡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卷二第136至137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B:有空嗎? A:沒空阿,怎樣? B:沒有啦,要跟你約言太庄(廉使庄)阿 A:齁,有事情耶 B:要多久? A:叫你號碼給我,顯示一下我才方便跟你聯絡 B:沒有阿,我都打公共電話 A:齁 B:要不然你現在過來,馬上過來,馬上好 A:我聯絡看看,看他們有沒有那種的 B:好啦,我等等打給你 ② 108 年7 月13日下午5時13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B:有嗎? A:你要幾罐? B:1罐,我明天再拿多一點,我今天先撐一下 A:好阿 B:馬上過來,言太庄(廉使庄)見 A:好啦 3 ① 108年7月14日上午10時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九、㈢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137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B:我在崇德國小了 A:我就跟你說,我幫你發落甚麼下去,你不要那種的,幹你的你還報阿民來 B:什麼阿民我報的,他隨便說的啦 A:他說你報給他的阿,還說要那種的 B:胡說,不是我報給他的,他來我就把他趕回去了,還說我報的,他在那邊亂鬧,約在崇德國小見啦 A:你說81年次的齁? B:沒有啦,81年次的下午啦,下午我錢才有進來,先幫我拿1罐啦 A:好啦 B:好 ② 108年7月14日上午10時2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B:你人呢? A:我到了 B:好,我騎回去 ③ 108年7月14日上午10時37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A:你也快一點,我等你很久了 B:你在那邊亂說,我在那邊等很久,我才來打電話,崇德國小阿 A:我在國中這邊,你在國小 B:我跟你說國小,你是在 4 ① 108 年7 月17日中午12時27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㈠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九、㈣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141至142頁 ㈢本院108年度聲監續字第3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1至262頁) B:你在哪? A:在家 B:走阿,約言太庄(廉使庄)阿 A:晚一點好不好 B:多晚? A:再多一個小時 B:齁,好啦 ② 108年7月17日中午12時39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B:走啦,不要睡了 A:約1點拉 B:現在來了啦,差不多了,走啦 A:好啦,我先聯絡阿龍 B:好啦,我過兩分鐘後打給你 ③ 108年7月17日中午12時4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B:在招牌那邊等嗎? A:你要幾罐?要幾罐啦? B:先拿1罐,晚點再拿 A:齁 ④ 108年7月17日中午12時41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B:過去招牌那邊啦 A:齁 ⑤ 108年7月17日下午1時26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號公共電話(甲○○) B:回頭啦,再幫我拿兩罐 A:齁 B:好啦,我去等你啦 A:你剛剛怎麼不一起拿? B:就現在才要的 A:好啦
附表二之10:追加起訴書附表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考 1 ① 108年8月6日下午5時28分【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⑴佐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⑶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B:要喝酒嗎? A:好阿 B:要在哪? A:楊厝好不好? B:0K A:恩 ② 108年8月6日下午5時43分【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B:我等下跟我媽拿錢這様才 能買酒阿 A:恩。
要多久? B:差不多六點出來 A:齁 B:我媽要回來啦,我要跟他拿錢買酒 A:好啦 ③ 108年8月6日下午6時16分【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B:要約在哪邊見? A:我現在在港尾新庄這邊 B:你在港尾新庄這邊?阿我已經在這邊等你了,要改 在哪邊見? A:昨天那邊 B:昨天那邊喔? A:可以嗎? B:好啦,我現在過去,你快 點 2 ① 108年8月12日上午11時56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⑴佐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516號卷二第161頁 ⑶108年度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516號卷一第263至264頁) B::你那邊有酒嗎? A:沒有耶 B:齁 ② 108年8月12日下午3時4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B:你在哪? A:在家,等等要載我媽去虎 尾街上 B:等結束之後過來萊爾富 阿 A:好阿,但是差不多要1個多小時喔 B:好阿 A:要出去我再打給你 ③ 108年8月12日下午5時30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A:不要再打了,我差不多10 分鐘到 B:人家在那邊等了,快一點啦 A:好啦,我大概10分鐘到 B:快點啦 ④ 108年8月12日晚上8時8分 【基地臺位置:雲林縣○○鎮○○路00000號】 A:0000000000(乙○○) ↓ B:0000000000(周鏜銘) A:怎樣? B:我處理好了 A:好 B:你朋友那個不夠喔 A:好啦我明天再找你 B:我回來我有用,那個不夠ㄟ A:好啦,明天再說啦
■附表三:扣案物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搭配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⑴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08年12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1174號卷第35至39頁) ⑵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453號2-1扣押物品清單(本院訴664號卷一第93至95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1個 3 注射針筒(已使用) 4支 4 注射針筒(未使用) 2支 5 甲基安非他命自製塑膠吸管勺子 1支 6 海洛因自製塑膠吸管勺子 1支 7 塑膠吸管 1支 8 甲基安非他命塑膠殘渣袋 1個 9 海洛因塑膠殘渣袋 1個 10 帳冊 1本 11 電話筆記本 2本 12 OPPO廠牌CPH1903型號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⑴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09年1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221號卷第77至81頁) ⑵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 第453號2-2扣押物品清單(本院訴664號卷一第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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